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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洽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洽商的管理,提高洽商的严肃性,使洽商更好地服务于施工质量与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洽商是施工设计图纸的补充,与施工图纸有同等重要作用。第二章 洽商的办理与使用 第三条 设计变更型洽商,由设计人拟写,以施工图发放方式发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由建设单位拟写或委托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代拟写,签字生效后由建设单位发往各有关单位。 第五条 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拟写,应征得设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签字生效后由建设单位发往各单位。 第六条 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变更洽商、如
2、影响主体结构、装修标准、增减施工项目等较大变更洽商,需要事先与公司工程、技术、物资部门以及公司总工程师、公司生产副经理商定,征得同意后办理。 第七条 投标工程及总价包死的工程,在变更时要在经济问题落实后签认。 第八条 一个专业的变更项目,对其他相关专业有影响的,必须事先与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商定,同意后办理洽商。 第九条 技术性洽商及经济性洽商应分开办理,要考虑其相互影响。 第十条 变更洽商办理应及时,文字说明清楚。应先办洽商后施工。经济性洽商应编好预算,建设单位签字后再施工。第三章 洽商的管理 第十一条 技术性变更洽商无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汇签视为无效洽商,单纯经济性洽商可不用设计单位签认。无效洽商不能作为施工、结算等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十二条 变更洽商与设计图纸具有同等效力,正本留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抄件发往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技术性变更洽商应按技术资料的相应要求归档、保存和移交,单纯经济性洽商按相应要求保存归档到经营资料里。 第十四条 对洽商签字不全、内容不符合技术资料要求的,每发现一处,罚主要责任人50-100元。 第十五条 未办理变更洽商擅自修改工程内容进行施工的,罚责任人100-500元。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此办法由技术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此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的有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