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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远程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综合业务系统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会计授权监督体系,联社将业务柜员和授权柜员物理分离,对营业机构的会计内控制度执行和业务操作实行远程集中授权。依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储蓄业务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CCIS业务主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反洗钱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远程集中授权,是指借助于网络和影像传输技术,由网点柜员将需要授权的交易信息、交易、经办人员相貌等交易要素,以影像资料的方式同步传输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远程授权中心,授权人员在专用终端上依据柜员提交的影像
2、资料对该笔业务进行审核并完成授权,从而实现业务操作与授权分离的一种非现场授权方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辖内各营业网点和联社远程授权管理中心。第二章 授权人员任职条件第四条 远程授权中心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无不良嗜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较全面的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业务系统操作实践经验。第五条 远程授权中心岗位设置,设置授权中心主管、授权人员。(一)授权中心主管职责:1、协助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授权中心人员的管理工作;2、贯彻落实上级及联社相关制度、规定;3、负责拟定
3、并执行对中心人员的日常考核;4、及时处理重大安全性事件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报告;5、负责中心授权人员的轮班、休假及调班等工作。(二)授权人员岗位职责:1、检查各营业网点需授权业务所提供资料的合规性、合法性、齐备性,并进行及时授权。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及时返回,并提出拒绝理由。2、对各营业网点提交的授权业务中的疑难问题和异常交易的信息,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同时及时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进一步提高授权服务水平。3、讲究职业道德,秉公守法,服务为先。第六条 网点临柜人员的职责:柜员受理业务时,必须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对所受理的业务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对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
4、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认真做好票据、身份证件等防伪鉴别工作。第七条:授权人员权限(一)有权对营业网点提交的授权业务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拒绝授权,或要求补充授权资料,再进行授权。(二)有权对相关授权业务的不合理处提出意见。(三)有权抵制相关违规、违纪行为,并如实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四)50万元(含)以下大额业务,经授权人员审核后,可直接授权;50-100万元(含)大额业务须须经请示授权中心主管批准后方可授权;100万元以上大额业务须经请示联社分管领导后方可授权。第八条 授权柜员设置与使用(一)各网点CCIS 综合业务系统一级主管全部上收至电子银行部统一保管使用,负责该主管对应网点所有授权业务
5、和柜员密码初始化工作,按随机授权的模式,对各网点申请授权随机进行授权。(二)远程授权系统两个超级用户7777和8888负责授权操作员的增加、删除、解锁,不参加授权业务操作。由电子银行部明确专人分管(不得一人管理使用)。(三)远程授权系统参数设置员70001负责分配授权操作员的角色,不参加授权业务,由电子银行部负责管理使用。(四)远程授权操作员负责登录系统授权,执行授权、查询、打印相关报表等操作。第九条 远程授权系统操作员根据实际人员分配,不得随意增加授权系统的操作员号,超级用户管理员和参数设置员不能同时为一人保管。第十条 电子银行部为各营业网点设置二级业务主管,主要负责日间签到、日终轧账和柜员
6、解锁。第十一条 授权系统授权操作员的增加、删除、变更,财务信息部须书面申请,经联社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电子银行部系统管理员增加、删除或变更。第十二条 授权中心各系统用户密码管理遵循“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每月至少修改一次,不得通用。第四章 业务处理流程第一节 远程授权的发起第十三条 网点柜员受理需要远程授权的业务时,必须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暂
7、行办法的通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13年修订)、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凭证记载交易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规范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本着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认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第十四条 对发起的授权业务,要严格按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远程集中授权实施细则中远程授权审核与拍摄基本要求上传资料,认真做好票据、身份证件等要素的防伪鉴别工作。第十五条 部分无原始凭证发起的授权业务,按照规定填制远程授权申请书,与相关依据一并提交远程授权中心。第十六条 对需经网点柜员现场交叉审核的业务,须按照
8、规定执行现场交叉审核,经审核人签字确认后,发起远程授权申请。第十七条 对需有权人审批的业务,需经有权人签字确认后,发起远程授权申请。当有权人不能现场签字确认时,可由柜员请示有权人后,该有权人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授权中心该笔交易情况以及是否授权等,柜员方可就该笔交易发起远程授权申请。第二节 凭证拍摄第十八条 柜员发起远程授权申请时,应按照远程授权审核与拍摄基本要求的要求,采集相关交易凭证、客户和经办柜员面部特征等影响资料上传至远程授权中心。第十九条 柜员拍摄影像的内容,应包括每笔业务记载要素的凭证资料正(反)面。在不影响要素完整性与清晰性的前提下,可将相关资料合屏传输,但不得重叠;若需授权业务与之
9、前业务存在联系的,应将之前的有关凭证一并传输。第二十条 柜员对需要授权的业务,应按照“先录入后传输”的要求,根据业务需求,录入相关凭证要素信息,采集、传输相关资料影像,并对传输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与完整性负责。第三节 远程授权端处理第二十一条 授权端业务处理流程应按照“先审后授、综合审核”的原则,实现加强事中控制与提高授权效率的管理要求。对业务经办传输的凭证要素以及相关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影像资料要素与交易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第二十二条 远程授权人员获取授权申请后,通过审核交易画面要素、授权提示信息及图像信息,对所授权业务的合规性和业务依据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给予授权通过。第二
10、十三条 远程授权人员审核发现提供资料不完整时或发现交易内容有误的,授权人员应拒绝授权。授权人员拒绝授权时应输入授权拒绝理由,便于网点柜员整改。如拒绝理由较复杂,不便于用文字表述,或者是超过字数限制的,授权人员可以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及时联系经办柜员。.第二十四条 授权人员在审核时发现可疑情况的,要及时联系网点确认实际交易情况,根据具体的情况决定是否授权并如实做好记录工作。发现有违规交易情况的,应立即拒绝授权,及时向上级汇报情况并如实做好记录工作。第四节 日终处理第二十五条 网点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在17:30前告诉授权中心,便于安排人员进行业务授权。第二十六条 营业终了,电话联系网点
11、是否有授权业务。在确认所有网点无授权业务后,方可退出授权页面离岗。第二十七条 远程授权人员临时离岗或营业结束,必须退出远程授权页面。第六章 应急处置第二十八条 当营业机构遇到系统频繁提示“授权超时”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导致系统出现故障时,业务发生网点应立即报告联社电子银行部,由电子银行部检查后作相关记录并报告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启动应急处理,并积极开展系统故障排除工作。第二十九条 在应急状态下,联社电子银行部应配合营业机构将授权模式切换为“现场授权”,确保业务处理的连续性和及时性。第三十条 系统恢复正常后,营业机构应根据联社电子银行部的通知,停止应急状态,将“现场授权”模式切换为“远程授权”。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一条 联社稽核审计部门应将远程授权情况纳入稽核审计内容及柜员违规积分管理系统。第三十二条 对业务柜员不按规定办理授权业务或利用远程授权拖延办理业务、授权中心人员违反授权操作程序授权等的,按照联社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联社授权中心实行门禁制度,非授权中心人员进入需经联社领导或中心负责人同意。第三十四条 联社授权中心建立异常情况登记薄(附件4),负责对异常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