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质量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3702024 上传时间:2023-03-16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1.4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质量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质量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质量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质量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质量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质量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质量管理暂行办法.docx(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提高监测数据质量,促进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总局第16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服务机构),系指提供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或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社会化服务,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第三条【适用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监测服务机构的管理。国家或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工作原则】监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立足自治区生态环境管理的需要,以落实责任体系、规范监测行为、强化过程监管为核心,坚持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从严惩戒、信息公开、社会监督为原则。二、监督管理第五条【职责分工】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对监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检验检测业务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及违法违规检验检测行为等实施监管,指导、协调和组织开展

3、资质认定相关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监测服务机构监测及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管,配合、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对监测过程、监测方法等重要环节开展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第六条【工作机制】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工作联动、配合和衔接,共享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名单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第七条【资质要求】在自治区范围内承担生态环境监测服务业务的监测服务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机构有效登记、注册文件,其登记、注册文件中的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监测运行维护或相关表述,不得有影

4、响其检验检测或运行维护活动公正性的经营项目;(二)具备在自治区开展相应生态环境检验检测、监测、运维业务的实验、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等;(三)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并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第八条【管理方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对在自治区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监测服务机构实行监督管理。第九条【登记内容】在自治区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业务的监测服务机构需主动进入监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将机构名称、地址、法人及法人性质、关键岗位人员、服务类别、技术能力范围等信息在监管平台上进行填报登记,

5、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填报信息包括:(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二)法定代表人及最高管理者、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S)资质认定(CMA)或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及其附表;(四)从事生态环境检验检测及在线监测运行维护服务所需要的人员名单、仪器设备、设施清单;(五)对在用工作场所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实验场所房产证、购买合同、租赁协议等有效证明材料);(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十条【审核流程】盟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监测服务机构填报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列入内蒙古自治

6、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名录。第十一条【信息变更】监测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关键岗位人员(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资质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需在30日内变更监管平台信息。第十二条【监管要求】在自治区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监测服务机构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二)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方案制定、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流转、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档案管理

7、等全场所、全过程;运行维护机构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管理制度和质控制度建立、监测和故障处置方案制定、标准物质和试剂配制、配件配备、运维记录、档案管理、废液废气处置等全过程。(三)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及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规范要求的监测设备,鼓励使用具有定时定位及实时数据上传功能的现场监测设备;(四)生态环境检验检测及监测运行维护人员承担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能力确认后上岗;检验检测机构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真实性终身负责;(五)监测服务机构须确保样品时效、保存、管理、运输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具备留样条件的样品须按照标准规范要求留样保存;

8、(六)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时,应主动采取有效回避措施,不得同时接受监管部门和被监管对象的委托。(七)配合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A)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统计信息上报要求报送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和监测服务情况。(九)业务所形成的委托合同、监测方案、原始记录(采样记录、样品流转记录、分析记录、报告审核记录)、监测报告和运行维护报告等资料归档,留存期限不得少于6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留存档案应与上传至监管平台的电子档案保持一致。(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三、监督

9、检查第十三条【检查要求】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对上级交办、信访举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涉密规定和纪律要求。第十四条【检查方式】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可采取系统抽查、现场检查、盲样考核、实验室间比对、复核报告记录等方式,对辖区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监测服务机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进入监测服务机构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向监测服务机构、委托方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三

10、)查阅、复制有关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档案、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五条【线索移交】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检验检测机构或人员涉嫌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笫十六条【调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测服务机构存在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予以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第十七条【信用管理】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列入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黑名单:(一)

11、未开展监测活动出具监测报告,篡改、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签名等信息的;(二)擅自改变采样或监测点位、改变采样或监测时间、改变或更换监测样品(包括故意或默许他人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干扰采样口(点)或周围局部环境等影响样品代表性的;(三)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施、擅自改动仪器参数、不按规范处理数据、擅自修改数据等影响监测结果准确性的,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四)违反规定要求,多次监测从中挑选数

12、据并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或出具监测报告或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五)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谱图替代的,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第十八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可通过信函、内蒙古自治区“12369”环境保护举报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12315”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平台等渠道举报、投诉。四、附则笫十九条

13、【解释权】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实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现就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及过程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要求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2018年

14、,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随后连续4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组织开展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2022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我区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抽查,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长效监管机制,编制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质量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2022年9月启动了办法编制工作。围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在线运维机构监管,编制组认真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

15、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同时,参考借鉴了上海、河北等其他省市发布的相关管理规定,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及盟市前期工作经验,研究提出办法的编制思路和框架,明确了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经过多轮修改,于11月底完成征求意见稿编制,12月开展了意见征求,共征求生态环境厅机关处室、所属事业单位、盟市生态环境局以及第三方监测服务机构等33个单位的意见

16、建议,收到反馈意见42条,采纳26条。经生态环境厅党组会研究后,最终形成了办法(送审稿)。二主要框架及内容办法共二十条,重点对适用范围、职能职责、监督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为总则部分。主要介绍了办法的目的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重点明确了办法的管理对象为提供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或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社会化服务,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第五条第十二条为监督管理部分。主要对职责分工、工作机制、管理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办法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主要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

17、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监测服务机构监测及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管,配合、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监测服务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对监测过程、监测方法等重要环节开展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办法强调两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及数据共享,明确了通过建立“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的方式,加强对监测服务机构的监管。机构进入监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目的是为了及时掌握企业基本信息以及便于后续的质量管理,并非是机构开展业务的前置条件。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了监测服务机构须满足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的资质认证、实验、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

18、。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为监督检查部分。主要对检查要求、检查方式、线索移交、信用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根据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对日常发现的问题线索可及时开展监督检查。规定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可采取系统抽查、现场检查、盲样考核、实验室间比对、复核报告记录等方式,对辖区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的监测服务机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线索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应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将处罚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并明确需列入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黑名单的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为附则部分。明确了办法解释权以及生效日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