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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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公章是业主大会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的文件,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公章因故无法正常使用时,可以以半数以上有表决权委员签字的方式代替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同时采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缴或废除后重新刻制。第二章公章的保管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公章由专人保管,公章必须存

2、放在业委会办公室。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保管,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保管。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章,不得随意摆放,以防止他人盗用,更不能将公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和盖章文件的复印件等文件。第七条保管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或秘书被暂时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决议指定的专人。第八条更换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应将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盖章文件的复印留底存档文件等资料一并移交。第三章公章的使用第九条使用业主委员会公

3、章的程序为:L使用人填写公章使用申请单,注明事由并签字;2 .业委会主任(负责人)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3 .公章保管人员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盖章事由,并由使用人签字、填写日期;4 .公章保管人员加盖公章;5 .申请单和加盖公章的文件复印留底存档。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员为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第十一条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公章保管员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供业主或其他审计单位核查。第十二条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严禁任何人随身携带公章外出办事,遇特殊情况需经业委会会议批准方可带出。第四章审批权限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业主委员会主任同意

4、后,公章管理人可直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情况登记入册:1 .业主车辆在建筑区划内出险,需要业主委员会在现场证明上盖章;2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证明;3 .须盖章文件已经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成员签字的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和文告;4 .在已经按程序加盖过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文件复印件上经审核一致后加盖公章;5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给相关单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须有业主委员会主任的签字)。该函件不得包含有业主委员会承诺义务和责任等内容;6 .已经有生效决议的,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提起诉讼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及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7 .按已经生效的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合同约定

5、,催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的函件;8 .向有关部门申请政策解释、投诉的文件;9 .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告,如经费收支情况、合同协议、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第十四条下列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L以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各种合同、备忘录;10 向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宜的手续文件。第十五条下列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L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11 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的申请文件、管理情况报告;12 本制度和业主委员会决议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事项。第十六条在紧急

6、情况下,有5名以上业主证明或有关政府部门证明,必须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无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续的,公章保管人经电话(短信)征得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后,可以先予加盖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须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盖章手续。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业委会主任(负责人)是公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章管理出现的失控情况要负主要连带负责,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私用公章者,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或秘书资格,业主委员会必须聘请律师,追究其承担直接和间接的经济责任,违反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悖,或制度中有未尽事宜,由业主委员会开会讨论,修改制度,并在小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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