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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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招投标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机制的方案建议按照2016年集团公司工程与服务招标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安排和要求,由华北油田公司就集团公司已有黑名单制度做一次深入调查,并研究如何充分发挥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站作用,提出建立招投标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机制的方案建议。为此,华北油田公司成立了由招标中心牵头,采购管理部参与的调研编写小组,并制定了实施计划。以现场调研座谈形式走访了6家地区分公司,以函调形式向15家地区分公司进行了调研,征集对集团公司建立招投标黑名单的意见和建议,共征集到各类意见和建议40余条。根据国务院、相关部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并结合调研了解到

2、的集团公司“黑名单”管理现状和实际情况,现提出本方案建议。本建议所称招投标黑名单(简称“黑名单”),是指在参与中石油项目投标、合同签订和履约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违规和违约(统称“失信行为”)而被中石油集团总部及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公司给予惩处并记录在案,影响其以后参与中石油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一、集团公司“黑名单”管理现状(一)“黑名单”制度建设方面近年来,集团公司总部和专业分公司按照职责权限分别制定出台了招标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承包商年度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及施工作业队

3、伍资质管理规定、井筒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服务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等多项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分别从各自专业管理的角度对本专业领域违法、违规以及违约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提出了各自的处理标准和依据,有的也建立了本管辖领域的“黑名单”。这些制度和规定对于强化管理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起到了非常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但是各项制度对于发生失信行为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是否应该被纳入“黑名单”,如何处置,公示流程等缺少统一的标准。地区分公司结合各自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也相继出台了多项关于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对失信行为做出不同的处理。但对“黑名单”的认定范围和处理标准差异

4、较大,对同样的失信行为处理结果也是截然不同。在“黑名单”制度建设方面,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和地区分公司缺少统一的失信行为管控制度。(二)“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情况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对发现的失信行为或考评不合格的经营主体大多采用通知或通报的方式,通过纸质文件和OA办公系统两条途径传达至地区分公司。这种信息发布方式流程相对顺畅,但仍具有信息流转时间长,信息传达滞后或传达不到位的可能性,发生过禁入市场主体参与招投标活动并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的情况。地区分公司对发现的失信行为或考评不合格的经营主体,一般不上报集团公司总部,也不通报至其他地区分公司,而是采用内部处理和通报方式。由此看出,

5、地区分公司“黑名单”信息发布覆盖面小,共享性差。容易出现某经营主体在一个地区分公司发生了失信行为,受到了惩处限制,但在其他地区分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受影响的情况。目前,集团公司信用信息发布方式存在时效性慢、传播范围窄、共享性差的缺陷,需要建立统一高效的信息传输途径和全面覆盖的信息发布与共享平台。二、建立招投标“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机制的方案建议(一)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完成中国石油招投标“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平台的搭建,并与集团公司相关运行系统实现无缝对接,信息共享互认;同时配套建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投标“黑名单”管理办法,为推行全面联合惩戒失信行为提供制度依据;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

6、发挥作用,为形成集团公司“竞争有序、诚信守法、互惠共赢”的市场信用环境提供全面覆盖的监管平台。 中国石油招投标“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平台(二)工作任务1. 搭建“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平台。依托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搭建统一的中国石油招投标“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平台(又称“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具有失信记录采集,“黑名单”推送与发布,信息检索与查询,记录自动累计,期满自动隐藏记录,信息纠正,信用修复以及数据档案管理等功能;运用云平台、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为开展招投标信息的数据挖掘、分析和决策提供信息支持。2. 明确“黑名单”信息上传主体及内容。“黑名单”信息上传主体包括:集团公司总部

7、、专业分公司和地区分公司。上传主体对发现的失信行为,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投标“黑名单”管理办法进行失信程度认定,做出惩戒处理并形成记录,直接上传至“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平台。“黑名单”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及证书号码、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结果、有效期限、处理依据和上传单位等。3. 确定“黑名单”信息来源。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将外部经营主体在集团公司市场发生的违法、违规和违约等所有失信行为全部纳入“黑名单”管理,“黑名单”信息的管理范围要力争达到全面覆盖。纳入“黑名单”记录在案的行为包括:招标投标、合

8、同签订和履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产品抽检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情况;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违章行为;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环保事件和群众上访事件等。4. 建立信息纠正和信用修复机制。“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支持在线主动纠正和信用修复。按照“谁上传、谁负责”的原则,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和地区分公司发现形成的“黑名单”信息记录失真或处理结果适用“标准”不准确的,应按规定程序在线提示上传单位复核相关记录信息。上传单位收到系统提示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核实并反馈处理意见。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给经营主体带来不良影响的,上传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9、5. 实现平台与相关运行系统间的互联互通。搭建的招投标“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平台与合同管理系统、物资采购信息系统、承包商管理系统、ERP运维管理平台、MDM公共数据编码平台、招投标交易平台、HSE信息系统、财务司库系统等诸运行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并确保信息数据流转顺畅、实时交换、整合共享和互用互认。即各系统生成的失信记录可直接上传至“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平台,纳入统一管理;在“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平台的失信记录也可直接在各系统发挥作用,作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以及签约的主体资格审查参考和依据。6. 制定出台标准统一、精炼易行的配套制度。组织制定实施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投标“黑名单”管理办

10、法。一是全面规范失信行为的认定范围、失信程度等级划分、惩戒标准、信用修复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为处理失信行为提供制度依据;二是建立“黑名单”信息的发布与共享机制。统一“黑名单”信息记录发布公告平台,明确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和效力范围,明确“黑名单”信息与集团公司诸运行系统的信息共享与融合交互的要求。7. 推进石油石化行业的联合惩戒机制。在集团公司内部联合惩戒机制发展成熟的基础上,诚邀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商联合惩戒大计,实现三大集团间“黑名单”信息的互通共享、互认互用,共同治理严重失信行为,推进形成石油石化行业的联合惩戒机制。(三)进度安排1. 制度建设(2016年9月2017

11、年3月)组织制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投标“黑名单”管理办法,于2017年3月31日前发布实施。2. 系统开发(2016年9月2017年8月)(1)2016年9月,成立中国石油招投标“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平台项目组,梳理系统平台的功能需求。(2)2017年1月,项目组指导开发商搭建中国石油招投标“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平台,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开发并通过检测和试运行。3. 总结完善,全面推广应用(2017年9月2017年12月31日)对招投标“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机制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功能进行完善,在集团公司全面推广应用。(四)保障措施1. 完善组织机构,

12、强化责任落实。集团公司成立“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其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各单位“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要求各单位明确“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工作职能部门和工作联络员,建立“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工作推进机制;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通报各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2. 加强沟通交流,确保工作质量。集团公司“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与国家发改委、国资委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沟通联系,确保工作方向清晰,工作目标准确。各单位应认真总结提炼开展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反馈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将采

13、取召开现场会或专题经验交流会,为各单位开展借鉴学习、沟通交流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推进“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工作质量。附件:1.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投标“黑名单”管理办法框架及内容的建议2.法律法规、企业制度对失信行为的规定华北油田公司二O一六年七月十四日附件1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投标“黑名单”管理办法框架及内容的建议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三章 “黑名单”管理范围第四章 失信程度认定第五章 失信惩戒与处置第六章 信息采集与发布第七章 信息纠正和信用修复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术语定义、管理体制以及工作原则等。第二章 机构与职

14、责归口管理部门及职责,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以及所属企业的职责分工。 第三章 “黑名单”管理范围“黑名单”管理范围、“黑名单”信息来源等。其中:1. “黑名单”管理范围:将外部经营主体在集团公司市场发生的违法、违规和违约等所有失信行为全部纳入“黑名单”管理,“黑名单”信息的管理范围要力争达到全面覆盖。2. “黑名单”信息来源: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产品抽检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情况;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违章行为;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环保事件和群众上访事件等。具体详见集团公司招投标失信行为清单。第四章 失信程度认定失信程度等级划分,各失信等级范围内

15、包括的具体失信行为。其中:失信程度等级: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四个等级。第五章 失信惩戒与处置惩戒与处置措施、效力期限以及解冻方式等。其中:1. 惩戒与处置措施:轻微失信行为没有造成后果并能及时整改,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公示其失信行为,做出信用提醒;将一般失信行为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由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或单位对失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诚信约谈,提出警告;对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除包括一般失信行为采取的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暂停采购产品、暂停投标资格或准入资格的措施,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

16、3年;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则采取永久性禁止市场准入的措施。2. 效力期限:自做出惩戒处置之日起为3年。除永久性禁止准入的记录或暂停采购、暂停准入期限超过3年的记录外,每条失信行为记录的效力期限为3年。3年内累计失信行为记录达到一定数量的,应将其失信等级做“升级”处理。3. 暂停或禁入市场的解冻方式(1)一定期限内被暂停采购产品、暂停投标资格或准入资格,到期由失信当事人向原上传单位提交申请,经上传单位同意后解除限制。(2)永久性禁止市场准入的解冻方式:由失信当事人向提交解冻申请,经集团公司招标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由集团公司管理员手动撤销。被解冻失信主体的信息记录在3年有效期内继续累计。

17、第六章 信息采集与发布“黑名单”信息发布平台、上传主体、上传及发布方式、信息记录保存等。其中:1. “黑名单”信息发布平台:中国石油招投标“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平台。2. 信息上传主体: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和地区分公司。3. 信息上传及发布方式:上传主体对发现的失信行为,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投标“黑名单”管理办法进行失信程度认定,做出惩戒处理并形成记录,直接上传至“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平台。4.“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平台发布的“黑名单”信息与集团公司诸运行系统互联共享、互用互认。即:各系统生成的失信记录可直接上传至“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平台,纳入统一管理;在“黑名单”信息发

18、布与共享平台的失信记录也可直接在各系统发挥作用,作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以及签约的主体资格审查参考和依据。例: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能自动显示、查看相关主体存在的失信行为及记录的全部内容;对暂停投标资格或准入资格、永久性禁止准入的企业或个人,交易平台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用户帐号。冻结期间,不允许该用户参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市场经营活动。4. 经营主体在3年内发生2起以上失信行为的,由最后1起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将其所有失信行为合并,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投标“黑名单”管理办法做出失信程度认定和惩戒处理后,直接上传至“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平台。5. 所有信用信息记录永久性保存在信用档案数据库,

19、“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平台支持信息检索和查询。第七章 信息纠正和信用修复信息纠正和信用修复的原则、信息纠正方式、纠正主体以及信用修复要求等。其中:1. 信息纠正和信用修复的原则:“谁上传、谁负责”。2. 信息纠正方式:主动纠正。3. 信息纠正的提起: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和地区分公司发现形成的“黑名单”信息记录失真或处理结果适用“标准”不准确的,应按规定程序在线提示上传单位复核相关记录信息。 4. 信用纠正的落实:上传单位收到系统提示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核实并反馈处理意见。5. 信用纠正和信用修复要求: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给经营主体带来不良影响的,上传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

20、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监督主体、监督机制、监督检查要求以及责任追究等。第九章 附则解释部门、施行日期、其他说明等。集团公司招投标失信行为清单序号失信 程度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备注123集团公司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序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 (或项目经理)注册执业人员及证件号码失信 程度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结果有效期限处理依据上传单位及联系方式123附件2法律法规、企业制度对失信行为的规定序号法律法规及制度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21、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投标人以

22、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23、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前款所

24、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第五十三条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25、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招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招法)第五十四条中

26、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27、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一)-(四)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28、处分。)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九条

29、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工程建设项

30、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

31、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

32、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

33、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

34、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五十一条(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十一条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

35、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

36、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第七十六条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

37、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二条违反

38、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

39、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0、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

41、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

4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43、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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