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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为保障机关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安全稳妥地使用好执法执勤车辆,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执法执勤车辆主要用于服务好中心工作,一般情况下按照工作主次、轻重、缓急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用车科室填写派车单,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备查;第二条驾驶执法执勤用车的驾驶员须遵章守纪,服从调度,坚持安全行车;不得擅自出车,违章行车,严禁酒后开车和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凡因酒后驾车或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所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一律由当事人负责);第三条出车任务完成后应立即将公车停放到机关指定位置,不得在外滞留;第四条驾驶员有责任管理好车辆,做好车辆日常清洁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状态;第五条凡须对车辆进行更换零配件的,应填写公务用车维修登记表,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