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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河大剧院BOT项目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运河大剧院BOT项目 招 标人: 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公章或盖章)代理机构: 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公章或盖章) 日期:二0一五年四月 目 录第 一 部 分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第 二 部 分 技 术 要 求第 三 部 分 特许经营协议第 四 部 分 投 标 文 件第 五 部 分 评 标 办 法(附录)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及前附表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五章 开标与评标招 标 公
2、 告招标编号: 1、运河大剧院BOT项目,已由杭州市拱墅区区政府批准。现决定对该BOT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人。 2、本次招标项目的概况:(1)剧院BOT项目占地不超过40亩,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2万平方米,包括1200座剧院、高科技多媒体展厅及青少年科技文化中心等配套商业设施;(2)工程建设地点为:运河中央公园内(东南至十字港河,西至西塘河,北至二号路)。 3、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实收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文化产业类公司。 4、投标人可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 2015 年 月 日至 2015
3、 年 月 日,每天上午 8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13 时 30 分至 17 时 00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5、有关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事项,请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联系。6、联系方式招 标 人: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盖章)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路185号邮政编码: 310014 联系电话: 0571- 85378591 联 系 人: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办公地址: 杭州市古墩路 701 号紫金广场 A 座 12楼邮政编码: 310030 联系电话: 0571-85058600传 真: 0571-85058600 联 系 人: 赵海
4、峰日 期:2015 年 月 日投标须知及前附表序号项 目内 容1项目名称 运河大剧院BOT2招标人 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3项目地点 运河中央公园内(东南至十字港河,西至西塘河,北至二号路)4项目内容(1)占地不超过40亩(行政划拨用地),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2万平方米,包括1200座剧院和相关配套设施。(2)每年公开演出不少于100场次。(3)运营期的前三年招标人给予运营公司每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共计不超过900万元)。包括: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和建设、项目运营管理、项目移交等工作内容。5项目规模总投资估算约28000万元。6建设期3年7运营期30年 (不含建设期),经营期满30
5、年后,根据国家改革委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第四十条执行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实施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8资金来源投资人自筹9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验收合格标准10投标人资格要求(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实收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文化产业类公司。11现场踏勘投标人自行踏
6、勘现场,费用自理。12投标预备会本工程不召开招标答疑会,如有疑问,投标人应整理成书面形式并盖上公章于2015年 月 日 时前传真至招标代理机,招标人将于2015年 月 日 时前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答。联系人: ,联系电话:0571- 传真:0571- 13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14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于2015年 月 日前缴纳 15投标文件份数正本 壹 份,副本 肆 份。活页装订的将被拒绝16投标截止日期截止时间: 2015年 月 日 时 地点: 17开标会开标时间: 2015 年 月 日 时地点: 18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评标法:详见评标办法19联合体投标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第一章 总则1. 项目说明1.1 本项目基本信息说明详见前附表及第二部分技术要求。1.2 本项目已经杭州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招投标法规、规章、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投资人。2. 资金来源2.1 资金来源详见前附表第8项。3. 合格的投标人3.1 参加本次投标的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3.1.1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实收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4. 投标费用4.1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第二章 招标文件5
8、. 招标文件的组成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第三部分 投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附录)5.2 招标文件除以上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5.3 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2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6. 招标文件的澄清6.l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
9、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均应在前附表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6.2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个日历日内以澄清纪要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澄清纪要。6.3 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7. 现场踏勘7.1 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7.2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以踏勘为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
10、和蒙受的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7.3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由投标人自理。8. 投标预备会8.1 除非招标人另行通知,本项目不专门召开投标预备会。8.2 如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应按照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或招标人另行书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派出代表出席招标人主持的投标预备会。8.3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8.4 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问题应按“投标须知及前附表”的时间要求,以书面形
11、式提交给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招标人将做出澄清和解答。8.5 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将以正式的书面答疑纪要的形式发给所有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投标答疑纪要时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须知第9.3、9.4款规定执行。8.6 未出席投标预备会不作为否定投标人的投标资格的理由。9. 招标文件的修改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个日历日前的任何时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
12、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修改文件。9.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等内容均以书面形成的文件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9.4 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等在投标截止时间7个日历日前内发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10.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文件(包括投标人投标函、投标人的简介及业绩、财务分析方案、投资
13、额估算书、服务承诺)、技术文件(包括投标项目建设方案、运营方案、移交方案、其它必要的方案),共两部分。10.1商务文件的组成(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3)授权委托书(4)投标保证金(5)投标人简介、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或企业存款证明等。 (6)财务分析方案财务分析须足够详细,足以使招标人能够准确理解,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的构成及各项所占的比例;(7)投资额概算书投标经济参数汇总表项目投资总造价概算及计算依据项目主要经济效益指标(8)服务承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正确陈述;投标人承诺完成本项目前期报批、项目设计、项目施工、设备供货、安装调试、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项目移交等详细服务
14、内容。10.2技术文件的组成10.2.1项目建设方案(1)工程概况及控制目标;(2) 工程进度控制; (3) 工程质量控制; (4) 工程投资控制;(5) 工程安全管理; (6) 工程资料管理;(7) 工程内外部协调管理;(8) 工程竣工验收至运营前过程管理。10.2.2项目运营方案(1) 运营维护计划; (2) 环境保护措施: (3) 消防设施方案; (4) 紧急事故预案; (5)相关的必要方案。10.2.3项目移交方案(1)项目移交时的技术状态保障承诺;(2)项目移交范围;(3)对项目后期维护保障承诺。10.2.4 项目公司组建方案11. 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1.1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
15、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招投标文件均用中文(简写)。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在此,为了解释投标文件,应以中文(简写)为准。11.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 投标文件格式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0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未提供的格式投标人可自行确定)。12.2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及技术文件组成(详见10.1款和10.2款)。13. 投标投资说明13.1 本项目的运营期为30年(不包括建设期)。13.
16、2 项目投资额要求按现行的国家概算定额及相关行业规定作出报价。13.3 除非协议中另有规定,项目投资额应包括按招标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完成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和设计、建设、项目运营管理、项目移交等所有可能产生的费用,以及结合投资与产出效益及投资回报相结合并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确定。13.4 投标人应考虑特许经营期各种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房产税等)。13.5 现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已完成相关前期工作。13.6 经营期满30年后,根据国家改革委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第四十条执行;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
17、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实施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14. 投标货币14.1 本项目的投标以人民币报价。15. 投标有效期15.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 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
18、保证金的规定仍然适用。16. 投标保证金16.1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以人民币提交一笔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的第16.5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16.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采用下列形式:(1)投标保证金按照以电汇或转帐支票方式交付至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保证金:100000元 户 名: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帐 号:201000065548152 开户银行: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16.3 对未中标单位,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
19、投标单位凭交付凭证到代理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不计利息)。16.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中标通知书、特许经营协议原件及交付凭证,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不计利息)。16.5 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因中标人单方原因所造成的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定特许经营协议。(3)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27条规定修正标价;(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1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有关规定编制前附表第15项规定
20、份数的投标文件。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左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7.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17.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校对章或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第四
21、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18.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递交18.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所有的投标文件密封在内外两层投标文件密封袋里;18.12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a招标编号; b工程名称; c _年_月_日_时_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18.13除了按本须知第18.1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按本须知第20条宣布”迟到”时,投标文件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原封退回;18.1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8.1款规定加写标记和
22、密封,招标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8.15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或投标人印章。18.2 投标文件提交18.2.1 投标人应于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开标现场。18.2.2 招标人对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到的投标文件,将拒收并原封退给投标人。19. 投标截止日期19.1 投标人应在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的地址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19.2 若招标人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
23、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为准;招标代理机构书面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请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6.4、16.5款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20. 迟交投标文件的处理20.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原封退回给投标人。21.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1.1 投标
24、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己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1.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1.3 投标撤回通知书可以采用传真的方式,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传真为准;同时此传真件应满足下列条件:(1)传真件上应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并有投标人印章;(2)具有本须知第18.2款所要求的标注;(3)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4)有投标人的签字印章或随后有经签署的确认文本。21.4 投标截止日期后提交的补
25、充修改投标文件无效。21.5 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本须知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期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第五章 开标与评标22. 开标22.1 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议。22.2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还应随身携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22.3 对提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3条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22.4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开标执行下列程序:(1)主持人宣布开
26、标会议注意事项;(2)主持人宣布参加开标会议人员组成情况;(3)主持人宣布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和投标文件送达情况; (4)开标机构对投标人到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进行验证,宣布验证结果;(5)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宣布检查结果;(6)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宣读投标人的投标函的投资额。(7)投标人代表及开标工作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名确认;(8)开标会议结束。22.5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应按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先后顺序的逆顺序当众拆封并唱标。22.6 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23.
27、 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查23.1 开启标书前,经确认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退回其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未按规定签署;(2)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3)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又无指定代表人的(以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为准);(5)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携带合法的身份证明原件的。23.2开启标书后,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17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有效的
28、“授权委托书”原件;(2)投标人资格不符合要求的;(3)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投标函、技术文件、商务文件中主要内容不齐全,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建设方案、建设工期、项目管理班组人员组成、主要设备性能等有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5)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报;项目投资额、技术经济参数汇总表等逻辑关系不一致,有重大偏差;(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必须废标的。23.3 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以上标准认定无效投标文件,不得使用除此之外的标准作为认定无效投标文件的
29、依据。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使之成为具有符合性的投标文件。23.4 经符合性审查,未出现上述任何情况的,其投标文件进入后续评标程序。23.5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延长7日后重新开标。23.6招标失败:23.6.1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可以报杭州市拱墅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经批准后可以转变发包方式不再进行招标。23.6.2转变发包方式项目发包人按以下原则确定承包人和投资
30、额:(一)转变发包方式的项目需经杭州市拱墅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原则上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中标人。(二)重新招标投标人二家的,原则上发包人应发包给运营期短的投标人,如运营期相同则发包给投资额高的投标人;发包人发包给其他承包人的,应获得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三)重新招标投标人只有一家的,该投标人符合招标基本要求的招标人直接发包(四)重新招标无单位参加投标的,发包人可自行确定承包单位;24. 评标会议24.l 开标会议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25. 评标过程的保密25.1 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
31、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均应严格保密。25.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协议的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6. 投标文件的澄清26.1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或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根据本须知第28条,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27.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27.1 评标委员会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方可参与评标:(1)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
32、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对协议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未造成限制。27.2 对实质上不响应的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有权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27.3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累计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合计
33、累计金额与小计(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小计(合计)金额为准,并修改合计累计金额及总投资额。27.4 按上述原则及方法,经投标人同意后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调整;调整后的投标投资额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资额,投标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8. 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28.1 评标委员会仅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28.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答辩;28.3评标委员会依据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29. 定标结果的通告29.1 经评标后中标的投标
34、人将执行第32.1款。29.2 经评标后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代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正式通知。第六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30. 特许经营权授予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根据定标后最终确定的中标人,并经谈判后签订特许经营协议。31. 中标通知书31.1 确定出中标人后,招标人须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通知。32. 特许经营权谈判及特许经营协议书的签订书营同投标协议32.1招标人与中标人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开始与中标人进行特许经营权谈判。32.2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定特许经营协议。32.3 如招标人有特殊要求,以
35、招标人要求为准。第二部分 技 术 要 求1总体要求1.1 本项目要求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的特许经营方式建设,为彰显公园文化特色,满足群众文体生活需求,打造具有较高品质的“大众、精致、开放”的综合性公园,同时不断完善全市文体设施的分布体系,建设一座剧院,地上建筑不超过2万平方米,包括1200座剧院和相关配套设施。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择中标人,由该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限内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采购、运营和维护,具体内容包括工程所有尚未完成的前期手续的审批、建设、运营、移交等。在特许经营运行30年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或其指定机构。1.2 投标文件的
36、技术经济内容应参考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写。1.3 投标文件应说明所采用的技术、条件,并说明其运行可靠性、稳定性。1.4 科学并合理地编制项目建设实施计划及其保证措施。1.5 对项目的投资及投产后的经营费用构成应按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分列。1.6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数据估算必须科学合理。2项目地址及周边现状2.1项目地址运河中央公园内(东南至十字港河,西至西塘河,北至二号路)。2.2周边现状(1)城北文化中心:建筑面积3.6万方,现已基本竣工;(2)体育馆:建筑面积4.5万方,正在前期准备中;(3)北城天地:建筑面积13万方,2012年已建成,现已成为集商业购物、电影院、创意大厦、星级酒店
37、为一体的商业中心;(4)天邑国际:建筑面积6.8万方,2012年年底完成的商业综合体;(5)台湾美食街: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现已建成开放。3 项目公司有关要求3.1 投标人要求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60个日历日内组建项目公司;3.2 项目公司必须由中标人全额出资、独自组建,其注册地、纳税地均为杭州市拱墅区;第 三 部 分 特许经营协议运河大剧院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2015年4月目 录运河大剧院BOT项目21特许经营协议21前 言24第1条、定义与解释251.1定义251.2解释26第2条、特许经营权272.1特许经营权272.2特许经营期28第3条、声明283.1甲方的声明283.2乙方的
38、声明28第4条、土地使用和前期工作284.1场地使用284.2对使用土地的限制294.3甲方前期工作29第5条、建设施工295.1甲方的主要义务295.2乙方的主要义务295.3项目计划及进度日期305.4甲方的监督和检查315.5不可免除325.6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325.7移交范围32第6条、完工和商业运行326.1初步功能测试和初步完工确认326.2项目商业运行33第7条、完工延误和放弃337.1甲方导致的延误337.2乙方导致的延误347.3放弃34第8条、经营和服务标准348.1乙方经营剧院服务的基本原则348.2 乙方的主要义务358.3 公共安全358.4 甲方进入项目设施/监督
39、员358.5暂停营业35第9条、设施的维护、更新、改造以及安全管理369.1 设施的维护、更新、改造369.2 安全管理36第10条、特许经营期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3610.1 移交范围3610.2 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3710.3承包商保证的转让3710.4技术转让3710.5 合同的取消、转让3710.6保证37第11条、不可抗力3711.1不可抗力事件3711.2免于履行3811.3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3811.4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38第12条、扶持、补偿3812.1扶持3912.2提前终止后的补偿39第13条、约定违约金4013.1乙方违约4013.2甲方的违约4013.3违约
40、金争议41第14条、其他违约赔偿4114.1赔偿4114.2免责4114.3减轻损失的措施4114.4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4114.5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41第15条、协议的提前终止4215.1甲方的终止4215.2乙方的终止4215.3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4215.4终止的一般后果4315.5终止后的移交4315.6对责任的限制43第16条 协议的转让4316.1甲方的转让4316.2乙方的转让44第17条 争议的解决4417.1友好协商4417.2专家小组的调解4417.3申请仲裁45第18条 其他条款4518.1保密条款4518.2 文字4518.3 修正4518.4 开始生效46
41、前 言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 签署:甲方: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在的政府机构,法定地址为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路185号。乙方: 公司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 公司,法定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为 。鉴于: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决定以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式建设运河大剧院项目,经公开招投标确定 公司为项目投资人。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与 司特此订立本协议,以规定由 公司在当地设立的项目公司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运河大剧院项目,并在特许经营期期满后无偿将运河大剧院完好移交给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或
42、其指定的机构。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第1条、定义与解释1.1定义在本协议中,相关术语、用语具有以下规定的含义。“项目设施”指运河大剧院项目由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的所有设施。“运河大剧院”指运河大剧院项目。“本项目”指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维护运河大剧院项目全部设施,至特许经营期满把全部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或其指定机构,并保证运河大剧院正常运行的所有相关活动。“批准”指项目公司需从政府获得的为本项目的投资、运营和维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特许经营权、认可或相同及类似的文件。“中国法律规”指现有的和将来不断修订的公开发布并实施有效的中国国家和地方的
43、适用法律法规。“法律变更”指在本协议签订日之后,任何中国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导致对本项目实施的要求和项目公司的经济利益发生了实质性变化。“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它的适用的强制性要求。“生效日”指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与 公司正式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之日。“特许经营期”具有第2.2条所确定的含义。“运营期”指自商业运行日起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日止的期间(含本日)。“运营之日”指运河大剧院项目开始商业运行之日。“移交日”指特许经营期正常结束之日的次日,或双方就提前终止达成一致后约定的移交项目设施的日
44、期。“运营日”指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止的二十四小时。“运营月”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日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商业运行日开始,至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该月1日开始,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止。“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日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商业运行日开始,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1月1日开始,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止。“政府”/“政府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省或市政府及其任何下属部门,以及对项目公司、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省或市政府的任何部门、机构、组织、代理机构。“项目文件”指本协议(包括附件)、建筑承包协议、设备及材料供应协议、项目公司的合作协议、章程、融资文件及其他与本项目的开发、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设备采购、安装、测试、运营及维护有关的协议。“项目协议”指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违约”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或不行为或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