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公租房修建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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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公租房修建及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二一一年三月十二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便于教学和学生管理,解决教职工住房困难,根据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师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教师公租房)是指学院按照国家“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自筹资金,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教职工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按照校园总体规划,教师公租房选址在校门内北侧空地。第三条 教师公租房建设管理,遵循学院组织、教职工参与、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第二章资金筹集及修建第四条 教师公租房建设资金的来源,采取向申请租住的教职

2、工预收房租的方式进行筹集。第五条 公租房建设成本预计在1200-1500元/平方米左右(包括住房及水电暖接入)。学院出资配套建设地坪、绿地、围墙、门房等相关物业配套设施,以及幼儿园、商业服务设施。凡申请租住教师公租房的学院教职工,暂按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预收房租,最终以国家审计部门工程审计决算结果为准,多退少补。第六条 教师公租房的面积为40、60、90平方米三种,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90平方米的三居室公租房配建比例不超过总量的30%。第七条 教师公租房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第八条 教师公租房建成后房屋产权归学院所有。第三章 公租房

3、准入管理第九条 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含聘用教师)可提出申请租住教师公租房;每名教职工只限申请承租1套教师公租房,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限1套。第十条 教师公租房的分配遵照学院教师公租房分配办法进行。第四章 公租房使用管理第十一条 教师公租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学院)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到期如无退出原因,可续租。第十二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第十三条 预交房租的利息作为房屋租金,终止租赁合同退回住房时,学院向承租人全额退还预收租金。第十四条 教师公租房使用仅限于本院教职工,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调换、转让或

4、出租,否则,学院将解除合同,收回住房,没收违规所得,并处以预收房租金额20%的罚款,罚款从本人预收房租中扣除。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负责维修或赔偿。第十六条 教师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学院选聘专业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由住户缴纳。第十七条 教师公租房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由学院承担;住户室内设施的维修,由承租人承担。第十八条 教师公租房小区内的公共用地(绿地、地坪)不得私自占用,违者处以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除。第五章 公租房退出管理第十九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教师公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

5、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教师公租房:(一)因调动、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学院;(二)本人及配偶双亡;(三)转租、出借;(四)改变教师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六)在教师公租房中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违法活动;(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退出公租房。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第二十二条 承租房收回时,由学院检查、鉴定房屋的完好情况,向本人退还预收的房租。第二十三条 收回的公租房,遵照教师公寓分配办法向提出租用住房申请的教职工进行再次分配。再次分配时,按审计决算价预收房租。第六章 已建教师公寓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 学院2006年在新校区建成的教师公寓的使用管理,纳入本实施办法管理。第二十五条 学院向现住户已收的房款数额标准不变。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更换时,住房的再次分配与使用,依照本办法相应规定,预收房租标准执行新建公租房的决算价格。第二十七条 现未租赁的教师公寓,依照本办法相应规定,预收租金标准执行今年新修建公租房的决算价格。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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