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朝阳河西塘河-元和塘水质净化项目实施及运营维护一体化服务监管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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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相城区朝阳河(西塘河-元和塘)水质净化项目实施及运营维护一体化服务监管合同书发包单位:苏州市相城区环境保护局监管单位:苏州市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监管合同书发包单位:苏州市相城区环境保护局合同名称:苏州市相城区朝阳河(西塘河一元和塘)水质净化项目实施及运营维护一体化服务监管合同编号:JSHC2016XCC-001监管单位:苏州市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定地点:苏州市相城区签定时间:2016年12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苏州市相城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发包单位)与苏州市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管单位),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2、一、发包单位委托监管单位按本建设监管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苏州市相城区朝阳河(西塘河元和塘)水质净化项目实施及运营维护一体化服务监管2、工程地点:苏州市相城区朝阳河(西塘河-元和塘)3、工程规模及特性:本项目治理范围为朝阳河西起西塘河、东至元和塘段河道,总长约5.8km,项目内容和规模主要为:控源截污:包括总长度约4.0km沿河截污管道铺设、10处在线排口初期雨水处理设施、5000m3d污水提升泵站;生态修复:包括70Om长(宽2.5m)水生植物修复、4处纯氧曝气站生态强化治理系统;内源治理:包括3.2km长河道底泥清淤疏浚(清淤量3.5万方)及河道内带垃

3、圾清运。4、工程概算总投资:2891.5485万元。(二)监管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管业务。(三)监管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管业务。(四)工程建设监管的期限:建设监管服务期。(五)建设监管报酬:为伍拾贰万伍仟元整,由发包单位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管单位结算支付。二、建设监管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一)监管委托函或中标函(二)监管合同书(三)监管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四)专用合同条款(五)通用合同条款(六)监管招标书(七)监管投标书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售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4、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双方各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陆份,或邮电话电话:传真四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备案机构备案:日期:通用合同条款一、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单位委托监管单位实施建设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二、“发包单位”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委托监管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三、“监管单位”是指承担监管业务和监管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四、“项目管理机构”是监管单位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管业务实施的组织,由项目负责

5、人、技术人员组成。五、“建设工程监管”是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管工作和额外的监管工作。六、”项目负责人”是由监管单位提名并经发包单位同意后,委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时间。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管合同。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单位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十二、“进驻”是指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管单位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管业务的行为

6、。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十四、“地方法律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法规和规章。第二条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依据第三条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第四条监管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三、通知和联系第五条发包单位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项目管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管单位

7、。第六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七条发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项目管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项目管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四、监管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监管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单位提交监管规划、项目管理机构以及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的名单、简历。第九条监管单位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管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管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管单位员进驻施工现场,组项目管理机构,

8、编制监管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管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管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第十条在监管期限内,监管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管业务量的大小,对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项目负责人须经发包单位同意,同时应保持其它主要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单位备案。第十一条监管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管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十二条在监管期间,监管单位员必须遵守监管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管服务,维护发包单位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管单位员不得受雇于承包

9、人或接受其利益。第十三条现场监管单位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管,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管。第十四条现场监管单位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第十五条项目管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管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单位提交监管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管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第十六条项目管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单位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单位。第十七条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单位同意,项

10、目管理机构和所有监管单位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第十八条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管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管单位应就延长监管期限与发包单位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九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管单位和监管单位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管单位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十条监管单位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管单位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监管单位对承包人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

11、的延期不承担责任。五、发包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二条发包单位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第二十三条发包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管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项目管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项目管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项目管理机构未收到发包单位的书面决定,项目管理机构可认为发包单位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毋须再作确认。第二十五条发包单位应将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名单以及赋予项目管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

12、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应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管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单位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第二十七条如双方约定,发包单位免费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项目管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项目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第二十八条发包单位应当维护项目管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项目管理机构监管业务的开展。第二十九条如因非监管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单位应接受监管单位相应增加监管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

13、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管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第三十条发包单位应当履行监管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管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六、监管单位的权利第三十一条监管单位有如下权利: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三、协助发包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项目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的设计变更现场处置权。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

14、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十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

15、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项目管理机构签字的确认,发包单位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七、发包单位的权利第三十二条有权依据本合同对项目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的监管工作进行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第三十四条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第三十五条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第三十六条监管单位更换项目负责人须事前经发包单位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管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管单位员,直至合同终止。第三十七条有权要求

16、监管单位提交监管月报和监管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监管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管报酬后即终止。第三十九条因非监管单位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管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项目管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管单位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一、由于发包单位、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管原因使监管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管工作量或持续时间。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单位要项目管理机构完成监管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三、由于非监管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管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管业务的工作。第四十条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

17、,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管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第四十一条在监管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第四十二条发包单位或者监管单位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内发出终止监管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第四十三条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

18、,经发包单位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四十四条由于监管单位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管单位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管范围的费用。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九、违约行为处理第四十六条发包单位违约与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单位下述行为属违约: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管报酬。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管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管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四十七条监管单位违约与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

19、行过程中,监管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义务和责任。二、监管单位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管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管事故而给发包单位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管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十、监管报酬第四十八条正常的监管业务报酬,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第四十九条监管单位根据发包单位要求,完成额外监管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管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管报

20、酬的规定进行。第五十条发包单位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管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第五十一条发包单位对监管单位提交的监管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管单位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管单位员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通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的约定支付。十一、其它第五十二条监管单位员在监管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经发包单位同意,其费用向发包单位实报实销。第五十三条在监管业务范围内,项目管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管单位承担;在监管范围之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单位同意,费用则由发包单位承担。第五十四条因项目管理机构在监管过

21、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单位得到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发包单位应给予项目管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第五十五条在监管合同生效后的56天内,监管单位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办理保险,并向发包单位提交保险合同的副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十二、争议的解决第五十六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七条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监管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

22、设的正常进行。专用合同条款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依据第三条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为:江苏省和苏州市地方法规和规章。第四条本合同的监管依据为: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发包单位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本。监管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监管单位应在监管合同生效后的10天内,向发包单位提交监管规划、项目管理机构以及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名单、简历。第九条监管单位的监管范围为本项目治理范围为朝阳河西起西塘河、东至元和塘段河道,总长约5.8km范围的截污控源、内源治理及生态修复等内容。监管单位应在监管合同生效后的按发包单位

23、的要求,派出监管单位员进驻施工现场。第十六条项目管理机构有偿使用发包单位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的设备、设施和物品,在监管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10天内移交发包单位。第十九条因监管单位的过失造成发包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赔偿发包单位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赔偿金二直接经济损失X报酬(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比率。发包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三条发包单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为: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施工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监管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10天内需交还发包单位。第二十四条发包单位对监管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管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的时限:一

24、般文件14天。紧急事项、变更文件7天。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机构开展监管业务所必须的办公条件、交通条件、通讯条件、生活条件自理,并应计入投标报价。监管单位的权利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独立处理设计变更时须事先征得发包单位的同意。违约行为处理第四十六条发包单位违约,应支付给监管单位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双方协商解决。第四十七条监管单位违约,应支付给发包单位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双方协商解决。监管报酬第四十八条双方同意按如下办法计取并支付监管报酬:一、监管报酬的组成:包含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所有监管费用。二、监管报酬的调整与调差方法和计算公式为:见合同附件。三、监管报酬的支付方式:见合同附件。四、监管报酬的支付

25、时间:见合同附件。第四十九条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额外监管工作的监管报酬:额外工程投资X费率。第五十条发包单位延期支付监管酬金应向监管单位支付利息的利率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其它第五十四条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金额双方协商。第五十五条合同实施期间,监管单位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其费用被认为已计入投标价。争议的解决第五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机构:-、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为:苏州市水利局二、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当地仲裁机构附加协议条款“项目管理部人员”指响应单位针对该项目的所配备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员一经确认,未经采购单位事先书面同意,不能更换,如有更换,新的人员资

26、历经验等不得低于被替换的人员,且须经采购单位事先书面同意。但人员的能力不能满足任务的要求,采购单位有权要求更换,成交单位必须及时更换。附件A监管内容(-)设计方面(1)协助发包单位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合同协议。(2)管理发包单位与设计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人按合同和协议的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审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4)代表发包单位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5)及时向承包人核转设计文件,发

27、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联系,重大问题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6)组织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交底。(7)协助发包单位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8)审核承包人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人尽快给予答复。(9)代表发包单位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11)其他相关业务。(二)采购方面(1)协助发包单位进行设备招标工作。(2)管理供货合同,对供货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按合同和有关规范、标准对设备质量进行检查,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设备验收。(3)督促土建承包人对进场的材料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4)其他由

28、发包单位委托的相关业务。(三)施工方面(1)协助发包单位进行工程招标和签订工程建设合同。(2)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就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批准。(3)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5)签发补充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6)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承包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得力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

29、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发包单位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发包单位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跟踪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按江苏省水利基建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试行)的要求,对施工单位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8)工程投资控制:协助发包单位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量和合同外的项目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

30、理意见:协助发包单位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措施;检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议;督促施工队建立完整的安全对策,对重要设备安装施工事先应有技术和安全措施;参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调查;及时发现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并应予以纠正。(10)在施工期间,督促施工队制定防止影响周围环境的措施,并予以执行。(11)主持监管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12)协助发包单位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13)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管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管月报

31、;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发包单位。(14)协助发包单位做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争创文明工地。(15)其他相关工作。(四)监管工作的其它要求:(1)监管应对承包人申报完工单元工程进行独立抽检,其各类分项抽检量不少于20%,不允许缺项。(2)监管抽检的原始数据必须准确,不允许出现漏检、漏查、缺项、抄施工自检记录,甚至编造记录的现象,同时要及时对承包人自检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承包人自检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进行审查。(3)监管工作规范要求:监管工作表格要规范,各种指令齐全,对质量问题要及时发现,并留有文字材料和书面指令,各种资料、指

32、令、文件要及时整理、建档,监管日记要及时工详细、真实、认真。专业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现场监管单位员必须佩挂证卡。(4)试验检测工作要求:监管应督促承包人及时对各种原材料设备按规范要求自检,监管需检验、测试设备的各种试验亦要达到规范要求。(5)监管应进行现场旁站,尤其重点工序、关键部位、工艺施工全过程坚持旁站,对违章施工及时发现并及时处理。(6)监管要做到按实计量、按合同规定支付并扣款。(7)监管单位到工地现场必须带安全帽,攀登危险场所应有措施或注意方法,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安全事故。附件B项目管理机构应向发包单位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监管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免费向发包单位报送所有监管信息和文件(一式四套)

33、。(一)定期的信息文件一一监管月报每月25日前,向发包单位提交本月的监管月报和下月的监管计划,主要内容为:1 工程形象进度与面貌;2 进度控制:完成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分析(S图)等;3 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4 投资控制:当月完成、累计完成实物量及费用,预付、付款、扣款情况;5 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索赔、违约的动态情况、累计情况等;6 承包人情况: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7 材料设备:大宗材料设备的进量、耗量、质量检验、试验、结算等;8 监管工作:包括重要监管活动、图纸审查、技术方案、围堰防汛预案审查等9 监管大事记;10

34、收发文清单、会议纪要等;H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12工程进展图片:11 需要提请承包人注意的事项:14需要提请发包单位解决的事项。15根据已批准的承包人的月进度计划,提出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措施和资金计划。(二)不定期的监管工作报告1 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建议2 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3 工程进度预测分析报告4 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报告(三)日常监管文件1监管日记及监管大事记;2 施工计划批复文件;3 施工措施批复文件;4 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5 材料设备调整计划批复文件:6 进度款支付转批文件;7 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8 监管协调会议纪要文件:9 监管工程师通知、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变更指令等;10其他监管业务往来文件。附件C监管费用与支付I、建设监管服务费中标价为空Z无。2、支付方式:无预付款;项目(不含运营维护阶段)完成50%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项目(不含运营维护阶段)完工,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项目(不含运营维护阶段)完工验收后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余款缺陷责任期满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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