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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信用村(组)后续管理维护条例各信用社: 为不断加大我县农村信用工程的建设力度,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效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稳定发展,同时巩固和维护好创建的信用乡(镇)信用村(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扎实有效抓好信用工程创建工作1. 已经验收的补郎、猴场两社,要认真总结,作好回顾看工作,按照省联社验收小组检查出的22个问题统一整改完善,整改时间为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后,要求写出书面整改报告,于11月5日前交联社农发部,以便为2012年回头看工作提供依据。同时要在原有基础上完善内控,提升、扩展创建成果,搞好非信用村后续宣传工作,加大创建力度,确保
2、此项工作常态化,杜绝冷热现象。2. 目前已经申报信用村的乡(镇)要继续加大创建力度,一是各社按年初签订的信用村目标确保创建完成;二是有条件申报信用乡(镇)的马官、白岩、坪上应尽快做好申报验收工作的准备,根据省联社下发的通知精神,必须在2011年10月20日前完成验收,未完成的11月不能再申报;三是不具备今年申报信用乡(镇)的社应一如既往的开展好宣传、动员和进村入户信息采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长期持久、扎实有效的进行,严惩弄虚作假行为,为2012年县打造信用县打下坚实的基础。二、 信用农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年检工作 信用农户的年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黔农信办发2010151号及黔农信办发20
3、1032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年检,年检时间在次年的一季末完成。三、 信贷档案管理 信用农户信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以村民组为单位编号建档管理。四、 责任追究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1. 未按规定流程开展农户咨询调查评级及授信且不能说明原因的;2. 未按规定执行合同面签的;3. 超越、变相超越权限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或审批贷款的;4. 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5. 未按规定开展年审工作或年审后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严重失真的;6. 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农户小额贷款检查,造成贷款损失的;7. 为提高贷款面,突击放贷的;8. 普遍存在收息转贷的;9. 以贷收息的;10. 贷款展期无手续,贷款展期普遍缺失或人为弄虚作假;11. 未建立柜面放贷机制的;12.13.14. 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外调有吃、拿、卡、要现象的;15. 随意提高和降低混乱执行利率定价的。五、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