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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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市水利(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22)162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的意见(水保(2019)109号)、淤地坝技术规范(SL/T804-2020)等规定、办法,结合我省淤地坝建设实际,制定了陕西省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陕西省黄

2、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和陕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加强和规范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和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印发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本省建设的淤地坝、拦沙工程。中型、小型拦沙工程分别按照大型、中小型淤地坝工程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投资渠道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可参

3、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淤地坝工程以多沙粗沙区为重点,兼顾水土流失严重的其他地区。拦沙工程建设区域为黄河粗泥沙集中来源区的榆林、延安有关县级行政区域。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安全可靠、配套设施齐全、整体环境美观、运行管护到位、综合效益显著的要求,建设高标准淤地坝。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相关规划和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淤地坝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编制省级实施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建设任务及有关要求,作为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安排的依据。省级实施方案以小流域为单元,深入分析侵蚀模数、水沙关系,以及上下游关系等情况,科学确定工程布局,将淤地坝工程落实到小流域(坝系

4、),明确具体坝名、建设地点、目标任务和建设时序。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应对省级实施方案开展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并向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六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程,以单坝为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统称初步设计)。第七条承担初步设计的编制单位,须具备水利行业水土保持与水文设施专业或水库枢纽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淤地坝技术规范和陕西省淤地坝初步设计编制大纲(试行)要求,充分征求工程所在乡(镇)、村组及群众的意见,确保选址及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初步设计深度应达到施工要求。科研勘测设计费按照水利部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黄河流域淤地坝建设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费率执行。第八条大型淤地坝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中小型淤地坝初步设计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市级、县级对审批部门及权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由县级以上部门审批的工程,省水利厅应加强技术指导。第九条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应严把设计审查关,审查包括规划(实施方案)依据、用地等条件是否落实,审查前应组织必要的现场查看。第三章计划和资金管理第十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要求及时组织上报淤地坝工程年度建议计划。省发

6、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汇总审核后及时向国家上报年度建议计划。第十一条列入年度中央投资建议计划的淤地坝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初步设计已审批;(-)工程建设的地方投资已落实;(三)土地占用等建设条件已协调落实。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明确的时限,将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单坝工程,落实省、市、县各级投资,并将省级投资计划分解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级时限要求,及时将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明确市级、县级地方投资)下达到项目县,并将市级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备案。第十三条淤地坝

7、工程建设应按照省级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对于工程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编制项目设计变更报告,报原批准单位审批。对于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规定明确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工程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工程概算和建设内容使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中央投资不得用于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和科研勘测设计费等独立费用的支出。第十五条大型淤地坝、重要中型淤地坝应配置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相关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投资。第十六条工程建设涉及的土地占用、搬迁及淹没损失补(赔)偿,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解决,不得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和

8、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管,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八条淤地坝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十九条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组建,负责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监理等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工程招标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对单座淤地坝工程可作为一个项目发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并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

9、中心进行交易,不得场外交易;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应运用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由项目法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工程应依据批复的投资规模编制招标实施方案,经核准后开展,不再进行标前评审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工程资金。淤地坝工程招标实施方案由市县核准,具体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一条工程开工前和完工后,项目法人应以单坝为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公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内容、工程投资等主要内容,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二条承担淤地坝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第二十三

10、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优化施工工艺,尽量减少施工过程的扰动破坏,及时对取土场、高边坡进行恢复治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对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方研究确认后,编制设计变更报告,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后实施;(-)对不降低工程质量和功能、不影响工程安全的一般性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审批。第二十四条承担淤地坝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须具备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其中承担大型淤地坝工程建

11、设的监理单位,还应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根据水利部关JM: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公告规定,现有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丙级资质并入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乙级资质业务范围。对淤地坝工程的放水涵管(洞)、卧管(竖井)、溢洪道等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实行旁站监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并对监理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第二十五条淤地坝工程的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

12、建单位,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并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淤地坝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由项目所属市县负责,具体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须向确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经审查同意后由确定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第二十六条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做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度汛需要,组织制订施工期度汛方案,完善应急处置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度汛安全。第五章工程验收第二十七条淤地坝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

13、竣工验收,其中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按照淤地坝技术规范执行。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中予以明确。大型淤地坝竣工验收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可委托省水利厅开展。中小型淤地坝竣工验收由审批部门或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原则上应在工程建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试运行后进行。第二十九条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监理报告、施工报告、质量监督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合同、审计报告等。第三十条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二)工程建设质量情况;(三)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四)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及防汛责

14、任落实情况;(五)档案资料情况。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印发验收鉴定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经整改复验合格后,印发验收鉴定书。第三十二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与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办理移交手续。第三十三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权限及时将工程前期工作、计划和资金管理、建设管理、工程验收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录入淤地坝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录入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项目法人应加强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确保真实、完整、规范。第六章运行管理第三十四条淤地坝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应多渠道筹措淤地坝工程日常维修

15、养护经费和巡查责任人报酬。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和省、市、县级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资金,用于淤地坝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应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淤地坝技术规范要求,划定辖区内淤地坝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禁止在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耕种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第三十六条淤地坝防汛工作纳入防汛责任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大中型淤地坝工程应逐坝落实防汛行政、巡查和技术责任人的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工程防汛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

16、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淤地坝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应加强淤地坝安全度汛管理,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大型淤地坝和重要中型淤地坝,要“一坝一预案;下游影响范围内有村庄、学校等重要设施的,要细化避险措施,明确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地点及组织方式等。汛期严禁淤地坝工程蓄水运用。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部和省水利厅相关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淤地坝工程登记、销号、报废制度,并做好登记入库、销号、报废管理等工作。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淤地坝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台账,及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整改。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计划和资金管理、建设管理、质量安全、工程验收、信息录入和运行管理等情况。第三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应强化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投资计划安排的依据。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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