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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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维护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划中心城区门店招牌和户外广告设置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1、利用街道、广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或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广告;2、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3、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

2、宾馆、饭店、游乐场等公共建筑设置、张贴的广告;4、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第三条 根据县城城区总体规划,确定以下地段为大型户外广告(3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区(路)段: 1、户外跨街广告:设置路段除蓼北路(番国路)、红苏路、蓼城大道、王审知大道、黄河路、信合大道、凤凰大道、怡和大道、永和大道、成功大道等县城景观道路以外的其它路、街。 2、大型立柱广告:设置路段为城市入口处、大型广场以及适宜设置大型立柱广告的大道、路口。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美化亮化、布局合理、总量控制、设施安全、文字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

3、审批。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县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管理。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六)在工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用地范围之内的; (七)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权、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由县

4、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和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 年。 广告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发布公益性户外广告。公益性户外广告的比例不得低于其发布广告数的10%。广告位空置期限不得超过60日,逾期必须设置公益广告。 第九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该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再招标、拍卖的,原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履行协议期间,没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

5、置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经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三)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户外广告设置权取得证明;(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效果图、施工图;(五)设置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和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物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证明;(六)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宣传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域内的非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及

6、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审批后方可设置。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3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经批准设置后,应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设置,逾期未设置的由审批部门无偿收回设置权。 第十六条 设置招聘、培训、启事、声明等内容的零星招贴户外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设置。公共张贴栏由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在居民区、背街小巷选择适当位置进行设置。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批准证

7、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加固或拆除,遇大风、汛期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

8、措施。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不能排除或可以排除但管理责任人拒不排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或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第二十一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活动中违反规定的,由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户外广告设置等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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