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营运客车承包经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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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运客车承包经营管理办法 1.0总则1.1 为依法依规对营运客车及班线的经营管理,规范承包经营行为,明确公司与承包经营责任人的责权利,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公司规模化、集约化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1.2 明晰营运客车的产权管理,公司所有营运客车可通过承包经营方式获得公司资产的承包经营权,公司依据班线、客源等实际情况对购置营运客车采用多元化筹资,实行合资、合作、股份等各种形式构成营运客车产权,在营运客车尚未计提足折旧或合资、合作诸方出资者尚未协商一致前,营运客车产权属公司所有。采用营运客车承包或班线承包,承包经营责任人应以出资或集资方式交纳承包经

2、营保证金(分为承包经营折旧保证金和承包经营服务质量信誉保证金),在承包经营合同期承包经营责任人对营运客车有承包经营权。公司依据法规及行业规章对承包营运客车实施有效产权管理。1.3 承包经营责任人获得公司营运客车及班线的承包经营,应依法依规、协商一致后与公司签订营运客车及班线承包经营合同和安全责任合同。1.4 承包经营责任人是指以自愿合资或集资或参股等出资方式,通过议标招标或双方协商等形式取得公司营运客车及客运班线、班次的承包经营,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及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2.0营运客车的承包经营2.1 实行合资方式进行营运客车承包经营,承包经营责任人按约定交纳承包保证金,由承包经营责任人承包经

3、营。2.1 实行以营运客车净值进行合作承包经营,由公司对现有营运客车进行评估,按约定将营运客车交由承包经营责任人承包经营。2.3 以线路班次或经营模式多车多股,实行捆绑经营,即依照自愿原则,协商一致由某个承包经营责任人或多个承包经营责任人进行承包经营,组建多车联盟,共同承包经营。2.4 以同一班线或同一车型组建经营实体,实行子公司法人治理独立经营。2.5 实行合作方式进行单车承包经营,即承包经营责任人以出资或在用交通工具为合作条件,公司是以营运资本、技术管理等有形、无形资产为合作条件,共同以合作方式形成车辆产权,由承包经营责任人承包经营。2.6 承包经营责任人在承包经营期间确实无法继续承包经营

4、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车辆建制单位提出申请转包或终止承包经营,承包经营责任人到车辆建制单位办理车辆转包或终止承包经营手续。2.7 承包经营合同期满,承包经营责任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原承包车辆和班次继续承包经营。营运客车达到报废,报废车辆处置所得归承包经营责任人。2.8 承包经营的费用2.8.1承包经营责任人所承包经营车辆的营收,要按时依法申报纳税,税种、税额由当地税务部门确定,不得偷漏税款,偷漏税款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经营责任人承担。2.8.2承包经营责任人承包经营车辆,要按时依法依规交纳国家、行业的各种规费和企业成本费用。费种、费额由当地有关收费部门确定,企业成本费用由车辆建制单位和承包

5、经营责任人双方协商一致或按运营收入比例确定。2.8.3承包经营责任人必须为所承包经营的车辆和所聘用的驾驶员依法依规和按公司规定保险的险种、保额进行统一投保,保费进入车辆成本,由车辆建制单位实施统一管理。2.8.4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后,该车所发生的营运成本费用进入该车进行经营成本核算。2.8.5承包经营责任人在承包经营合同期间应依据有关规定自行承担本人及所聘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2.8.6承包经营责任人应按约在每月25日前向车辆建制单位交清下月的各项承包费用,逾期不交的,按所欠数额每天加收5的逾期违约金。超过一个月不交的,车辆建制单位依约暂停承包经营责任人所承包车辆的经营,停运期间的

6、各种承包费用和停运损失由承包经营责任人承担。3.0营运客车的管理3.1 营运客车的业务管理按公司车辆业务管理规定执行。3.2 营运客车落实承包经营后,车辆建制单位要与承包经营责任人办理车辆交接手续,按规定建立车辆使用档案,真实记录车辆使用情况。3.3 在承包经营期间,承包经营责任人不得在非营运时间擅自使用车辆,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转让、转租、抵押或其他侵害车辆产权的行为;不得给驾驶员或他人私自用车。3.4 所有的营运客车均要按公司规定的式样喷印公司标志、标识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按规定悬挂线路标志牌和票价表,承包经营责任人不得擅自利用车身做广告。3.5 营运客车出现因事故损坏、技术性能

7、差、更新车辆等情形,经公司批准可以提前处置和报废,车辆建制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车辆处置所得依约抵扣承包车辆的损失和承包费用,不足抵扣的由承包经营责任人依约用现金补足,仍有余额的归承包经营责任人。4.0生产经营管理4.1 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后,承包经营责任人及驾驶员严格遵守行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和企业的管理规定,按行业和企业规章的规定与客运服务站签订进站代理合同,进站发车,途中进站(点)配客,接受站管车,做到依法依规经营。4.2 客运班线(班次)的经营管理4.2.1公司所有客运班线和班次的经营权属公司,班线或班次配给客运车辆一起由公司按班线(班次)进行招投标承包经营。4.2.2班线(班次)及车

8、辆的承包经营通过竞标确定,也可通过议标确定。竞标、议标方案由车辆建制单位制定,并予公布,并确保公平、公正地实施。4.2.3车辆建制单位新增同一方向客运班线(班次)的发车时间安排实行先来后到的原则,优先安排先经营者,具体发车时间由各起讫客运服务站安排决定。4.3 运调管理4.3.1 承包经营责任人必须遵守客运服务站站务管理规定及车辆建制单位的有关规定,服从调度调派,按计划运行、正点发车,不误点、不脱班。4.3.2在完成正常规定运行计划后,承包经营责任人需要加班的,经客运服务站调度部门与车属单位同意,方能加班,否则按违约处理。4.3.3由于客源变化和季节性的变化,需要调整发车时间时,承包经营责任人

9、必须服从。4.3.4如遇抢险、救灾、战备和运送新兵等国家指令性用车及其他特殊运输(包括节假日、春运运输)任务时,承包经营责任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或车辆建制单位的统一安排和调度,违者按违约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者的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4.3.5在运输旺季,需要运力支援时,公司统一对所属营运客车进行调度,承包经营责任人要服从指挥,按时按量完成任务。4.3.6承包经营责任人因故无法应班,应向车辆建制单位和客运服务站报告停班,4.4 牌证管理4.4.1 公司客运班线标志牌等牌证,全部由车辆建制单位负责办理,牌证的经营权属于公司,在承包经营合同期限内,承包经营责任人有承包使用权。4.4.2承包

10、经营责任人必须妥善保管车辆建制单位发给的各种牌证,不得遗失。如有丢失牌证者,必须按规定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及重新办理牌证的各种费用。4.4.3承包经营责任人在承包期内报停或受处理停运,应该把客运班线标志牌、跨省证、进站牌等牌证交给车辆建制单位,由车辆建制单位按需派车顶班运行。4.4.4承包经营责任人应按客运班线标志牌(或附卡)的有效期限使用,在有效期限到期前的一个月,承包经营责任人应向车辆建制单位提出续营线路和更换客运班线标志牌(或附卡)的申请,以便车辆建制单位及时办理客运班线标志牌续营手续。因承包经营责任人的原因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客运班线标志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经营责任人负责。

11、由于车辆建制单位原因造成线路标志牌(或附卡)超过使用有效期限而受到处罚的,造成的损失由车辆建制单位承担。4.5 运行管理451 承包经营责任人所承包车辆的每天经营时间规定。道路班线营运客车是以接纳该车进站经营的客运服务站的运调部门签发路单的运输任务及班次、时间为准,运行完毕即为当日、当班次经营时间结束。出租车经营时间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和建制单位的规定运行。城乡公交车的经营时间为每日的早上6点到晚上22点,并按规定的固定线路运行。微型面的车的经营时间是6时至20时,其余时间为非营运时间,特殊用车要报甲方认可,方能用车经营。车辆当日、当班经营结束后,应当按指定地点停放,不能擅自用车,否则,一切后果

12、由乙方承担。4.5.2承包经营责任人及驾驶员要遵守职业道德,热心为旅客排忧解难,不得欺客、宰客、甩客,违者按行业规章及企业相关规定给予违约处理。4.5.3承包经营责任人及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不得途中滞留旅客,如发生车辆抛锚,车辆无法继续运行的要及时妥善做好旅客的接驳,确保旅客能及时运达目的地。4.5.4运行途中如发生意外事故,要及时向就近车站、本单位领导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的损失。5.0 承包经营责任人所承包经营车辆的客运站代售票款,由车辆建制单位统一与站方结算。每月应按车辆建制单位规定的时间按时将有效结算单证

13、(含窗售、车边补票、行包运费)等票据交车辆建制单位结算员。车辆建制单位应按进站协议和对开协议的约定条款进行结算,并及时付款结算余款给乙方。根据当地有关财税部门的管理要求对承包经营的营运客车进行核算,承包经营责任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具体实施按公司营运客车承包经营核算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车辆建制单位执行。 6.0 承包经营责任人及所聘用的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和甲方单位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服从行业及甲方的统一协调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乙方是承包经营车辆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与甲方签订客车承包经营安全生产责任合同、驾驶员安全管理委托合同;与所聘用的驾驶员签订行车安全责任合同,交纳安全保证金,承

14、担安全责任风险及交通责任事故经济赔偿责任,确保所承包营运车辆行车安全。车辆建制单位要根据承包经营责任人的委托与其所聘驾驶员签订驾驶员行车安全责任状,切实做好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7.0 承包经营责任人要遵守国家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办理本人及其所聘请人员的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 8.0公司车辆建制单位的权利与义务8.1 有维护车辆产权不受侵犯的权利。8.2 有依据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承包经营责任人计收各种承包费用的权利。8.3 有维护公司信誉、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8.4 有为承包经营责任人及在用驾驶员做好行车安全教育、学习、监督的义务。8.5 有为承包经营责

15、任人做好车辆技术培训、咨询、监督、发车前的二次检查的义务。8.6 有为承包经营责任人做好所承包营运客车进站经营的协调工作,维护承包经营责任人的正常经营权益的义务。8.7 有为承包经营责任人处理行车安全事故、行包商务事故的义务。8.8 有为承包经营责任人办理车辆年审、定级的义务。8.9 有负责牌证年审,更换牌证附卡、牌证续营的义务。8.10 有为承包经营责任人办好车辆进站、运费结算、联系发车时间、中途休息站点、食宿地点、修理救济的义务。8.11 当承包经营责任人承包的营运客车发生交通赔偿事故时,有为承包经营责任人向保险公司办理损失理赔的义务。8.12 在承包经营责任人按时足额交清各种费用等款项的

16、前提下,有受托为承包经营责任人交纳各种税费的义务。8.13 有为承包经营责任人办理车辆报废、车辆转出、编排车辆维护保养计划等义务。8.14 有为承包经营责任人在春运、黄金周、节假日等运输旺季和包车时,做好车辆、站务、运调和对外(政府、行业相关部门、对方站等)的相关协议、协调工作的义务。9.0承包经营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9.1 在承包经营合同期内,在交清各种费用的前提下,继续享有该车报废前的营运客车承包经营权和使用维护权;9.2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有对所承包车辆的经营自主权。有维护自身合法经营利益的权利。9.3 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合同经营原客运班线的权利。9.

17、4 有及时提供车辆的购置发票及成本合法票据、有关证件资料、技术资料的义务。9.5 有按时足额交清各种承包费用的义务。9.6 有遵守行业管理各项规章,不违法、违规经营,遵守服务质量承诺,维护公司信誉的义务。9.7 有承担抢险救灾和特殊运输的义务。9.8 有严格履行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车辆进站合同的义务。9.9 有认真履行安全责任合同的约定,按时参加安全学习,并督促在用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主动接受教育和违章、违纪处罚的义务。9.10 有接受站管车,服从客运服务站站务管理和车辆建制单位管理的义务。9.11 有在营运中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9.12 有采取符合法规程序反映正当权利,保持正常

18、运营稳定的义务。9.13 有不采取扰乱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经营手段的义务。9.14 有在春运、黄金周、节假日等运输旺季承担较高企业成本费用缴纳。10.0其他违反行业及公司规定的约定10.1 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承包经营责任人须向车辆建制单位交纳不低于车辆净值的承包经营折旧保证金(不计息),用于确保承包经营责任人的合同履行或所承包营运客车的折旧,合同期满或终止经营时,将余额退回承包经营责任人。如承包经营责任人在合同期内未经与车辆建制单位协商同意,擅自终止合同,承担经济损失赔偿,用承包保证金抵偿。10.2 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承包经营责任人须向车辆建制单位交纳承包经营服务质量信誉保证金三千元至五千元

19、,合同期满或终止经营时,承包经营责任人在不欠按约定应承担各种承包费用的情况下,又无其他违约行为被处扣的,将如数退回承包经营服务质量信誉保证金,否则用于抵扣所欠承包费用或作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10.3 承包经营责任人不经过车辆建制单位同意私自把有关牌证转交他人用来顶班的,每次付给车辆建制单位违约金一千元。10.4 承包经营责任人在承包经营期间,擅自连续停开该班线(班次)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擅自停开七天者,车辆建制单位除按规定追收所欠承包经营费用外,有权收回车辆及班线经营权,另行组织竞标承包。10.5 因承包经营责任人及其聘用驾驶员的责任,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行业管理部门收缴该承包车辆及客运班线的经

20、营牌证,造成经济损失由承包经营责任人承担。10.6 承包经营责任人在承包经营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服务质量问题,被新闻媒体、行业主管部门曝光、通报的,经查实,每次给予承包经营责任人五百元至一千元的违约处理。后果严重者,企业有权给予承包经营责任人所承包车辆停运1030天的整改处理,直至终止承包经营合同。10.7 车辆建制单位工作人员在为承包经营责任人提供管理服务时,向承包经营责任人索要钱物或要求承包经营责任人请吃喝,经查实确认,车辆建制单位在向承包经营责任人道歉的同时,返还所索要的钱物及请吃款项,并对该责任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10.8 承包经营责任人已按时向车辆建制单位足额计交车辆各种

21、费用,但车辆建制单位没有为承包经营责任人上缴而使承包经营责任人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所受处罚损失由车辆建制单位承担。10.9 车辆建制单位不认真履行权利及义务,违反本办法8.48.14约定的条款造成承包经营责任人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每次每项向承包经营责任人支付违约金五百元。10.10 在车辆承包经营期间,车辆建制单位不与承包经营责任人协商同意擅自将车辆移交他人运行者,每次向承包经营责任人支付违约金五百元。10.11 车辆建制单位擅自终止承包经营责任人承包经营合同的,要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同时向承包经营责任人支付违约金五千元。10.12 车辆建制单位应按约收取企业成本费用,擅自多收承包经

22、营责任人企业成本费用的,向承包经营责任人清退多收的费用及付违约金一千元。10.13 承包经营责任人不认真履行权利及义务,违反本办法9.49.14约定的条款造成车辆建制单位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每次每项向车辆建制单位支付违约金五百元。10.14 承包经营责任人未经车辆建制单位同意,擅自转让、转租、抵押车辆侵害产权的,每次付给建制单位违约金五千元,并立即纠正错误,将承包车辆收回经营。10.15 承包经营责任人不按时交纳承包经营费用的,车辆建制单位有权从其承包经营保证金中扣除,不足以抵扣的,单位有权停车追收。10.16 承包经营责任人擅自终止承包经营合同的,要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同时向车辆建制单位支付违约金五千元。10.17承包经营责任人在非经营时间擅自用车被检查发现的,每次处扣违约金一百元至五百元,造成行车事故或其他事故的,承包经营责任人要承担全部造成经济损失的。11.0附则11.1 本暂行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11.2 本暂行办法由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解释。11.3 本暂行办法经职代会通过,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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