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监察总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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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监察总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机制,强化稽核监察监督职能,实现稽核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促进农村信用社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各项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制度,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着提高稽核监察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原则,充分发挥稽核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省联社设立监察总队。监察总队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职权开展工作。 第三条 监察总队是业务活动检查与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为一体的稽核监察组织。对检查出的问题除按有关规定提出整改意见外,依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

2、暂行办法进行经济处罚或给予行政处分。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第四条 监察总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二名,队长由省联社分管稽核监察工作的领导兼任,副队长由省联社稽核监督处处长兼任;监察总队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核处,负责监察总队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队员实行动态管理,从全省农信系统择优选拔,由监察总队签约聘用,聘期一年,聘期内享受原级别,其人事档案关系仍归原所在单位管理。第六条 队员聘期内考核工作由省联社组织人事处和监察总队共同负责,期满后考核称职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考核优秀的,可向原所在单位或系统内推荐提拔任用,也可在监察总队内部经考核后晋职;考核不称职的,退回原所在单位。第七条 队员有下

3、列情况之一的,随时予以解聘:(一)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形成风险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三)因其他原因需要提前解聘的。第三章 工作职权第八条 监察总队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省联社内设处室、中心履行职责情况稽核;(二)对全省农信用社实施现场、非现场稽核和突击检查,查办严重违规问题及重大案件;(三)对省联社直管干部进行任期内履职稽核和离任稽核,根据授权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稽核;(四)受理稽核对象的复议申请;(五)完成省联社安排的其它工作。第九条 队员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权利:(一)有权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有关稽核信息和各类业务报表;(二)有权查阅被稽核单位各类档案、资料和有关文件;

4、(三)有权享有被稽核单位计算机网络上较高的业务信息访问权限;(四)有权对被稽核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各种资金和财产等进行检查;(五)有权参加被稽核单位召开的会议,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六)有权要求被稽核单位和经办人员就稽核所涉及的问题作出回答、解释和说明,并取得证明材料;(七)有权对被稽核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处理建议和经济处罚决定;(八)有权对被稽核单位正在进行的违规、违法行为,报监察总队后采取必要措施,并有权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九)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凭稽核证和书面通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直接稽核。第四章 工作奖惩第十条 队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认真追查,及时报告,并有效减少

5、或避免农村信用社经济或信誉损失的,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抵制和检举重大违规违纪行为主动堵截案件奖励办法给予奖励。第十一条 队员必须依法合规开展稽核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和稽核纪律,实施稽核检查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不准由被稽核单位安排住宿;(二)不准接受被稽核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三)不准在被稽核单位报销任何费用;(四)不准接受被稽核单位任何馈赠;(五)不准参加被稽核单位安排的旅游、联欢等娱乐活动;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六)不准向被稽核单位提出与稽核工作无关的要求;(七)不准与被稽核对象私下接触;(八)不准泄露稽核秘密。 违反上述工作纪律或有关规定的,将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监察总队日常办公费用、检查费用从省联社管理费中列支。第十三条 队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所在单位发放,不参加原所在单位工资考核,待遇不低于正式人员平均水平。第十四条 队员聘期内每月给予适当补助,执行任务期间所发生的检查费用按照省联社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此前下发的制度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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