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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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为加强医院管理,杜绝非法行医,规范医师会诊行为,加强院外会诊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原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1、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由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2、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由医务科统一管理,未经医务科批准,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外出会诊。3、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科不得批准院外会诊:3.1 超出医院诊疗科目或者医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1.2 2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1.3 3医院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1.4

2、 4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4、会诊程序4.1. I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须与我院医务科电话联系并发出书面邀请函,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病情摘要、拟邀请科室及邀请医师姓名、会诊目的、会诊时间等。1.5 2接到会诊邀请后,医务科审核邀请医疗机构资质,及时与相关科室主任联系,科主任在不影响医院、科室正常工作并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安排指名专家或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外出会诊。特殊情况应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受邀科室因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阐述理由,由医务科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4.3 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4.4 医师在会

3、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4.5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4.6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4.7 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医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填写医师外出会诊登记表,交医务科备案。4.8 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4.9 会

4、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应以当地规定为基础。4.10 10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4.11 非常规工作时间发生的急会诊由行政总值班做好记录,于常规工作时间转交医务科。4.12 医务科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对会诊结果进行追踪评价,并将执行情况纳入科室绩效考核。4.13 13未经批准外出会诊的,一经查实,除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外,处所得款项双倍罚款,记入医师考核档案;引发医疗纠纷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4.14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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