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05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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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管理规定QG/SHCZ 20305-2008 (A/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外宣传报道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沧州分公司对外宣传报道活动的管理。2 术语、缩略语和定义2.1 稿费图书、报刊等出版机构在发表著作、译稿、图画、照片等的时候付给作者的报酬。2.2 外投稿件由本厂职工撰写的反映本厂生产、生活等情况的各类投往本厂外新闻媒体的新闻稿件。 3 职责和权限 宣传部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单位。4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4.1 指导思想 搞好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有益于树立我厂的社会形象,扩大我厂政治、经济、文化、科研及产品在社会上的影响,不断提高我厂的社会知名度。4.2 组织

2、管理4. 2. 1 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由宣传部统一组织管理。宣传部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4. 2. 2 宣传部成立对外宣传研讨组,组长由宣传部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外宣工作的宣传干事担任。研讨组不定期召集积极分子开会,研讨外宣计划和具体投稿内容。4. 2. 3 不定期召开外宣通讯员业务交流会。不定期聘请新闻单位或优秀外宣通讯员讲授新闻知识和介绍投稿经验。4. 2. 4 适当时机组织外宣积极分子外出学习、培训。4.3 外宣稿件的审查4. 3. 1 凡外投稿件必须经宣传部领导审查,主管人员登记。4. 3. 2 凡投往省部级以上报刊杂志的新闻稿件必须经过党委书记审批。4. 3. 3 凡涉及我厂有关技术

3、改造、生产经营、销售方面的数字及保密方面的新闻稿件,要经过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审查,有较大影响的稿件要经主管厂领导审阅批准后,再按照其他程序办理。4. 3. 4 未经宣传部审核的新闻稿件一律不得擅自外投,违反者按违纪处理。凡未经审查自行外投的稿件,一旦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及其他后果,由投稿人个人负责。4.3.5 经审查同意外投的稿件,盖章后方可寄出。稿件原底附在审定单后,由作者留存,待稿件发表后将审定单、稿费通知单复印件和样报一并交宣传干事存档。4. 4 奖励办法4. 4. 1 为鼓励职工投稿的积极性,按刊载媒体的不同级别,实行稿费不同倍数的奖励办法。地市级报刊按稿费的同倍奖励,省部级报刊按稿费的两倍

4、奖励,国家级报刊按三倍奖励,中国石化报的两报一刊按稿费的两倍半奖励。地市级报刊头版头条另奖励50元,其他版头条另奖励30元;省部级报刊头版头条另奖励100元,其他版头条另奖励50元;国家级报刊头版头条另奖励200元,其他版另奖励100元。4. 4. 2 稿件刊用后,作者持稿件审定单、样报、稿费单复印件到宣传部领取奖励款。4.5 奖励范围:4.5.1 本厂职工作者。4.5.2 反映本厂情况的各类新闻稿件。4.5.3 小说、散文、杂文、漫画、技术论文、理论探讨、言论等稿件不在奖励范围之内,但在中国石化报所办一报两刊刊登的上述稿件,酌情进行奖励。4.5.4 未经宣传部审查、登记、盖章的稿件不予奖励。4.5.5 稿件严重失实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奖励。4.5.6 参加征文获奖的稿件如新闻单位只付奖励未付稿酬的,可按一般情况下的相应标准,比照奖励。除稿费外的好稿奖不再进行奖励。4.6 评优 每年根据当年外投稿件刊用数量和用稿新闻单位的级别,评选“优秀外宣工作者”若干名,并予以奖励。5 形成的文件与记录5.1 外宣稿件审定单。5.2 稿费领取单。5.3 稿费复印件、样报存档。 6 附则6.1 本标准解释权归宣传部。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宣传部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伏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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