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团队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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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营销团队工作手册营销团队名称 年 度 市分公司制使 用 说 明1、为加强个人代理营销队伍的团队化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团队活动制度,规范营销团队工作,特编制本手册。2、本手册使用期为一年,用于记录营销团队的各项活动,是上级公司考核营销团队活动的重要依据。3、各项记录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及时准确。4、本手册是个人代理营销团队的内部资料,应由专人妥善保管,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移交。目 录1、誓词2、公司的战略目标、经营理念、企业精神3、2011年度展业竞赛方案4、2011年度培训计划5、营销团队概况6、营销团队人员名册7、月度明星榜8、季度明星榜9、年度明星榜10、营销员业绩记

2、载11、营销部例会范例12、营销部例会记录13、营销部培训记录14、宣传报道记载15、影像资料粘贴16、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17、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18、营销部例会管理办法誓 词心系公司,服务大众;诚实守信,敬业爱岗;遵纪守法,团结互助;勇闯市场,实现价值;拼博进取,永不言败。公司的战略目标是:经过1015年努力,建成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知识型、现代化非寿险公众公司。公司的经营理念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公司的企业精神是:求实、诚信、拼搏、创新。2011年度个人代理营销展业竞赛方案保险营销员2011年度培训计划时间课时培训内容授课人备注营 销 团 队 概 况营销团队人数性别男女政治面貌共

3、产党员共青团员学历大专文化高 中高中以下年龄18-35岁36-45岁46岁以上备注营销团队人员名册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职级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号码展业证书号码代理合同编号 月 度 明 星 榜 千元/人月份姓名实绩姓名实绩姓名实绩姓名实绩姓名实绩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季 度 明 星 榜 千元/人季度姓名实绩姓名实绩姓名实绩姓名实绩姓名实绩一二三四年 度 明 星 榜千元/人姓名业务实绩名次营 销 员 业 绩 记 载姓名年度目标业 务 实 绩 单位:千元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合计营销部例会范例(本范例各个板块在执行时可以自行组合或调整) 一、准备进场 按业务部

4、列队,团队主管在前,依次进入职场。 二、进场就坐 三、主持人走上主席台,致候 主持人:各位保险同仁,大家好! 客户经理:好(齐声)! 主持人:大家辛苦了! 客户经理:实现价值(齐声)! 四、考勤 主持人:下面请考勤员考勤。 五、开场仪式 请起立。 唱营销员之歌。 领颂誓词。 健身时间。 六、公布本周业务进度 主持人公布本周各小组业务进度。 七、宣布每周一星 今天是年月日,我荣幸地向大家宣布: 获得 “本周之星”的是:。让我们以热烈地掌声向他(们)表示衷心的祝贺。 八、新闻、要闻发布 主持人:下面由主持耳听八方,大家欢迎! (本栏目主要是新闻或评论或信息发布) 九、开心一刻 主持人:下面由主持开

5、心一刻,大家欢迎! (听音乐、讲笑话、健身或做游戏等) 十、展业技巧 主持人:下面由主持一招制敌,大家欢迎! (主要请客户经理介绍展业经验或营销技巧培训) 十一、业务规章 (主要学习新险种或业务新规定) 十二、相互交流 (给一定的时间,让大家自由交流) 十三、宣布有关决定 主持人:下面由宣布决定 十四、解散 主持人:各小组分散活动,处理有关业务交接和领销手续。营销团队例会记录时间职场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到会人员名单:缺席人员名单:主要内容及议程:例会评价:营销部培训记录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主持人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备注:展业竞赛、营销团队建设宣传报道记载时间内 容稿件发往单位营销团队活动影像

6、资料粘贴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2006-04-112006年第3号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主席 吴定富二六年四月六日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

7、相关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二章 资格管理第六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七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九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

8、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

9、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第十三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第十四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四)亲

10、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第十五条 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

11、料。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变更、更换或者补发。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一)依法不予换发;(二)依法撤销。第三章 展业登记管理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款所称所属保险公司是指直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条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

12、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第二十一条 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第二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资格证书复印件;(四)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复印件;(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四条 展业证应

13、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二)资格证书编号;(三)展业证编号;(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公司名称;(六)保险营销员编号;(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第二十五条 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第二十六条 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第二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一)

14、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 (二)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三)资格证书被注销的。第四章 展业行为管理第二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三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第三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第三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

15、,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第三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第三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第三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

16、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

17、内容;(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第

18、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第五章 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第三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第三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第四十条 保险

19、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培训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上年度开展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本年度的培训计划。第四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持有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第六章 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第四十四条 保险营

20、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的条件。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保

21、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四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

22、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 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第五十一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第五十四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

23、,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第五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

24、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农村地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国保监会对直接授予资格证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六十条 关于岗前

25、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诚信篇 第三章 守法篇 第四章 爱司篇第五章 专业篇 第六章 管理篇 第七章 服务篇 第八章 礼仪篇第一章 总则个人代理人是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力量;个人代理人的形象,是企业形象的组成部分。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认同公司企业文化,有强烈的职业自豪感和强

26、大的市场开拓能力,诚信、专业的个人代理人队伍,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打造企业品牌代理人,制订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本公司全体个人代理人,是引导、规范和评价个人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标准。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个人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以下称“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现实的与潜在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他关系人。第二章 诚信篇优秀的个人代理人首先是优秀的公民。个人代理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恪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各方高度负责,诚实守信,珍惜与维护人保财险的商誉和自

27、身的职业声誉。第六条 个人代理人应关心国家大事,学习时事政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尊崇和倡导社会公共准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热心公益。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争做文明公民。 第七条 个人代理人应遵守保险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坚持以最大诚信开展业务。第八条 个人代理人应与客户充分沟通,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并应谨慎、诚实、客观地为客户进行风险分析,提出保险建议。第九条 个人代理人应向客户如实介绍委托单位的名称和业务范围,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及公司统一制作的证件。第十条 个人代理人应当向客户客观、全面、准确地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按照相关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

28、情况提出询问。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保证保户理解其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个人代理人应就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明确告知客户。第十二条 个人代理人不得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条款的承诺或保证。第十三条 个人代理人在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四条 个人代理人应将客户告知内容完整、及时、准确地转达委托单位。将完整的客户资料提交委托单位。第十五条 个人代理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职业化、专业化

29、,以最大诚信,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守法篇个人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服从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 个人代理人应忠于宪法,认真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做守法的模范。坚决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第十七条 个人代理人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与委托单位和客户的关系。第十八条 个人代理人须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 个人代理人须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30、并按照要求办理资格审验。个人代理人须依法纳税。第二十条 个人代理人须依法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签订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第二十一条 个人代理人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开展业务。第四章 爱司篇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基于平等互利和共同的价值观。第二十二条 个人代理人应关心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将个人职业生涯规划与公司的未来紧密联系;以对公司高度负责的精神开展业务,积极对公司的发展提出建议。第二十三条 个人代理人应了解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为建设“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知识型、现代化非寿险公众公司”,不断提高营销技能,贡献智慧和力量。第二十四条 个人代理人应学习和努力认同公司“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

31、,身体力行,积极实践。第二十五条 个人代理人应自觉遵循公司“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服务客户,投身市场。第二十六条 个人代理人应积极培养团队精神,以团队为荣,为团队建设贡献力量。第二十七条 个人代理人须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对外透露公司计划、制度、决策等信息;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向公司以外人士展示公司文件、材料。第五章 专业篇个人代理人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并具备开展保险代理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执业水平。以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勤勉尽责、热情服务的态度开展代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个人代理人应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在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基础上,要不断学习,更新和完善知识结构,提

32、高技能。第二十九条 个人代理人应积极参加学历教育,认真参加公司培训,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第三十条 接洽客户应本着尊重客户、方便客户的原则,不得纠缠客户。第三十一条 如果客户要求,个人代理人应向客户说明是通过何种途径得知该客户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第三十二条 凡应由客户本人签名确认的单证文件,个人代理人不得代客户签署。不得让第三者代客户签字。第三十三条 在与客户讨论业务时只能使用公司提供的完整的展业宣传、说明材料,不得增加内容,或只选择最有利的部分。不能用其他公司的条款或展业材料以及未经公司事先同意自制的宣传说明材料。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

33、求后,个人代理人应向投保人说明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和后果。如投保人决定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个人代理人应及时转告委托单位。第三十五条 个人代理人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第三十六条 个人代理人不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代客户垫交保险费。第三十七条 个人代理人不得迎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为了客户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委托单位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 个人代理人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业务工作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给他人。 第三十九条

34、 个人代理人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必须及时向客户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客户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第四十条 个人代理人应尊重其他保险销售人员,共同维护保险行业的职业声誉。严禁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二)贬低或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对任何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陈述;(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转换保险人;(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

35、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阻挠投保人另外委托其他保险销售人员提供服务。第六章 管理篇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赋予保险公司的责任。个人代理人应遵守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保险公司对个人代理人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管理。承担管理职责的个人代理人须按照公司要求,强化团队管理,提高团队效能。第四十一条 个人代理人应按照与委托单位在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中的约定,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按规定时限和规定方式解付代收保费。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不得将收取的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或挪作他用。第四十二条 个人代理人须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开展业务。个人代理人

36、与委托单位的委托代理关系终止或解除时,须交回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四十三条 个人代理人应严格按照人保财险业务、财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开展业务,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四条 个人代理人应严格遵守例会时间,按时参加委托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与伙伴分享经验,保持信息畅通。第四十五条 个人代理人在团队中要坦诚相见,相互支持。尊重伙伴的特长,包容其个性。严禁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威胁恐吓公司领导、团队伙伴。第四十六条 个人代理人要尊重伙伴,在团队中避免言语上的侵犯或威胁,不开令当事人尴尬的玩笑,不说不做使伙伴之间相互猜疑的言行及其他令人不快或不安的骚扰行为。尊重他人隐私,尊重他人的宗教信仰和

37、民族习惯。第四十七条 个人代理人应按照公司规定的业务量完成任务,努力开拓市场。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竞赛,勤奋努力,争创佳绩。第四十八条 个人代理人在职场应保持文件资料、办公设备等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不大声喧哗,接待客户、接听电话以对方听清为限,做到不影响他人。第四十九条 个人代理人应保持职场环境空气新鲜,做到不食用强烈异味食品、不涂抹浓烈刺鼻香水、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五十条 承担管理职责的个人代理人应严格落实公司关于团队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团队建设与管控。第五十一条 承担管理职责的个人代理人应在团队中基于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团队文化,营造积极向上的团队氛围。第五十二条 承担管理职责的个人代理人应信任和尊重下属,随时掌握下属的业务进度,帮助其解决遇到的困难。公正无私地对待下属,关心下属疾苦。第五十三条 承担管理职责的个人代理人应不断提高个人的管理水平,开拓创新,勇于实践。第五十四条 承担管理职责的个人代理人应不断提高管理的信息技术水平,将个人代理营销管理系统应用于团队管理的全过程。第七章 服务篇客户是公司生存的基础,个人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的销售力量,有义务按照公司“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主动、热情的服务,培育忠诚的客户群。第五十五条 个人代理人应从客户角度出发,为客户提供与其需要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建议。针对不同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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