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大纲及案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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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龙景苑小区物业纠纷案2003年2月26日,重庆龙景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南方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两天后将到期。上午十点,业主委员会贴出通知,要求南方物业公司务必在合同到期之日离开龙景苑。然而,下午一点半,宣传栏内却出现了另一张公告,内容是:合同到期后,南方物业公司继续留在小区,代为进行物业管理。这张通告下面盖者四枚公章:重庆市高新区 国土房管分局、法制局、公安分局和石桥铺街道办事处。2003年5月,龙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以上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通告。公权力介入,侵害了私法关系,通告内容无效案例夫妻看黄碟案 只要不传播,既不违法案例余波作弊处分案子 公法关系(不过一般来讲学生与

2、学校为“私法关系”),案例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对各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高于一般的民事活动,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即保险各方当事人应该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得有任何欺骗、隐瞒行为。保险合同需要“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经营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合同。2.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专业性较强。3.诺成性,【案例】中关村仪科惠光赊销案仪科惠光公司从事 IT分销业务,在短短 三年时间里,仪科惠光迅速蹿升为国内IT行业第五大分销商,代理近40个品派的产品,拥有近200家科技产品连锁店,营销网络覆盖大江南北。在中关村,有先供货后

3、给钱的赊销惯例,公司之间一直靠信用来维持。仪科惠光公司董事长林大兵就是凭借自己的商业信用,与上百家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刚开始,他只有两三天的赊销期限,后来,又延长到一个星期、两个星期,最后,他取得了长达一个月的赊销资格。但到2001年,企业经营出现了问题,加上IT市场销售冷淡,产品卖不出去,仪科惠光的资金链终于断裂。重压之下,林大兵开始大批量从代理商处进货,货物到手后,马上低价出手,当现金回笼后,林大兵卷款失踪。诚信原则,(2)“遗产可不可以留给二奶”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冲突。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张学英,并与张同居,后黄于病危时留下遗嘱将其财产分两部分,

4、一份留给妻子,另一份给与其同居的张学英。丈夫死后,由于妻子拒绝分配财产,“第三者”遂将“原配夫人”推上被告席,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请求法庭判给其按遗嘱应得的6万元。意思自治、公序良俗,(3)成都麻将风波公序良俗必须谨慎使用,以免法律的“泛道德化”和“多数人的暴政”家住成都百寿巷二号居民余涌军楼下的居委会活动室里,麻将声从早到晚不绝于耳。余不堪其扰,提出休息时间禁打麻将。为此,百寿巷二号的居民们就是否攒赞成打麻将进行了一次“公决”,结果是六十七人赞同,只有余一人反对。余遂以麻将噪声严重影响自己休息、对身体健康造成影响为由,将居委会

5、告上法庭。日前,全国首例“麻将官司”在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开庭,引来中央、省市各家媒体的强烈关注。在庭审中,双方争辩激烈异常。法庭最终因原告被告双方均无法对打麻将发出的声音是否构成噪音举证而宣布休庭,择日再审。休息权应得到保障,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宣告死亡,实际没死的配偶结婚不算重婚,后面婚姻有效)、法人、其他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担保法先诉抗辩权)、形成权=(撤销权、抵消权)法人:团体性、独立性(独立财产 独立人格 独立责任),买卖合同,法律思维的案例:融资租赁,西南航空(承租人),中国银行(保证人),担保,10年,波音公司(卖方),J

6、P摩根金融租赁公司(买 方)(出租方),1.有几个民事法律关系?西南航空公司和波音公司之间有没有法律关系?2.每种法律关系的性质?3.在租用的10年以内,谁享有波音757飞机的所有权?4.如果波音公司延期交货或者交付的飞机出现问题,谁出面要求波音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与被担保、租赁、买卖关系(四个主体),“我只养你18年”据报道,从小父母离异缺少父爱的王晨好不容易才考上大学,不料竟又被生父赶出家门,王晨多次哀求父亲仍无济于事。无奈之下,这名四处寄居的大学生将生父推上法庭,怒讨居住权。1月2日,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就是:“王晨的父亲声称我只养你到18岁,是否合法?”婚姻法

7、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权利冲突实际上是要求立法者公平地划分利益:个人隐私权 VS 言论自由权和公众知情权,案例 2002年,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驳回著名球星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案。判决指出:“即使原告认为(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

8、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本案的公共利益是国人关注的世界杯和中国足球队。正是在这种公共利益的驱使下,东方体育日报对其他媒体报道的范志毅涉嫌赌球问题,就有义务、有权利进行调查,以满足球迷乃至广大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与公民的人格尊严都是宪法所明确保障的权利,但是,两者之间很难达到完美的平衡。一个人选择成为公众人物,他就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那就是在涉及到他的事项上,天平需要偏向于言论自由(公共利益)。只有保持这样小的不平衡,才能够获得整个社会的大平衡。”,私力救济的案例:A.甲为保护自己的桃园免受小偷侵扰,在桃园四周架设高压电

9、网,致使小偷被电死 B.甲为看家护院养狼狗五条,小偷乙入院中被狼狗咬成重伤 C.甲因情势急迫将盗贼放在屋前的汽车轮胎扎破 D.甲见小偷乙在屋中寻找钱物,乘其不备将其左臂砍下 ABD 私力救济过当 C私力救济适当,第四章 民事法律事实和行为,死亡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 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有关有偿、无偿(赠予、无约定的)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双方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实践性法律行为:必须有物的交付附期限的合同:一定会发生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不一定发生(我中100万,给你50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1)除了双方签字盖章,还需要“登记批准”才产生效力的合同。(2)“附生效

10、条件的合同”: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依据。(3)“附期限的合同”: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一定期限的到来。欺诈(王女士买车)、胁迫、趁人之危(本身陷于危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案例:未成年买彩票应给奖品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侵权:过错原则1.一方要有侵权行为2.另一方有损害结果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4.侵权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无过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要点1.2.3.过错推定责任重庆“烟灰缸案”公平责任,案例 2004年3月23号,在西安一个十七岁的小伙子刘亮在购买体育彩票的时候中了大奖,奖品是

11、一辆宝马车。我们国家没有彩票法。财政部于2002年3月1日印发的 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明文规定:禁止向未满18周岁者出售彩票和支付中奖奖金。而刘亮购买彩票时实际年龄只有17岁。问题:(1)刘亮购买彩票是的年龄是否影响其行为的效力?(2)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应该如何认定?(3)刘亮购买彩票的行为是否有效?该给奖品,第五章 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代理:基本特征、行纪-拍卖(以自己的名义)案例16:转代理的基本问题(买茶叶)案例17:再代理不成立(运输鱼),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各种情形。(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12、对外活动;(2)代理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发生原因:(1)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2)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行为超出了代理权限范围。(3)行为人原有代理权但代理权已经消灭。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依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某种关系的存在,足以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1.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法律强制规定,无权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有效,本人必须向善意第三人履行合同,然后向无权代理人要求追偿。2.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社会交易秩序。,转代理的基本问题:,案例 甲和乙是同时,甲的家在南方茶区,春节甲回家探亲,乙委托甲买十斤

13、碧螺春,结果春节期间没有茶卖,甲就打电话给乙,乙就说,你找人帮我办吧。甲就转委托给丙,丙是当地的一个茶商,而且为人老实。结果过了春节,丙再卖茶的路上被人给抢了,现在问这个钱谁来赔?(1)再代理是否成立?(2)代理人有没有尽到“选任”和“指示”责任?(3)在代理成立之后的法律后果 由谁承担?,案例2 甲帮乙运输冷冻鱼,路上要用三天的时间,第二天丙追来了,给甲说甲的父亲病重,甲很着急,但又联系不上乙,正好丙也是个司机,但是丙喜欢喝酒,曾多次被罚款,但是这个时候没有办法,甲只好转托丙。甲回来之后给乙一说,乙说,那怎么行,丙这家伙爱喝酒是出了名的。后来果然丙酒后驾驶,把车翻进沟里了。(1)再代理是否成

14、立?(2)代理人有没有尽到“选任”和“指示”责任?(3)在代理成立之后的法律后果,第六章 合同法,格式条款:什么叫格式合同、优缺点、特征合同订立:三个案例邀约、承诺、邀约的失效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先履行、不安抗辩权)背诵合同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定义及相关特征背诵,合同的订立:要约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要约生效的时间合同法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的时间是要约开始对要约人产生拘束

15、力的时间。(2)要约生效的效力(1)要约人要受到自己所发出的要约的约束;(2)承诺人获得了承诺的权利,不是义务。(例外:合同法第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三)不安抗辩权 在债的履行中,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

16、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案例“借腹生子”如何处理:甲乙两夫妻无子,遂向丙要求借腹生子,先付给丙2万元,并承诺待子诞生后,付2万元劳务费。当丙生下儿子丁后,丙改变主意,不原意将儿子丁交给甲乙抚养,同时要求甲乙支付2万元。甲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取得对丁的抚养权。,本案的性质如何界定?是否适用合同法?合同是有关财产流转的关系,不包括身份关系。解决身份关系,丙有权行使抚养权,不适于合同法,第七章 物权法,物的分类:动产、不动产。原物、孳息(天然、法定孳息)案例18:牛黄 牛黄为牛的孳息,牛黄款应归还村民 3个法律关系(赠与、买卖、加工承揽合同)物权:民事主体依法直接支配定物并且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

17、法律特征:支配权、对世权(人死债不烂,父债子来还-有问题)、物权优先性(优先债权),善意取得制度 必考担保:物权的分类 1.抵押权:一般针对不动产,不能转移占有。2.质押: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3.留置权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了解)埋藏物、隐藏物、添附 案例:王、潘两家共住李村 加工,所有物的共有共同共有:婚姻关系、接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最大特征:不分份额,只有离婚的时候按份额分配财产(无特殊情况,对半分)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取得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指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1)按份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的财产是确定的。(“确定的份额”体现在价值

18、上。份额是可以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法律推定为份额均等。)(2)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分出或者转让自己的份额。(与共同共有的区别),善意取得制度对物权追及效力的切断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将他人的动产转移占有给第三人时,如第三人出于善意并且有偿取得该动产,法律即认定第三认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动产的原所有人不得行使其追及权。适用条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2)受让人取得的财产仅限于依法可以流动的动产;(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的方式有偿取得财产;(4)无权处分人占有财产必须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所以盗赃物、拾得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要分情况讨论,(1)

19、保护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背后是整个市场交易的秩序。(2)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把风险分配给物的原所有人比分配给善意第三人对社会总福利更有利。经济学有一个原理:把风险分配给控制这个风险成本最低的人。(3)从道德上来考虑,物品是原所有人依据自己的意愿转移给占有人占有的,所以占有人和原所有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比较密切,原所有人必须对自己对占有人的信任负责,对自己先前的行为付出代价。(4)原权利人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要求返还原物,但是他有权向无权占有人索赔。由于现代社会大多数产品都是可以在市场上买到的种类物,所以原所有人的利益一般不会受到太大损害。,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法律规定的理由,案例 某单位将其工程发包

20、给某建筑公司进行建设,在工程建成后,发包人为借款而将该大楼抵押给某银行,但是由于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依法享有对该大楼的留质权,有权要求对该大楼拍卖并依法优先受偿。而银行也因为发包人没有到期还本付息而要求行使抵押权,对该大楼进行拍卖,这样就发生了银行的抵押权和承包人的留置权的冲突。抵押权和留置权冲突时,留置权优先。,例1 王、潘两家同往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三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

21、、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属谁?归王家,但王家给潘家一定补偿 一般而言,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合,不动产所有人得到附合物,但对动产所有人适当补偿。,案例 资助儿子10万元,两任妻打起“拉锯战”,成都市民李某和梁某于1997年离婚,儿子随梁某生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3年,李某得知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的儿子准备出国深造,就给前妻寄了6万人民币,以资助出国留学的儿子完成学业。李某的现任妻子魏某发现此事后,指责丈夫未经她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并找到梁某母子,要求退钱,遭到拒绝以后,李某现寻求律师意见。此案如何依法处理?善意取得,不需要退钱,丈夫侵犯了

22、共同共有权,妻可状告其夫。,第九章 债权法,债发生的根据(重要),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背诵)不当得利要件(了解,用于案例)捡到遗失物:善意(以现有利益为限)无因管理:银行、邻里争端、台风案例,债发生的根据:(重要)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产生也依赖于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激发。同时,债权关系的特殊性在于“特定主体之间,一方向另一方请求进行某种行为”,那么,所谓“债发生的根据”,就是“哪些情况下,特定的一方民事主体可以强制要求另外一方进行某种行为”(一)合同之债:合同,也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之债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所在,反映出法律

23、对“财产流转”的调整。合同是最普遍重要的债。我们将在后面专章介绍。(二)侵权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也能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某种侵权债务关系,即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其财产和身心损害的权利。(三)不当得利之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一经产生,就在不当得利者与利益收受损害者之间产生了债的法律关系。(四)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进行管理的行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也是一

24、种债的请求。,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必须一方获利。(二)他方受损。(三)一方获利和他方受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上述两原因系出于同一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四)发生上述事实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即“无法律上的依据”。,案例 2002年月,被告陈某到原告会泽县待补农村信用合作社支取万存款。一周之后,信用社称由于业务员的过失,让被告取走19990元,多取了万元,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该款。陈某称,自己存折上的余额是万元。只取走9990元,不存在多取一万元的情况,信用社诬告自己,要求赔偿名誉及精神损失、误工损失共计万元。纠纷诉到法院后,原告提供的取款凭条上的金额确为19990元,但被告称存折

25、丢失。法院认为:本案最为关键的是:因存折已丢失,无从知晓存折上的存款余额是否被被告篡改。原告既然认为被告故意丢失存折或者隐藏不报,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故意隐藏存折的事实,如果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多取走了万元,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民事案件举证的基本原则: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2.民事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天平原则”“排除合理怀疑原则”,例 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多支付了5000元。甲用这5000元经营,获利3000元,其中1000元为劳务管理费用。后银行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案例 王某与李某系邻里,一天,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撕打,王某将李某的手咬伤,此时

26、,长期居住在王某家的王某的女婿张某见状后,便急忙找车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结果其花费了2000元。李某出院后,两家关系并未好转,于是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返还其支付的2000元治疗费。而李某面对张某的起诉,则主张此款是张某为其岳父王某垫付的,故不应返还。“无因管理”用一句话来概括,一方的行为纯粹是为了做好事设立“无因管理”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奖励、保护“见义勇为”和“助人为乐”。,必须是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不需要无因管理者自己亲力亲为,只要他在进行无因管理的过程中主观上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具体案件中行为人“主观意思”是判断“是否构成无因管理”重要指标。,案例 患者许某因病县医院治疗,突然病情恶化。医院紧急将其送往省会大医院会诊,确诊为腹壁窦道,需立即手术。由于没有家属陪同。省医院只好将手术风险告知陪送前来的县医院医生张伟刚:患者体质较弱,手术可能引起并发症。张考虑到手术较急,认为治病要紧,便代表患者家属在术前谈话记录上签字。结果许某在手术中因并发症死亡。许某之父以张伟刚超越权限,签字同意手术,致女儿死亡为由,起诉要求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如何定性:无因管理 VS 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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