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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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料审核、

2、建库、配租、租金收取、房屋回收等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国土、发改、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由县政府划拨使用。第七条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所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投资建设的单位所有。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

3、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一)中、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二)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S)部分土地出让收益;(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四章准入管理第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三)申请对象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

4、本县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60%的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进城务工无住房人员;(四)家庭年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底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o第十三条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十四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五条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定期调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申请租赁公

5、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S)工作单位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四)大中专学生毕业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五)无固定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居委会和镇政府提供工资收入和住房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提交的申请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及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资料进入轮候库;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五

6、章配租管理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3人以上(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第二十条申请人应在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后30日内,到指定的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第二十二条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

7、款利息、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等,并根据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70%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每两年调整1次,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第二十五条因承租人家庭人员变动需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由承租人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换租规定进行配租。第二十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由物价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确定。第六章退出管理第二十

8、七条承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S)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九条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限满3个月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条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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