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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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我县城镇职工购买自住房屋,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明确贷款人、借款人和受托金融机构三方职责,维护有关各方利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是指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用以购买自住房屋的一种个人贷款形式。第三条职工购买自住房屋支付房款时,可先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购房

2、资金不足部分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贷款。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中,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购房人为借款人,受托办理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为受托银行。第五条贷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由贷款人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支取的前提下,贷存比暂按最高不超过50%确定,以后年度随公积金归集额度和贷款回收情况做适度调整,每年年末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贷存比例余额编制下年度贷款计划,报经县政府审定后实施,并报市住房公积金

3、管理中心备案。第七条贷款人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贷款人委托受托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对象为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的在职职工。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辖区内合法有效的常住户口;(二)在境内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自住房屋,借款人为房主;(S)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连续、及时、足额缴存于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年以上;(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4、,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具有支付购买住房总价款40%以上的自有资金;(六)有贷款人认可的足额、合法有效资产作为抵押或有保证能力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作为保证人;(七)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A)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借款人、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二)借款人、保证人单位出具的借款人、保证人职业及家庭经济收入证明;(三)借款人购买住房的合同和首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五)借款人、保证人财政工资卡(折)原件和复印件;(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5、。第三章贷款程序第十二条贷款人收到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即为受理。从受理之日起,贷款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意见。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贷款的可行性进行调查、评估。审查不合格的,应向借款人说明原因,并退还借款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审查合格的,(贷款人、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借款人依据合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委托贷款通知书,送达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第十四条受托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对其资料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后,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第十五条

6、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资金划转,必须采用转帐方式,转入售房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具体限额,由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定。每个借款人的借款限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期限控制在10年以内,且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有效工作年限。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利率变动时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当年利率水平。第十九条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内,到期本息一次偿还;一年以上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第二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清借款本息。提前还清

7、借款本息的,按贷款金额实际占用天数和相应利率计收利息。第二十一条借款人用现金偿还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息时,应到原受托银行办理。受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的委托贷款本息的当天应将资金全部收入贷款人还款账户,受托银行应及时扣收贷款本息。第二十二条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用于偿还其贷款。借款人应到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妥内部资金划转手续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据此进行帐务处理。第五章担保和保险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采用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形式,抵押物的价值应高于贷款数额。第二十四条借款人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必须到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二

8、十五条抵押人对抵押物在抵押期内,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第二十六条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产作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借款人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同意解除抵押权证明等手续,到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第六章借款合同的变更终止以及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第二十九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后,贷款人书面通知受托银行办理变更。第三十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不能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借款人无继承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拒绝履行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第三十一条处置抵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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