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暂行 6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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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我省成品油市场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2005年第184号令),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以及各级行使成品油市场管理职能的部门,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2、。第三条 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和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第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成品油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五条 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全省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对市级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的核批;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本细则所称的市是指设区市,下同)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

3、审。第七条 县(包括县级市、区)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的条件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

4、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和山西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山西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二)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

5、、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三)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四)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五)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第十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

6、等部门的验收;(四)具有成品油经营、管理、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一条 从事农村加油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二)在偏远山区、乡村,主要为农业交通和农业发展生产服务;(三)不在省道、国道及县以上城区;(四)具有合法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合法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五)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六)具有成品油经营、管理、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七)埋地式储油罐,储油能力不低于10立方米不高于30立方米,加油枪不

7、超过三支。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期限第十三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程序:(一)向省商务厅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二)省商务厅收到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

8、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商务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第十四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程序:(一)申请人取得省商务厅下达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二)申请人持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办理相关规划、土地、建设施工手续;(三)建设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向省商务厅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四)省商务厅收到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

9、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商务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第十五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程序:(一)申请人取得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二)申请人持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办理相关规划、土地、建设施工手续。(三)建设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向申请人所在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四)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

10、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五)省商务厅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商务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由省

11、商务厅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山西省成品油信息网进行公告,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国家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企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省级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省级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十六条 申请油库或加油站规划确认,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商务厅,材料合格的,省商务厅在山西省成品油信息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商务厅或委托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实地考察、集体研究

12、审核。通过审核的,省商务厅下达规划确认文件。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或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外资主管部门会同成品油市场管理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第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经营成品油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第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

13、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竞买人等单位应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

14、招标、拍卖活动;竞买人投标、竞买申请材料应当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省商务厅,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经省商务厅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任何单位、个人、企业不得擅自设立加油站用地。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论证的,组织业内专家进行论证。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资格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三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需提供的材料:(一)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二)申请人申请报告;(三)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的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

15、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四)企业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或验资报告;(五)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备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2、成品油进口企业,

16、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七)出具以下仓储设施的证明材料:1、在山西省境内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的10000立方米以上库容的成品油油库法律证明

17、文件;2、省商务厅下达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3、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4、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5、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许可证;6、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审批文件及验收文件;8、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9、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及加油机防爆检验合格证;10、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八)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

18、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九)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十三)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 申请油库、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需提供的材料:(一)成品油经营企业规划确认申请表(附表2);(二)申请人申请报告;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

19、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拟建油库或加油站的平面位置图(拟建加油站的地点位于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3公里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及和拟建加油站间距,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六)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七)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二十五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需提供的材料:(一)省商务厅下达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二)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3);(三)申请人申请报告

20、(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申请的具体原因、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四)企业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或验资报告;(五)出具以下仓储设施的证明材料:1、在山西省境内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的10000立方米以上库容的成品油油库法律证明文件;2、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3、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4、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许

21、可证;5、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审批文件及验收文件;7、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8、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及加油机防爆检验合格证;9、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七)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

22、件;(八)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九)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十一)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十二)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需提供的材料:(一)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站、农村加油点规划确认文件;(二)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三)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四)申请人申请报告(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本加

23、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五) 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六)出具以下零售设施的证明材料:1、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2、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3、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4、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许可证;5、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6

24、、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审批文件及验收文件;7、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8、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及加油机防爆检验合格证;9、加油站(点)建设竣工验收材料;(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八)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九)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十一

25、)成品油经营、管理、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十二)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的材料(一)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需向省级外资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方案应说明:拟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类型、油源渠道、企业拟注册地、目标市场、经营规模、油库和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获取方式、拟获取油库和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拟获取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

26、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总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总公司的成品油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其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可与总公司相同;3、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需向省级外资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并购主体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并购方案(方案应说明:并购方式、拟并购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类型、经营规模、油源渠道、油库或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2、拟并购成品油批发、仓

27、储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3、拟并购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已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名录及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4、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三)申请人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需向省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1、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后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的批文;3、本细则第三章部分规定的相应材料;4、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涉及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应说明文件。第六章

28、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变更与补发第二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商务厅颁发。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在收到变更申请和全部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报请商务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第三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

29、请,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自收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省商务厅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变更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属于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应提交下列相应书面材料:(一)企业名称变更的: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5);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4、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二)法定

30、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三)企业地址变更的: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4、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按油库、加油站搬迁程序办理手续。(四)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

31、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变更合同章程的,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并提交相应材料。第三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要求补发证书的,批发和仓储企业的申请人应在山西省成品油信息网或省级以上报纸登载证书遗失作废声明,办理补证手续;零售企业的申请人应在山西省成品油信息网或所在市级以上报纸登载证书遗失作废声明,办理补证手续;批发和仓储企业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

32、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零售企业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第三十五条 办理补证手续需提交下列相应书面材料: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2、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3、工商营业执照;4、批发、仓储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或山西省成品油信息网出具的遗失作废证明;零售企业在注册所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或山西省成品油信息网出具

33、的遗失作废证明;5、司法部门或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第七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改、扩、迁建规划确认程序与期限第三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进行改建、扩建规划确认的程序与期限:(一)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进行油库、加油站的改建、扩建,须符合山西省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递交以下书面材料:1、成品油经营企业规划确认申请表;2、申请报告;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审批文件;5、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设计图纸以及油库或加油站的平面图、效果图;6、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二)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

34、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三)省商务厅收到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商务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在山西省成品油信息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

35、议的由省商务厅下达规划确认文件。(四)企业持省商务厅下达的规划确认文件办理相关规划、土地、建设施工手续。(五)油库改建、扩建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省商务厅将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返还企业并报商务部备案。加油站改建、扩建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新增加油机以及原有加油机改动或移位时还应有质监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鉴定证书及加油机防爆检验合格证),由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返还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并报省商务厅备案。第三十七条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中列为搬迁的油库、加油站,或由于城市建设、道路改造等原因确需迁移且手续齐全的加油站,比照新建油库、加油站的程序办理。第

36、八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的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零售企业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导致企业不能正常经营的,报请省商务厅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单位决定歇业的,应于开始歇业前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并将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交回

37、,同时递交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6)和企业的申请文件。省商务厅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商务厅盖章的成品油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二)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决定歇业的,应于开始歇业前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交回,同时递交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和企业的申请文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8、、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第四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注销:(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并将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交回,同时递交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和企业的申请文件。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由商务部审核同意注销手续。(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交回,同时递交成品油经营企业暂

39、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和企业的申请文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省商务厅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在山西省成品油信息网上进行公告,并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第四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三

40、)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第四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撤销:(一)违反本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省商务厅或商务部查证属实后,应当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由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二)违反本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商务厅查证属实后,由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商务厅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在山西省成品油信息网进行公告,并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第四十三条 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一)

41、省商务厅对撤销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的申请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撤销成品油零售企业的申请;(二)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的,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四十六条 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进行年度检查;省商务厅委托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年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进行年度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原则上在每年一季度完成。省商务厅将年检合格的企业

42、名单在山西省成品油信息网上公告,并将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商务部。年度检查合格企业,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由省商务厅统一刻制的“年审合格专用章”。对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及仓储经营企业,由省商务厅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7),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省商务厅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

43、改通知书,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请省商务厅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第四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细则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防雷等方面情况。第四十八条 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表8);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44、;3、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5、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7、油库或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油库或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或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气象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书面说明;10、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45、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第五十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第五十一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第五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

46、好;(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第五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

47、定:(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应规定条件的;(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七)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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