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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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校外住宿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20026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校外住宿指研究生个人在学校管理的学生公寓之外的区域自行住宿。第二条凡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应住宿在学校统一安排的研究生公寓内,原则上不允许在读研究生在校外住宿。第三条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校外住宿:L属我校教师或家属,申请不住宿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在学

2、校或校区附近购有住房者(需要提供房产证明或购房证明、户籍证明);3 .爱人及小孩均在学校附近居住者(需提交户口薄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4 .因患传染性疾病或身体残疾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不宜在集体宿舍居住者(需残疾证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本和化验单等材料);5 .因课题需要,到外地或外单位做实验半年以上者(需提交指导教师及学院分管院长签字的证明书、实验接收单位接收函);6 .导师为我校兼职指导教师,论文阶段需研究生就近接受指导者(导师要有明确的意见);7 .经学校同意,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按照学习计划,需到合作培养单位从事学习者(需出具联合培养协议)。第四条当年新

3、生原则上不允许校外住宿,符合第三条1、2、3、4款的,可在7月初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报研究生管理处审批。第五条申请校外住宿的在校研究生,一般在每年5月至6月办理,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逾期不再受理。已办理校外住宿者,下一年度不再重复办理。第六条对利用虚假证明材料取得校外住宿批准者,一经查实,按贵州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办理了校外住宿手续后却仍在校内住宿者,一经查实,按贵州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并责令其补交校内住宿费。第八条经批准校外住宿的研究生,必须定期向学院管理人员和导师汇报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并与所在学院、班级保持联系。第九条研究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确保

4、正常的学习、科研工作,保持与各级管理部门联系通畅,同时应遵守贵州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第十条校外住宿研究生须遵守以下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遵守社会公德;(三)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第十一条研究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当加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个人纠纷等一切意外事故,由研究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二条在校外住宿违反校规校纪者,一律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十三条中途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研究生,原收取的住宿费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收取,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收取。第十四条未经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在校外住宿或利用虚假材料办理外宿者,按照贵州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十五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凡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按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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