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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几点认识中国银监会为规范和加强银行业贷款业务管理,出台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新政。这为银行业加快信贷制度创新,强化贷款质量管理,促进银行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学习,我认识到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紧扣当前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对当前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风险与防范有极强的针对性。特别是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围绕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推进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出台了“新政”,体现了鲜明的与时俱进管理特色。实行新的贷款办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贷款新规主要从再造贷款业务流程、规范合同约定、
2、强化贷款用途的有效监管、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加强贷后管理、强化问责等角度做出重大调整。 一是对贷款流程进行全流程再造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新规定改变了贷款通则等传统信贷制度的粗放简单的管理模式,将贷款管理的流程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了明确的问责制。从受理条件、调查内容、风险评价、审查要点、合同签订、支付方式、支付审查、贷后检查、违规问责处理、不良资产处置等环节进行规范性引导,对风险实行环环相扣的全流程管理,实现了风险全覆盖。由此,可以看出新规使信贷管理模式由粗放向精细化转变。 二是加强
3、贷款合同规范性、有效性管理明确对货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规定要求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还贷保障、风险处置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保证的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两名信贷人员完成。让信贷人员相互复核、相互监督信贷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三十七条要求金融机构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实现岗位或部门之间相互制约,把好信贷业务的关键一关。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应在合同中约定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在合
4、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要求借款人承诺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总之,新规定对三类贷款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各类风险点进行明确要求,有力的防范了信贷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同时还注重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的新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的全流程监管,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通过加强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增加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手段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在受托支付的标准上,“三个办法”考虑到大中小企业的特点、承受能力及各类贷款风险程度,固定资产贷款、个人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支付限制标准。
5、由于固定资产贷款多用于投资大、收回期长的大型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融资项目,借款项目规模大、不确定性大、风险高,固定资产贷款对支付采取了严格的标准,在自主支付及委托支付的选择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支付方式”。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除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全部采用受托支付(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
6、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由于借款用途多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过于严格的支付方式会增加借款人的借款成本,故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只对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粗略的规定应该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隋形。“三个办法”都对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的依据进行了严格规定: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按规定支付给借款人
7、的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也要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的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通过规范支付方式,实现了由“实贷实存”向“实贷实付”的重大转变,有效的防范了借款资金被挪用,杜绝了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 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控水平。为了转变以往的“重发放、轻管理”、“重贷前、轻贷后”的粗放贷款管理模式,贷款新规加强了贷后管理,加强了贷后风险控制和风险预警,强调动态监测。贷款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对发放的贷款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
8、担保及融资的数量和渠道变化,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五是明确细化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问责力度,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审慎监管的有关内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不按本办法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下列行为采取监管措施:(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四) 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有效监控的;(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对下列行为可以给予罚款、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一)受理不符合条
9、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四) 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还对未建立贷款面谈制度、面签制度、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支付不合规定等采取监管措施。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放任流动资产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可以罚款甚至取消高管资格。信贷新规通过合理设定贷款业务的处罚类别,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的
10、全流程管理,进一步提高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水平。六是改变以往流动资金贷款金额依靠借款人申请和审批人经验估算的放贷模式。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标准,避免了借款人过多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引发短贷长用的系统性风险。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考虑了存货、现金、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等关键要素。通过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可以较为准确的确定流动资金需求量,为按实际需求额度的审批提供了科学的审批依据。 综上所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初步构建了金融业信贷业务的新框架,对以往信贷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既做到了业务全覆盖、风险全覆盖,又借鉴了国际上行业管理经验和良好做法,应用了先进的风险管理工具在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对金融机构的信贷从业人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工作要求,提升了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贷管控水平,提高了我国金融业抗风险的能力。我们应以“信贷新政”的实施为契机,改变以往粗放的信贷发放模式,彻底的转变为精细化信贷管理,制定职责明确又相互制约的贷款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借款合同,严防信贷业务的法律风险,科学的测算审批借款人的用款需求,真正将有限的信贷资源用在最急需、最安全的地方,“风险可控”不应再作为口号而要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