上海市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施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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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冶炼项目(2015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适用本

2、办法。第三条(名词释义)本办法所称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明确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应当进行投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四条(安全设施设计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四)建筑及场地布置;(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A)从业人员安全

3、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审查分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下列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一)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单位)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区的;(S)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查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第六条(申请和办理方式)本市金属冶炼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网上办理。市和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项目统一在“上海市一网通办“网上审批系统进行。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登录网上审批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并获知审批进程信息。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金属冶炼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网上办理工作。第七条(提交材料)建设单位申请金属冶炼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

5、件资料。上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在网上申请时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供,并在领取批准文件时提供原始或者复印后盖章的纸质文本。申请材料的格式范本,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制作并在网站上公布。第八条(受理)应急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九条(审查过程)对已经受理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和专家的评审结果作出审查决定,出具审查意见书。应当指定

6、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专家评审应当按以下规则进行:(一)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5名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本办法第十条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评审结果。(二)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专家与该建设单位、该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不参与审查。(三)专家意见不一致的,由专家组组长组织合议;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多数专家意见得出专家评审结果。第十条(批准条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一)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设计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7、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四)设计专篇各项内容符合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编制要求;(五)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采纳的已作充分论证说明的。第十一条(审查时限)对已经受理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第十二条(中止)建设单位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部分申请材料或者设计内容需要进行整改的,可以申请中止审查;待整改完成后,可以申请

8、恢复审查。中止审查不计入审批时限,但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逾期未申请恢复审查的,审查部门根据现有情况做出审查决定。第十三条(不予批准情形)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的,并不得开工建设:(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十四条(再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建设单位在审查未予批准的6个月内申请再审的,再审仅针对整改部分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在6个月后申请再审的,重新全面进行审查。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安全设施设计发生较大变更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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