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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全系统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工作,增强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 统一性、权威性和适用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规章制度是指本机构制定的、广泛适用的、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和 一定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冠以“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指 引”或“操作指南”等名称。第三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充分调研、联系实际、分工协作 的原则,并严格经过规划立项、调研起草、论证与征求意见、公示修改、会议审 议、发布实施、检查落实等阶段后出台。第四条 省联社、系统内法人行社于每年初制订规章制度制定计划,由各部门 提出意见,法律合规部门汇总平衡,行长(主任
2、)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根据 业务发展情况,需要调整制定计划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报法律合规部门审核安排计 划。第五条 规章制度一般由具体经办的业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负责先期调研和起 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省联社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委 托有条件的法人行社起草。第六条 规章制度起草成稿后交法律合规部门组织论证。起草部门应当随同规 章制度草稿提交以下材料:(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银行同业的同类规章制度;(三)相关调查报告、案例等其他参考资料。第七条 法律合规部门对规章制度草稿制定的必要性、整体结构、条文表述、 体系协调、适用性和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者
3、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法律合规部门应当举行座谈 会、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第八条 规章制度草稿经论证后,应当公布并广泛征求基层行社和各级工作人 员的意见;省联社制定的规章制度草稿应当在全系统内予以公布,征询修改意见。 第九条 规章制度草稿经各方讨论修改,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后,由法律合规 部门提请行长(主任)办公会议审议;依据行社章程需要提请董(理)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涉及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征求工会部门 的意见,并履行相关手续。第十条 规章制度通过审议后,依照行社章程分别由董(理)事长或者行长(主任)签署后发布施行。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施行一年后,法律合规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具体执行 部门和内审部门,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其适用性,并对其存在 的问题提出修订意见,向行长(主任)办公会议报告。第十二条 法律合规部门应当对上年度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和汇编。每三 年对本机构所有现行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需要重大修订的,应当由相关部门提出,经法律合规部门 审核后,列入年度计划,比照制定程序进行修订;需要废止的规章制度,报行长(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联社法律合规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