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准入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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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选择担保机构的管理,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担保机构包括政策性担保机构、互助性会员制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第三条选择担保机构应遵循择优选用、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原则。第四条准入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和资格、执业规范、诚信行为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职责:制定担保机构管理的制度办法;制定担保机构准入资格条件;确定准入担保机构名单;负责全省

2、农村信用社对准入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全省农村信用社与担保机构的重大合作事项;负责与担保机构合作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市州办事处(联社)职责:依据省联社制度办法,结合辖内实际,制定辖内相关制度办法;根据省联社制定的准入资格条件对县级联社推荐的担保机构进行复评,确定向省联社推荐准入名单;负责落实准入担保机构的分类管理;负责检查辖内农村信用社准入担保机构工作,协调相关事务;决定辖内农村信用社与担保机构的重大合作事项;完成省联社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县级联社的职责: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制度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根据省联社制定的准入资格条件对担保机构进行初评,确定向市州办事处(联社)推荐

3、准入名单;具体负责准入担保机构的分类管理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事项;定期不定期对担保机构进行检查,收集、保管有关资料;向市州办事处(联社)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完成市州办事处(联社)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是准入担保机构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担保机构的准入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担保机构准入条件第九条担保机构的准入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金应达到一定规模;(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无违约记录;(四)组织机构健全,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专业化运作模式和风险控制能力;(五)具有较强信贷担保能力;(六)公司及其主要经营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涉案行为等。

4、第十条担保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信用社必须退出。(一)不履行合作协议或有其他违规违约行为;(二)出现重大经营失误,对公司效益造成重大影响;(三)牵涉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四)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五)信贷担保能力下降,不再符合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六)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或其监管部门、工商、税务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有不良记录等。第四章评议制度 第十一条评议制度是指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集体评议的原则,对参选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经营管理情况、偿债能力、担保能力、防范风险能力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县级联社进行初评,市州办事处(联社)进行复评,省联社进行总评。每年进行一次

5、评议,年中可以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评议步骤:(一)县级联社要定期对合作担保机构的资格和资质、偿债能力、担保能力、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评议,并上报市州办事处(联社)。(二)市州办事处(联社)在县级联社评议的基础上,对合作担保机构进行审查,上报省联社。(三)省联社在市州办事处(联社)的审查基础上,对上报推荐的担保机构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年度准入担保机构推荐名单。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第十三条评议程序包括初次评议和后续评议。(一)初次评议是由县级联社推荐上报市州办事处(联社),市州办事处(联社)按照必要的评议步骤进行评议,省联社根据评议结果,建立“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信息库”。(二)后续评议是指年度中,各

6、级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实际情况以及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担保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必要的评议步骤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更新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信息库。后续评议基础工作包括对担保机构的检查报告和建立担保机构合作情况台账。对担保机构的检查,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建立担保机构合作台账: 各级信贷管理部门对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事项应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包括:担保机构名称、担保机构资本金、担保机构实缴资本、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担保事项、担保基金等内容。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四条全省农村信用社在开展与担保机构合作的业务时,只能从“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信息库”中进行选择。第十五条对有不良担保记录的担保机构,全省农村信用社应立即停止与其合作,并报告省联社。 第十六条在加强与合作担保机构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相互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及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视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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