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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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公务接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3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与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有关的,接待来访如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确需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第二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应当加强

2、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细化支出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第二章 接待审批和开支标准第四条 公务接待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接待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拟定接待计划报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统筹接待,对无公函或通知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第五条 公务接待活动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公务接待费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第六条 凡是被接待人能够通过本单位差旅费和会议费报销的费

3、用,学院不再安排公务接待费开支。第七条 公务接待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八条 公务接待用餐标准为正餐人均不得超过60元,早餐人均不得超过20元。确因工作需要,可提供宴请一次,人均不得超过12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九条 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第十条 公务接待中确需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

4、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第十一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私客公待,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费用报销第十二条 加强公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将公务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对各二级学院、部门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禁止在公务接待费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第十三条 认真遵守财务制度,

5、切实加强公务接待费核算管理。发生的公务接待费支出应当在“公务接待费”科目列支并进行专门汇集、反映和核算。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等。财务处按规定严格审核,报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对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四章公开和报告制度第十六条 建立公务接待费公开制度,定期向学院“两代会”报告公务接待费使用情况,同时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备。第十七条 遵守公务接待费定期统计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公务接待费开支和使

6、用情况报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学院公务接待工作主动接受上级财政及有关部门在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二)公务接待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三)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四)公务接待费管理使用情况;(五)公务接待费报销和支付情况;(六)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七)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接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按规定编报、审批公务接待计划的;(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三)违反规定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7、(五)违规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第二十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因开展社会培训发生的学员住宿、餐饮等费用,应由参加培训人员所在单位担负,不在学院公务接待费列支。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经费管理按天津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公务接待清单2014年12月31日公务接待清单接待部门:年 月 日接待类型 宾客人数陪客人数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主要行程安排项目时间场所接待费用 元其中:1.住宿费 元;2.餐费 元;3.交通费 元; 4.会议室租金 元;5.其他费用 元。住宿安排宾馆名称普通套间数标准间数审 签承办部门经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院长备 注注:1.“接待类型”为: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业务活动、其他。2.“接待经费预算”项目中“其他费用”应附明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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