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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学校用房的统一管理,合理使用,提高房屋的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房产是指在学校属地上的一切房屋建筑物,主要有行政办公用房、教室用房、实验室用房、科研用房、后勤服务用房、生活用房,以及各类附属用房等,其产权属于学校。第三条:学校房产使用必须符合学校总体建设发展规划,根据需要从长计划,合理安排使用。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四条:学校房产由后勤管理处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制订学校房产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审议用房的分配和调整方案,检查、监督房产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提出房屋建设维修的意见。第五条:学校各级党政部门及二级院(处、室)是各类房产
2、使用部门,须具体贯彻执行学校房产管理的各项规定,执行学校下达的房产分配调整方案,并对房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使用和管理向后勤管理处负责。第三章 房产使用原则、管理办法第六条:学校房产实行统一管理,根据本暂行办法及行政、教学、实验、科研、后勤生活用房的需要,统一安排,调配使用。第七条:学校各类新建房屋落成后,由基建处会同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后勤管理处纳入学校房产管理,后勤管理处校产科按学校确定的调配方案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交付使用单位。第八条:用房单位或个人按学校的安排使用学校的房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或调换用房,不得改变用房性质。第九条:为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进行,用房单位
3、或个人必须遵守学校的规定,对房屋室内间隔,整体装饰,电源、网络线路,天花、地面等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应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由后勤管理处安排具体实施。第十条:因学校建设发展增设机构,新添项目,增加任务,添置设施设备等原因需增加用房,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提出申请,后勤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由后勤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调拨相应用房。第十一条:因机构调整、撤并,任务减少,设施设备报废造成用房空置时,用房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上报,按时办理用房退交或调整手续,不得占为已有。坚决杜绝公共用房无故闲置、陈旧设备或报废仪器长期占用房屋和离职、离岗与离退休人员私自占用或私下交接房产等现象的产生
4、和存在。第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随时检查各单位房产使用情况,发现使用率低或闲置的用房,后勤管理处有权进行调整或收回。第四章:房产的维护、修缮、改造第十三条:为了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防止和消除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发生损毁,后勤管理处应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危房鉴定及排险的工作。第十四条:定期、不定期做好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定期评定:原则上每隔1-3年对所管房屋进行一次全面的逐幢完损等级的评定,包括组织准备阶段(即制订评定工作计划,建立评定组织,培训评定人员等)、实施查勘阶段、统计汇总阶段等。不定期评定:即随机的不定期地对房屋状况进行抽查。根据评定结果按房屋损坏程度,维修工程性质,将房屋
5、维修按小修工程、中修工程、大修工程、翻修工程、综合维修工程等五种维修分别制定维修计划。第十五条:房产修缮改造工程的立项时间,一般定在每年的12月1日以前,以便财务处编制下一年度学校财务执行预算。年度维修计划,由后勤管理处在校内各部门申报汇总的基础上,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视工程大小、轻重缓急,结合学校经费预算情况进行排序,经主管院长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零星维修项目(指办公、教工住宅的公共部分或规定范围内的维修)的管理。由使用部门(住户)直接到后勤管理处综合科登记。凡单个维修金额在500元以内,由后勤管理处综合科直接安排维修,维修金额在500元以上,须填写南阳师院修缮工程申报单,报后勤管
6、理处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执行。第十七条:须改变结构的维修工程项目,均应委托设计院进行设计,并签定设计合同。修缮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委托原则上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可邀请使用部门(或委托管理部门)和有关处室参与项目论证,并按有关程序进行。第十八条:预算外的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报校领导在年度机动计划控制额度内审批。第十九条:经学校批准的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并正式下达项目维修及工程计划,施工方凭后勤管理处任务通单或者中标通知单,编报方案及预算,经审定后,签定施工合同或协议书再组织实施。对已确认的项目报告及项目批示原件,由后勤管理处存档。第二十条:零星维修项目,由承修人在维修单上填写具体维修内容,
7、交使用部门(住户)签字确认。后勤管理处综合科每季度将维修单汇总,经科长签字后报后勤管理处处长审核签字后,交审计处审计之后办理支付手续。经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金额支付工程款项。在工程决算、验收、审计未完成之前,工程预付款总额不得超过经审定工程量总额的60%(招投标工程项目不得超过中标合同的70%),保质期内预留合同款5%,保质期满,经论定无质量问题后结清尾款。全年零星维修经费在学校当年维修工程计划总额内列支。第二十一条:维修项目结算单据的审批,在正常情况下,经承接任务的单位(部门)负责人以及后勤管理处处长签字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第五章? 房产使用
8、有关奖惩规定第二十二: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能显著提高房产利用率,能主动退交闲置房产的单位,学校将在新建房屋落成分房时或者大规模调整用房时给予适当优先考虑。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房产从事经营活动,否则,除将经营所得上缴学校财务外,并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用房,否则,责令其在限定时间迁出,拒不执行者,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由房产部门会同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给予强行执行。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用房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将公共用房调换、出租,或当作资产投资、抵押或改变房屋用途,否则,学校将收回房屋,没收所得,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房屋使用责任
9、人”的责任,违犯法律的将有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未经房产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造公共用房,否则,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建筑设施或结构损坏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第六章? 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二十七条:学校房产使用部门在后勤管理处授权范围内贯彻执行本条例,定期公布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第二十八条: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补充、修改各项实施细则,经报主管校长批准并经校长办公会决定后施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学校房屋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
10、省、市房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总务处。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租住、使用学校房屋及已购买学校住房的人员。第二章 住房管理第四条 学校的教职工需要租用学校住房(含单人床位),均应遵照学校公有住房租用办法办理租赁手续,服从统一的安排,不得私自多占、乱占和乱住。第五条 凡租用我校公有住房的人员(含住户和单身教职工),必须做到:1. 服从房管部门管理,按期交纳房租、水电费等费用。2. 入住前交纳住房押金,按每平方米40元计收;入住后,要爱护房屋和室内附属设备,未经学校总务处许可,不得随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更改房屋结构、增设门窗、乱搭乱拆;住户搬
11、迁时,应按期退回设备完整、清洁干净的原住房,不得损坏设备公物(包括水电设备、门窗、天花板、间隔、墙地面等)。3. 保持住房内外整洁、美观、安静,不准私自在室外空地搭设临时建筑物、围墙等。4. 禁止在室内或楼面堆放危险品或重量超负荷的物品。5. 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分租和调整租用的公有住房。第六条 关于调离本校的人员原住房问题的处理:1. 教职工调离本校,除经学校领导书面批准外,原则上必须退回承租的原住房(床位),到房管部门办理退房手续。2. 凡主动申请调出的人员,不论调入单位能否安排住房,其本人必须退回原住房(床位),方可办理离校手续。3. 凡自动离职或被开除公职的,必须退回原租住的住房或床位
12、。4. 因上级部门需要而调出的人员,对方单位如暂不能安排住房,则需对方单位的人事、房管部门派人来我校与房管部门订立租房合同及退房保证书,并进行公证,租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一次交纳退房保证金(现金),床位不低于2000元,套间不低于5000元。如违约不能按期退回所租住房,则按双方订立的租房合同,扣罚保证金50%。过期15天内仍不能退回,则扣罚全部退房保证金。自过期第16天起,学校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住房的收回问题。5. 拟调出人员如未经房管部门办妥退房或重新租房手续,学校不予办理调出手续,否则,办理该户主调出的部门和人员须承担调出人员所占学校住房的追讨责任。第七条 出境人员的住房按国家有关政策规
13、定处理。第八条 在不改变房屋结构、不影响房屋安全和外观的情况下,学校一般允许住户自费装修,但各项自费装修项目均必须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批准权限属总务处。住户(含已购买住房的住户)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任何住户均不得在室内无承重梁的楼板或阳台上砌墙,不得在梁、柱上开槽、打洞。2. 住户安装的防盗网,必须符合广州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3. 装修房屋的过程中,不得在楼内进行截、弯钢筋等对楼房有损害的作业。装修中损坏了楼梯间、公用走廊及墙壁等的住户,必须予以修复。4. 住户在装修自己的住房时,不得损害上、下、左、右住户的利益。如造成渗漏、堵塞、断裂、脱落等情况,装修户必
14、须立即给予修复。5. 文明施工,不得占用公共走廊、楼梯间堆放装修材料,不得在中午、夜晚教工休息时间进行有噪音的施工。施工的余泥必须按校园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及时自费运走。第九条 住户自费安装、装修的设备、材料(如自费铺设地面、墙面、电线、制版,安装的门窗等),搬迁时学校不予补偿。第十条 教职工搬离原住房时,应将原住房的公用设施(门窗、水电、电表、门锁、灯头、电线、插头、灯管等)当面向房管部门和水电维修部门清点,如有损坏或丢失,必须照价赔偿,或由有关部门修复并从其本人工资中扣除所需工料费。应将原住房内的垃圾、杂物清理干净,否则由房管部门派民工清理,费用从原住户教职工的工资中扣除。第十一条
15、凡新调进学校需安排住房的教职工,住房问题将按照货币分房政策处理,如是特殊专门人才,人事部门必须事先通知总务处有关部门根据学校条件作出安排。第十二条 凡享受了福利分房的教职工仍租住学校公房或床位的都将按市统一规定的租金收取房租。第十三条 单身床位的管理由学校房管部门负责。我校单身教工宿舍床位是按统一规定的面积标准和房间定员人数配给的,先入住的教职工不得多占使用面积,更不得借故拒绝后安排的教职工入住,否则,按多占、强占住房处理。为鼓励青年教师成材,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对居住在单身床位上的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可适当调整单人居住房间。第十四条 房改后已出售的住房,不再由学校房管部门管理,学校将组织
16、大院生活小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或交由社会专业公司管理。大院生活小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职能是:制定住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公约;协调产权人、使用人的相互关系;收取和管理产权人、使用人交付的房屋维修储备金;组织或委托合法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有偿服务。第十五条 凡已购买学校公房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产权人必须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房地产管理机关的房地产政策、法规和制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执行购房协议,接受房地产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管理。2. 有相连关系的房屋,称为共管房屋。所有产权人与使用人,各方应本着方便生活、爱护房屋、有利安全、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共管房屋相互间的关系。任何一
17、方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必须承担应负的责任。3. 产权人不得随意拆改装修外墙,要维护房屋外立面的完整美观。如需要改变室内间隔,改装门窗,加搭阁楼等而涉及相关产权人权益时,装修者应事前征得相关产权人同意,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费用;如需要改变结构、增加负荷的,须报经房地产管理机关技术部门鉴定,并办理报建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4. 为维护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产权人和使用人都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房屋安全检查,并负责对所有权范围内的房屋定期进行养护和维修。5. 房屋的公共部位、公用结构及其附属公用设备,权益关系人都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和爱护、保养、修缮的义务,严禁擅自占用和随意损坏。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
18、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经技术部门鉴定,确属正常损耗及自然损坏的,住房出售后三年之内由原产权单位负责修复。6. 共管房屋经房地产管理机关鉴定为危险房屋时,学校有权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抢修解危,不得拖延,费用按广州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维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分担,因拖延而发生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第三章 办公、教学、经营用房管理第十六条 办公、教学、经营用房的分配、调整权在学校,任何部门及个人均不得私自占用办公、教学、经营用房。第十七条 办公、教学、经营用房的产权归学校所有,各用房部门应无条件地接受学校根据需要对其所使用的公房进行调整。第十八条 办公、教学、经营用房必须按分配时的性质使用,任何单
19、位及个人均不得私自改变办公、教学、经营用房的使用性质。如确须改变的,必须报告总务处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否则学校将收回用房,并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第十九条 对经营用房实行有偿使用的制度,经学校领导批准使用的经营用房,按广州市房屋成本租金计收房租。未经学校领导批准,私自将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的,按广州市经营用房屋商品租金计收房租。经学校领导批准使用自建的经营用房,按广州市有关规定计收土地使用费。第二十条 办公、教学、经营用房的使用部门及人员要爱护所使用的房屋,不得人为损坏房屋。人为损坏的门窗、墙壁、房屋设备等要由损坏人负责修复。第二十一条 办公、教学、经营用房的使用单位如需对所用房屋进行装修、改建
20、,必须履行申报手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动工。装修、改建不得危害房屋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的外观。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二条 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暂行办法有显著成绩的教职工,由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私自改动房屋结构、开设门窗洞口、乱搭乱拆等,均属违章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者,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改正为止。第二十四条 凡安排到新住房(床位),原住房过期不退还者;未经学校房管部门同意,擅自搬迁、调换、强占、多占学校住房(床位)者;临时借房逾期不退者;已落实了调整住房而拒不服从者等,均视为强行占房。按成本租金(1999年的标准成本租金为每平方米13.
21、20元)直至商品租金计收房租,并由学校总务、保卫及当人事所在部门共同进行强制清理。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在未报请学校总务处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前,均不得安排住户入住办公、教学、经营用房,否则对安排的责任人追究责任;对入住办公、教学、经营用房的住户,按广州市商业用房租金计收房租。第二十六条 住户违反住房管理规定,造成房屋倒塌伤人、人为火灾事故者,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住户不得围攻、辱骂、诬告房管人员,或以粗暴行为阻碍房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 非在学校工资中扣收房租的承租住户,应
22、每月按时主动前来学校房管部门交缴房租,若有特殊情况,最迟年底交清当年租金。否则,按逾期天数每天交缴2%的滞纳金,对拒不交纳房租的,学校有权强行收回住房。第二十八条 总务处根据本办法及省、市有关房管规定作出的加收房租、罚款决定,均由总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财务处,从当事人工资或奖金、津贴中扣缴,一律不予退还,任何人不得为之说情。第五章 其 它第二十九条 公房的移交1. 新建房屋建成后,学校基建、总务、保卫等有关部门要协力合作,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的验收工作。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基建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解决。新建房屋移交使用后,如用户发现确属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应在保修期内尽快报总务部门,由总务
23、部门汇总,转给基建部门,基建部门代表学校督促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解决施工质量问题。如属用户人为损坏的则不列入保修范围。2、新建房屋建成后,基建部门应及时将房屋移交房管部门,并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移交新建房屋的有关图纸、资料(包括建筑平面、立面、剖面、结构、设备工程等图纸及有关隐蔽工程项目的资料等)。第三十条 学校房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办公、教学、经营、住宅用房的档案,及时掌握全校各类房屋的变化情况;要做好学校房地产所有权的登记领证工作。房屋维修部门要定期对学校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认真做好公有危房的解危及破漏房屋的维修工作,使房屋保持完好;认真督促校内私有危房的解危工作。房管工作人员要大公无私,不循私
24、情,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注意工作方法。对营私舞弊,搞不正之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总务处。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各校区做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大 学二年二月十四日攀枝花学院房屋管理办法(试行)来源:攀枝花学院后勤管理处 | 发布时间:2011-6-28 | 浏览次数: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房屋管理、整合房屋资源、提高房屋使用效益、建立房屋有偿使用及补贴机制,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房屋分为售购住宅、周转房屋、公用房屋、空置房屋、临时性房屋五部分。第三条后勤管理处(下称后管处)是
25、学校房屋管理职能部门,对全校房屋进行统一管理。负责组织新建房屋使用功能的论证、建设及使用功能验收,负责全校房屋的分配、使用监督与评价、调剂、修缮等工作。第二章售购住宅的管理第四条售购住宅指学校依据教育部第199323#、川府发第199877#、攀府发第199964#文件等房产政策,售卖给职工的房改优惠价房、成本价房、单位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住宅。第五条售购住宅的分配。后管处依据国家房产政策及学校发展对人才的要求,结合房源数量、职工住房现状,制定分调房方案报学校分房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办理资格审核、选房、签订购房协议等具体事务。第六条售购住宅的产权办理。学校售卖给职工的住宅,由后管处集
26、中代为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职工按要求提供办证资料,承担办证费用。售购产权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七条售购住宅的合法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房屋必须保持完好,保证住用安全,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影响市容观瞻。第八条售购住宅的退回。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退回学校,学校按相关规定折旧退还购房款(不含维修费),房屋装修费由原房屋所有权人与现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协商。出现以下情况必须退房:1、申请调离学校,学校要求退回房屋的;2、由学校相关部门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了协议,当房屋所有权人违背了协议时;3、不按“一个职工家庭只
27、能享受一次优惠购买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规定而多占多购房屋的;4、弄虚作假套购住房的;5、学校认定应该退房的。第九条售购住宅的上市交易(出售)。所有权人按房屋购买合同约定的居住年限届满,符合与学校签订的服务年限协议要求,经申请学校同意的,可以将房屋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售卖给学校。学校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按政府房管部门规定程序上市交易。如不符合条件擅自出售的,学校将收回其房屋,按年限折旧退还其所交房款。第十条售购住宅的抵押。职工个人因融资需要抵押房产的,必须经学校同意,方能办理抵押登记。若学校不能掌控其收入或其它必要事项的,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售购住宅的拆迁
28、。国家或学校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房屋时,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理。第十二条售购住宅的出租或变更使用用途。1、所有权人必须向后管处呈交所购房屋出租或变更使用用途申请书,就房屋出租或变更使用用途(如:所有权人用住宅开公司或开茶楼等)的理由、面积、使用人个人真实信息、双方权利义务、治安承诺、物业管理费承诺、房屋装修方案等内容逐项载明。2、经后管处组织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签订合同,并报前述各审核方及派出所备案。3、所有权人与学校签订治安承诺书,保证使用人的治安行为,保证房屋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影响学校治安安全、不发生治安事件,否则承担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4、房
29、屋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使用人的水电费、停车费、物业管理费等不再享受本校教职工优惠待遇,执行市场价格。5、小区业主委员会就上述内容进行监督。6、所有权人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住宅,房屋消防安全、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三条售购住宅的维修养护。1、住宅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学校负责一般性维修,负责向政府部门申请大中修、更新及改造。公共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
30、、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2、房屋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维修维护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明显因住户原因造成的住宅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设备的堵损,由相关所有权人负责维护。房屋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指门户以内的部位及设备,包括水、电、气、闭路、电话的管线。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房屋相邻人应配合,不得借故阻碍。修缮责任人不及时修缮或人为阻碍,如有可能发生房屋危险,学校或政府强制排险解危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十四条售购住宅的装饰装修,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办理。第十五条售购住宅的物业管理。售购住宅由
31、小区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公司,按物业管理条例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管理。第三章周转住房的管理第十六条周转住房指职工未购买而租住的各类性质的职工住房(包括套房、公寓、单身宿舍等)。第十七条周转住房的分配,首先满足在编在职无房教职工(无房指:未在住房方面享受过国家优惠政策),在有剩余房源情况下,再解决那些的确无房可住的教职工的需求。第十八条周转住房不属于福利房,应按市场价收取房屋管理费;但对本校教职工,应予以优惠。1、对本校教职工,房屋管理费根据市场情况逐年调整,目前暂按以下标准收取:套房12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计算,下同),公寓14元/平方米月(按房间建筑面积计算,下同),宿舍12元/平方米
32、月(按房间建筑面积计算,下同)。2、对本校在编在职无房教职工,由人事处制定相应的住房补贴措施,详见攀枝花学院在编无房户教职工房屋补贴暂行办法。3、同一在编教职工使用周转房屋的累积年限不得超过五年,超过年限的学校不再给予住房补贴。第十九条周转住房及公用配套设施维修养护,由后管处负责一般性维修,所需经费从收取的房屋管理费中列支。房屋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由使用人负责维修。第二十条周转住房使用人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管理规定,保护房屋及其设施,配合房屋维修及排危解困行动,按期交纳相关费用。第二十一条周转住房的使用人与后管处签订使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周转住房只能用于本人居住,不得转租
33、、转借或闲置。由后管处牵头,计财处、人事处、监审处参与,组织部分青年教师不定期巡查周转房使用情况,监督周转住房的合理使用,所需经费从收取的房屋管理费中列支。对于转粗、转借的学校将收回其使用权。第四章公用房屋的管理第二十三条公用房屋指学校修建的教学教辅及行政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包括BOT模式建筑物)、图书馆等各类公共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四条公用房屋实行学校、使用单位两级管理。1、学校负责制定政策和落实规划方案,对全校公用房屋进行分配与管理,对各使用单位所分配到的用房进行用途监督,保障公用房屋的合理配置。2、各使用单位按学校批准的房屋用途,进行内部调配使用。一般性改变房屋用途的,应报经后管处同
34、意;用途发生重大改变的报校务会批准。3、学校将逐步对各使用单位用房进行定额管理,超额部分有偿使用。第二十五条学校公用房屋修建(不含临时性建筑),由后管处组织使用功能的论证、建设与验收,由校务会批准房屋修建方案与使用范围。第二十六条公用房屋在质保期内,其维修养护由工程承建方负责。超过质保期的房屋,一般性维修由后管处负责。第二十七条后管处核定的暂时闲置房屋,以及各类房屋楼顶面、墙立面、电梯、管线井设施间等,交由后勤产业集团公司进行经营。经营收入一般应优先用于公用房屋的维修。第五章空置房屋的管理第二十八条 空置房系指学校租赁给后勤产业集团公司各实体有偿使用的房屋或学校与外单位合作的有偿使用房屋。第二
35、十九条 经营实体或商家必须合法生产经营,服从学校统一管理,达到校园环境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求,维护学校良好声誉。第三十条空置房屋维修养护按有偿使用合同办理。第六章临时性房屋的管理第三十一条 临时性房屋系指为工程建设需要所搭建的房屋。第三十二条临时性房屋原则上在工程完工以后由施工单位无条件拆除,因工程或工作需要,需继续使用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继续使用,但应与学校签订使用合同及缴纳相关的费用;未经学校同意继续使用的,学校将在一个月内予以强制拆除。第三十三条临时性房屋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出租。第三十四条临时性房屋的使用人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学校的管理规定,否则一切后
36、果自负,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第七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售购住宅、周转房屋违反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除按要求恢复原貌外,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售购住宅使用中危害公共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停止侵权外,尚应追究法律责任。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出售、出租或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加倍追收按市场价核定的水电费、停车费、物业管理费等;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年终单项奖或停止水电服务、物业服务等。第三十七条 售购住宅调换腾空的交房时限为3个月,周转房调换腾空的交房时限为3周。超出时限,按市场价收取房屋管理费。第三十八条周转房屋使用人将房屋
37、转租、转借或无故闲置(闲置指:使用人在一月内有三分之一以上时间未住宿),学校将追收按市场价核定的房屋管理费、水电费等,并收回房屋。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擅自改变公用房屋(含房屋楼顶面、墙立面、电梯管线井等公用设施)使用用途的,学校除收回该房屋外,另扣减该部门年终考核相应指标得分。如有挪作收费性用房的,学校没收全部收入,扣减责任部门年终单项奖及考核奖,同时还将追究使用单位党政负责人领导责任。第四十条任何个人擅自占用或强行入住各类房屋者,除无条件交回被占房屋,并按照市场价加倍缴纳房租或房屋管理费外;情节严重者,学校不排除以非法侵占公共财产罪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身边便利条件,擅自为
38、他人使用学校各类房屋资源提供帮助者,一经查实,与直接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同等处理。第四十二条空置房屋使用人,不按管理规定用房,学校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理。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若将临时房屋擅自出租,学校将其全部出租所得在施工措施费中予以扣减,并按双倍计收水电费。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原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TAG:北华大学公用房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15 阅读:610次为了加强校属房屋管理 ,确保学校房屋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
39、定。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房屋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房屋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和执行政府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修改学校有关房屋规定实施管理。对学校所辖的房屋依据有关规定实施管理。查处违反房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对违反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按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现行学校科室建制,公用房管理科是学校房屋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有关房屋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一章 公用房屋管理和分配办法学校行政、教学、实习、实验及附属用房的分配 、调整、由主管校长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是申请房屋分配的学院、部、处、室)共同对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调研,
40、职能部门提出明确的分配、调整意见了。一般情况由主管校长审批,特殊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由职能部门落实。公用房屋的使用要贯彻合理、节约的原则。办公用房使用控制标准按使用单位的级别和上级批准的编制人数核定。超过控制标准的,由房管部门统一进行调整另行收费。试验室、法庭、教室等专业性用房标准,另作规定。办公和资料室用房:按学校下达的党政教学教辅等事业编制,核定其办公定额用房面积,其中办公用房包括:校、系党政机关办公、管理用计算机室、教师备课、资料室、会议室等用房。定额内免交房产费。教学用房:按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核定其教学定额用房面积,其中包括:教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学生文体活动设施等用房。定额内
41、免交房产资源调节费。科研用房:按学校下达的科研编制和国家实验室建制,核定其科研定额用房面积,定额内按正常标准适当收取房产费。其中国家开放实验室客座人员用房和学校明确的基础科研用房部分,将由有关部门根据各单位工作情况,从所交费中予以部分返回。服务性用房:按所承担的服务任务核定其服务定额用房面积。其中包括:图书馆、档案馆、医院、食堂、校园管理、水电暖供应、维修设施等用房。定额内免交房产费超定额用房:各单位占用的超过总定额一定比例以外的用房,应上交给学校,否则加倍缴纳房产费。 学校所收房产费拨入学校房屋维修预算。产业用房:学校按不同类型对产业用房收取房屋及配套设施费。公用公房由房管部门负责调整和分配
42、,使用单位或个人无权调整分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房。使用单位因机构精简、合并、撤销、迁移以等腾出的房屋,应交还房管部门,使用单位不得互换,便相买卖、转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使用权。学校职能部门对学校分配、调整的教学、办公及附属用房核发使用证。各部门不准任意调换已分配、调整的上述各类用房及房屋的使用用途。特殊情况必须调整的,要向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管理部门按要求办理。各用房部门不擅自改造、破坏源房屋结构,私接水、电、暖管(线)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改造的,要向公房科提出申请,并附以改造图示及文字说明,经工程技术部门鉴定,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用房部门要保护好原有房屋的各种配套设施,
43、不准擅自增减数量、拆除和挪用。房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定期检查,以违反规定的部门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罚。设施部件自然损坏可直接上有关部门申报,以便及时维修。各用房部门负责室内门、窗、地面及配套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在使用期内,因使用和管理不当影响正常使用和造成各种经济及相关责任,由使用部门上自行负责。各类用房的公共设施和空间,不准据为部门所用。未经房管部门批准,任意占用公共设施或公用区域堆放杂物,阻碍通行的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作罚款处理。在校内进行各类施工对学校房屋造成损害的,由施工单位修复其损坏部位。第二章 公用房屋租赁的管理 为确保学校房屋的合理使用,规范学校出租房屋的管理,特对房屋
44、出租作如下规定:后勤管理处是校管房屋租赁的管理部门,校管房屋租赁时均了后勤管理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将各类房屋出租或用于本部门创收,一经发现收回全部租金。有关租赁房屋的收费及管理,学校将制定标准。任何人租用公房,必须有主管单位的住房部门提出申请,并与房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后方可住用。承租人必须按照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按月交付房租,不得拖欠。对无故拖欠租金,经动员仍不交付的,每逾期一个月加罚等于房租百分之五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房租逾一年的,房管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承租人对租用的房屋,不得分租、转租、转借、转让、转兑,违者,房管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关系收回房屋。对利用房
45、屋从中牟利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视情节予以罚款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及总公司各种用房,学校将根据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凡应由房管部门收回的房屋,在房内留有承租人的家具杂物,承租人(或代理人)应在腾房时取走。拖延不取者,由房管部门按认定无主财产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国家因建设或其他原因必须令承租人迁腾所租住的房屋时,动迁单位应负责按规定妥善安置,承租人应按期搬迁。对拒不搬迁的,按吉林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规定处理。第三章 公共场馆设施管理办法(试 行)为加强学校现有的公共场馆设施(网球馆、体育馆、音乐厅、体育场等)的管理,确保各项设施的完好,提高场馆利
46、用率,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北华大学所有公共场馆按照用途和教学需要,确定日常管理使用部门。体育场、馆由体育学院管理,音乐厅由音乐学院管理。后勤管理处是北华大学公共场馆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对场、馆的管理、使用行使监管职能。一日常管理部门的职责:1.场、馆日常使用。日常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内容以教务处批准的教学计划为准,管理部门自行安排。2.日常管理。场馆的保洁、安全、防火、防盗、零小修等工作由各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人员工资由学校负责。学校每年支付给管理部门5000元维护费用,用于场馆单项500元以下设施维修费用,设施及设备属人为损坏(损耗)由管理部门负责追查有关责任人及赔偿事宜。超过500元/项的维修、
47、维护事项要向主管部门申报。4.落实主管部门安排的正常教学以外的相关活动。二主管部门的职责: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管理部门使用场、馆及日常维修、维护工作进行监管,对场馆设施完好程度进行监管。2.负责校外单位使用场、馆审批工作。3.制定收费标准和使用办法。对于非正常教学使用场、馆制定收费标准及收益分配方案。4.负责场、馆所有建筑物主体结构维修、维护的审批及立项工作,同时负责大型设备、设施立项、上报等工作。三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四章 住宅小区维修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对北华大学所有住宅小区的统一管理,制定如下维修管理办法:(一)住宅小区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二)住宅小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三)住宅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和道路、场地的管理服(四)住宅小区档案资料的保管;住宅小区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2)占用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