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的形式和效力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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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法的形式和效力,第一节,法的形式,第二节,法的效力,第一节,法的形式,?,一、当代中国法的形式(重点),?,二、法的分类,一、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一)法的形式概念,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二)种类,?,?,?,?,?,?,?,?,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8,、其他法的形式,二、法的分类,?,(一)法律的一般分类,1,、国际法与国内法,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幻灯片,17,3,、根本法与普通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5,、,实体法与程序法,幻灯片,18,2,、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

2、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具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又称习惯,法。,?,5,、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程序法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二)法的特殊分类,1,、公法与私法(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2,、普通法与衡平法(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第二节,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概念,二、法的效力的范围,对象效力,空间效力,

3、时间效力,(,重点、难点),三、法的效力位阶(重点),一、法的效力的概念,?,指由国家制定认可的法,律及其表现形式,法,律文件对主体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力,法的效力的相关理论,?,1,、逻辑的效力观(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效力是一个“逻辑观念”,,法的效力就是国家的约束力,因而凡是,出自有立法权的机关的规则就是有效力,的法。,Kelson,与,Hart,的学说具有代表性。,?,2,、伦理的效力观(自然法学派),将法的效力标准归于法律之外某种正,义或道德标准。当人民大众相信法律制,度的核心或主体在道德上是合理的,这,样的法才具有约束力。,?,3,、事实的效力观(社会法学),认为法的效力是一个事实

4、概念,即法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即实效。,思考:法的实效,(efficiency),能否等同于,法的效力,(validity),?,?,心理的效力观(社会心理学),认为有效的法就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有,规范性的法律,即被社会成员肯定并作,为行为指南的法。,二、法的效力范围,?,(一)对象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法学上也将法的对象效,力称为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综合原则,?,(二)空间效力,指法律规范生效的地域范围,包括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两个方面。,

5、?,(三)法的时间效力,1,、法律的生效(指法律发生约束力),2,、法律的失效(指法律失去约束力),3,、法的溯及力(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世界各国关于法的溯及力的规定,?,?,?,?,?,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轻原则,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1994,年,6,月,10,日,,拘捕,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颁布,1995,年,12,月,28,日释放,三、法的效力位阶,?,(一)判断法的效力位阶的一般原则,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上一级机构制定的法律不仅高于下一级,机构制定的法律,而且当然高

6、于所有在,其之下的下一级机构制定的法律。,宪法,国家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各部委,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制定),?,(二)效力位阶的特殊规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对于同一机构制定的,不同法律,),2,、新法优于旧法,(对于同一机构不同时间制,定的法律),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思考:特别法是否总是优于一般法呢?,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有关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区别的,表述错误的是(,),A.,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非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效力,B.,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对象

7、是不特定的人,非规范,性文件则适用于特定的人,C.,规范性文件可以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文件仅能,适用一次,D.,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非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2,、特别法是指(,),A.,宪法,B.,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C.,在国际范围内的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或,者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律,D.,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律。,3,、下列关于法的编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的编纂可以增加新的内容,B.,法的编纂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C.,法的编纂又称法典编纂,D.,法的编纂不能改变原有规范的内容,4,、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8、规范化是指(,),A.,法律汇编,B.,法律编纂,C.,法律解释,D.,属于法的各种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有一个统一的规格和标准,5,、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称为(,),A.,法的约束力,B.,法的溯及力,C.,法的继承性,D.,法的同一性,6,、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刑,法在有无溯及力问题上采用(,)原则

9、。,A.,从旧原则,B.,从轻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7,、根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可,以分为(,),A.,根本法与普通法,B.,一般法与特别法,C.,成文法与不成文法,D.,国内法与国际法,8,、下列有关公法和私法的表述,哪项是不正确,的(,)?,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来的,B.,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保护国家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C.,通常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而,诉讼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D,.,“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

10、,范围,”,。这一段话是列宁说的,二、多项选择题,1,、某出版社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这属于(,),A.,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B.,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C.,法律汇编,D.,法典编纂,2,、下列有关法典编纂的表述错误的是(,),A.,法典编纂只删除已过时的内容而不增加,新的规范,B.,任何国家机关皆可进行法典编纂,C.,法典编纂的结果往往是一个新的法典的,产生,D.,法典编纂要求的技术不高,任何人都可,以从事,3,、下列属于当代中国法正式渊源的是(,),A.,国际条约、国际惯例,B.,宪法,C.,诉讼程序法,D.,特别行政区法律,?,4,、当代中国的法适用于(,),A.,

11、悬挂中国国旗停泊在汉堡港的邮轮,B.,西沙群岛,C.,吉林省吉林市石文镇,D.,中国驻英国大使馆,?,5,、下列关于我国法的效力层次的表述正,确的是(,),A.,法的效力层次指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B.,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C.,特别法总是优于普通法,D.,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新法优于旧法,6,、下列法律中只在国家局部区域有效的有,(,),A.,福建省经济特区条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B.,森林法,制定机关虽然是全国人,大,但其规定的规范只,C.,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适用于其管辖的部分地,区。如香港特别行政,D.,民族区域自治法,区基本法,三、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行政法规

1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成文法;不成文法;实体法,程序法,四、简答,1,、法的汇编与法的编纂的区别,2,、法的效力的种类,3,、简述我国法的对象效力,4,、简述法的时间效力,五、论述,1,、简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六、案例分析,案例一: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修改后的刑法实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没有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1997,年刑法修改后废除了“投机倒把罪”),案例二: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1998,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实

13、:,1995,年,6,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损失数百万元货物,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1997,年刑法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但,1979,年刑法并没有此项,规定),问题:结合以上两个案例,分析法的溯及力。,?,相关案例:河南种子案,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告,(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种子公司)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

14、计算。经审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和被,告都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洛阳中院判决书的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10,月,18,日

15、,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该决定最终未履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指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

16、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相关消息:,2003,年,11,月,19,日,肖太福、涂红兵、陈占军、朱嘉宁四,位律师依据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审,

17、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建议书”。建议有两条:一,是依法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并向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二是尽快审查,和清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法规,责令制定机关废止,或修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问题: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做出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的决定?李惠娟,法官是否有权宣布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无效?你如何,评价本案?,如何做法理学的案例分析,一、表明态度。要求语言精练简洁、明确。,二、理论。抓住案例中出现的知识点,阐,述基本理论。废话少说。,三、结合案例进行分析。以精练和简洁的,语言,紧抓知识点分析。注意不能钻牛,角

18、尖,应广泛分布得分点,四、结合现实。要求紧密抓住现实生活中,的相关问题。视分数决定字数。,朱苏力,男,汉族,江苏省东台县人,,1955,年,4,月,1,日,生,中共党员,教授,博士学历,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8,年,9,月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1982,年,7,月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1982,年,8,月至,1984,年,8,月在,海关广东分署工作,,1984,年,9,月至,1985,年,8,月在北京大学法,律系攻读硕士课程,,1985,年,8,月到美国留学,,1992,年,9,月从,美国亚里桑那州立大学毕业获得博士学位后回国,在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为法学院)工作,先后担任讲师、副教授、,教授。,1999,年,7,月至,2001,年,5,月任法学院副院长,,2001,年,5,月,至今担任法学院院长。,发表过大量学术成果,得到专家、学者的高度评价。代,表性专著有: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阅读秩序、,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等。其特点是视角敏锐,且善于以平实的语言阐,述高深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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