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领导班子成员岗位变动薪酬调整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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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领导班子成员岗位变动薪酬调整办法根据信用社(银行)薪酬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信用社(银行)劳动 用工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 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区、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遗留专职人员,是指信用社(银行)(以下 简称省联社)成立以前历史遗留的原在县级联社享受副科级及以上行政待遇的专职 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稽核、总会计师、工会主席、调研员、巡视 员、督导员、监察室主任等人员(不含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按副科级套改工资的 担任县级联社中层正职及以下职务的人

2、员)。本办法所称在任领导班子成员,是指省联社成立后继续任职和由省联社提名任 职的各行、社董(理)事长、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监事长;省联社 党委任命的各行、社党委专职党内职务人员。本办法所称退出班子人员,是前款所指在任领导班子成员经省联社决定退出领 导班子或机构改制、换届时不再提名为领导班子成员的人员。本办法所称异地任职人员,是指非本人申请而由省联社安排由一地法人行、社 到另一地法人行、社担任领导班子成员的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离职、免职、降职、撤职等均含行政和党内职务。第四条 历史遗留专职人员的薪酬调整(一)重新确定新工作岗位的,执行绩效工资制,岗位责任工资系数按以下办 法

3、确定,年终效益工资按实际工作岗位考核发放。1、原享受正科级行政待遇的人员:已经省联社安排重新进入领导班子的,岗 位责任工资系数按实际担任职务的系数执行;由当地行、社安排担任部门正职及以 下职务或未安排职务的,岗位责任工资系数按本行、社总部部门正职的系数执行;2、原享受副科级行政待遇的人员:已经省联社安排重新进入领导班子或由当 地行、社安排担任部门正职的,岗位责任工资系数按实际担任职务的系数执行;担 任部门副职及以下职务或未安排职务的,岗位责任工资系数按本行、社总部部门副职的系数执行。(二)仍未安排新的工作岗位的,各行、社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为 其安排具体工作,或由本人提出内退申请。安排

4、工作后一个月内未到岗,也未提出 内退申请的,作待岗处理,停发所有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待岗生活费。(三)经批准内退的,不再发给工资,改发内退生活费,标准为:原享受正科 级行政待遇的人员,内退生活费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原享受副科级行政待 遇的人员,内退生活费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第五条 在任领导班子成员受到降职处分的,按降职后职务调整岗位责任工资 系数并考核分配效益工资。受降职处分的成员直接内退的,按处分后职务对应的内 退生活费标准执行。第六条 在任领导班子成员经批准内退的,不再执行绩效工资,不再享受效益 工资,发给内退生活费。内退生活费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一)离职前任董(理)

5、事长、行长(主任)的,内退生活费不超过本行、社 在职的部门正职基本保障工资和岗位责任工资之和;(二)离职前任副行长(副主任)、监事长的,内退生活费不超过本行、社在 职的部门副职基本保障工资和岗位责任工资之和。第七条 退出班子人员的薪酬调整(一)因省联社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即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 数之和达总票数的30及以上或其他原因认定为不合格)被免职的,按所在行、社 重新安排的岗位调整岗位责任工资系数并考核分配效益工资。(二)因个人违纪行为(如索贿、受贿等)被免职、撤职的,按普通员工调整 岗位责任工资系数并考核分配效益工资。(三)因自身工作失职、失误被免职、撤职的,按比原任职务低两

6、级的职务(指本行社总部的职务,下同)标准调整岗位责任工资系数,按普通员工考核分配 效益工资。(四)因承担领导责任被免职、撤职的,按比原任职务低一级的职务标准调整 岗位责任工资系数,按比原任职务低两级的职务考核分配效益工资。(五)省联社考核认定为合格,因以下原因退出班子的,其岗位责任工资系数 按原任职务的系数保持不变,按比原任职务低两级的职务考核分配效益工资。1、任同级职务超过10年,个人要求辞去职务;2、个人身体状况较差不利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3、省联社党委研究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第八条 退出班子人员经批准内退的,不再执行绩效工资,不再享受效益工 资,发给内退生活费。内退生活费标准按以

7、下办法确定: (一)因第七条第(五)款原因退出班子,依据其原任职务,按第六条执行。(二)因第七条第(四)款原因退出班子,原任董(理)事长、行长(主任) 的,按第六条第(二)款执行;原任副行长(副主任)、监事长的,按非领导班子 成员内退办法执行。(三)因第七条第(一)至(三)款原因退出班子,按非领导班子成员内退办 法执行。第九条 退出班子人员由所在行、社在其退出班子后的两个月内为其安排具体 工作,或由本人提出内退申请。安排工作后一个月内未到岗,也未提出内退申请 的,作待岗处理,停发所有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待岗生活费。第十条 异地任职人员的薪酬调整(一)原任职行、社等级低于或等于新任职行、

8、社等级的,自担任新职务次月 起,工资关系转入新任职行、社。(二)原任职行、社等级高于新任职行、社等级的,按以下情形调整:1、平职交流到异地担任领导班子成员:其工资实行两年过渡,过渡期自任职 次月起至两年后对应月止,在此期间,工资关系仍留在原任职行、社,基本保障工 资、岗位责任工资按原任职行、社标准由原任职行、社发放。若在过渡期间新任职行、社等级上升且高于原任职行、社等级,则从次年元月 起工资关系转入新任职行、社。若过渡期满新任职行、社等级仍低于原任职行、社等级,则工资关系从过渡期 满次月转入新任职行、社,并按以下办法确定新工资标准:(1)在过渡期间新任职行、社未能实现等级上升的,其新工资标准按

9、过渡期 内原任职行、社最低等级时的标准执行;(2)在过渡期间新任职行、社实现等级上升的,其新工资标准按工资关系转 移时原任职行、社标准执行。2、经省联社动员或考核提拔到异地担任领导班子成员:若新任职行、社新任职务的基本保障工资和岗位责任工资之和高于其原任职 行、社原任职务的标准,则工资关系从任新职务次月起转入新任职行、社。若新任职行、社新任职务的基本保障工资和岗位责任工资之和低于其原任职 行、社原任职务的标准,其工资实行两年过渡,过渡期自任职次月起至两年后对应 月止,在此期间,工资关系仍留在原任职行、社,基本保障工资、岗位责任工资按 其原任职行、社原任职务标准由原任职行、社发放。过渡期满次月工

10、资关系转入新 任职行、社。3、通过公开竞聘方式提拔到异地担任领导班子成员: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任 职的,按本条第(二)款第2项执行;本办法印发之后任职的,从任职次月工资关系转入新任职行、社。(三)异地任职人员在新任职行、社任职前的效益工资由原任职行、社按其原 任职务考核分配发放,到新任职行、社任职次月起由新任职行、社发放,若新任职 行、社应发放的全年总收入低于其到任新职务前的全年总收入水平,由省联社给予 适当补助。第十一条 异地任职人员法定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单位缴纳部分由工 资关系所在行、社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工资关系所在行、社代扣代缴。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信用社(银行)县级联社高级管理 人员岗位变动薪酬调整办法同时废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受处理人 员薪酬调整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信用社(银行)人力资源部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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