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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企业形象、产品宣传管理规定QG/SHCZ 20306-2008(A/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对外、对内形象宣传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沧州分公司形象宣传活动的管理。2 职责和权限2.1 党委宣传部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2.1.1 全厂广告按照“统筹管理,分头实施,加强督导,经常检查,定期清理”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2.1.2 对厂级形象宣传、产品宣传负责制定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2.1.3 负责厂内外各类广告统一协调、审核和管理。2.1.4 对基层单位进行的产品宣传活动,负责相应的联系洽谈、签定协议、督促落实等事宜,并设立登记台帐备案。2.1.5 负责管理全厂广告的设置和清
2、理。2.2 沧州分公司各基层单位是本标准的执行单位3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3.1 广告内容3.1.1 厂外宣传:包括路牌、灯箱、电子屏幕、橱窗、招贴、墙壁、气球等各类户外广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电子网络及各类印刷品等媒体广告。3.1.2 厂内宣传:包括宣传行为规范、政策法规、安全警示等以教育员工为目的的标牌、标语等公益广告。3.2 办理程序3.2.1 户外广告:办理户外广告,一律先报宣传部备案,由宣传部报请厂领导批准后实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广告宣传,经批准后,由宣传部监督广告牵头单位确定方案、签定协议,由牵头单位具体落实办理。3.2.2 媒体广告:以沧炼为主体的媒体广告由宣传部负责确定方案,
3、报厂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基层单位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宣传活动,先报宣传部备案同意,经厂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3.2.3 公益广告:设置厂区公益广告,相关部门应先将设置地点、规格标准等向宣传部申报备案,经同意后报主管厂领导批准方可设置,宣传部应统筹规划,以保证厂区整体形象和效果。设置单位负责制作和安装过程中的质量监督。3.3 清理更换3.3.1 户外广告到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理或更换,凡不适宜继续展示传播的,由宣传部根据协议提出意见,督促牵头单位办理撤消事宜。如需继续宣传,广告牵头单位应向宣传部申报备案,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办理。3.3.2 媒体广告一般到期即停止刊播。如需继续刊播,应按照上述有关程序和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及其他各项手续后实施。3.3.3 厂区公益广告由宣传部定期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督促设置单位进行更换、刷新或调整。3.4 资金来源各类广告宣传费用经主要厂领导批准后,由厂专项经费中列支。4 形成的文件与记录4.1 形象、产品宣传登记表5 检查和考核 党委宣传部按照日常工作检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6 附则6.1 本标准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宣传部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尚明 李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