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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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立符合桂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自治区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的意见、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待遇落实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3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的意见认定的八类人才。第三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兼顾的原则。第四条高层次人

2、才认定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实施。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职责是: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抓总,协调市直相关部门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制定完善考核办法,会同财政、人社、审计、监察等部门对用于落实高层次人才待遇的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对高层次人才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考核;市人社局负责引进、认定和管理高层次人才的日常工作,收集和发布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待遇有关问题;市财政局负责对用于落实高层次人才各项待遇的财政资金进行财政预算、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协助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

3、,落实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高层次人才认定不受国籍、户籍限制。第六条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的意见发布之后全职新引进到我市工作、与我市所属用人单位签订5年(或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人才,或以柔性的形式新引进到我市工作、与我市所属用人单位签订2年(或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累计5个月以上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第七条申请认定的人才,在具备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三)身体健康,能坚持从事创新创业创造工作;(四)第一类高层次

4、人才无年龄限制;第二类至第八类高层次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八条认定标准。第一类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第二类是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第三类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省级优秀专家。第四类是博士生导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第五类是上年度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100强企业的高层以上管理人员。第六类是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第七类是985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11高校紧

5、缺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且为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各类人才。第八类是未列入上述类别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属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行业、领域的紧缺人才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九条市人社局所属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受理高层次人才的认定申请。第十条高层次人才按以下程序认定。(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明确申请认定层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人社局。申请人所在单

6、位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报送市人社局。(S)核准及公示。经市人社局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报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的人选在桂平党建网、市人社局网站及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四)结果发布。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影响认定的人选,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认定。(五)入库。经发文认定的人选将进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库。第十一条对自治区统一组织以定向选调生资格招录并符合意见有关规定的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认定的对象范围,由市委组织部直接将人员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第十二条

7、属于定向选调生且为211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申报人,其紧缺专业的范围适用自治区当年出台的急需紧缺专业目录,其他属于211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的申报人,其紧缺专业的范围适用当年出台的急需紧缺专业目录。第五章任期与考核第十三条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制,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任期为8年,第三类至第八类任期为5年,期满可以再次申请认定。任期内,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层次的认定。第十四条对任期内的第三类至第八类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年度考核由人才所在单位负责,考核内容由单位自行确定。期末考核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人才所在单位具体负责,考核重点为创新能力、业绩贡献、

8、人才培养等方面情况。考核结果须及时报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五条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认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者追回其所享受的待遇:(一)学术、业绩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认定资格的;(三)任期内违法违纪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四)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参加考核视同考核不合格);(五)任期内违反有关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六)提前终止与所在单位的合同、协议的;(七)作用发挥不明显,工作态度不端正;(A)其他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的情形。因前款第(一)至(四)项情形被取消认定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对在高层次人才认定、待遇落实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的单位,经查实后,3年内不允许该单位享受我市人才政策的相关待遇。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待遇落实实施细则(试行)申请享受相应的高层次人才配套政策。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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