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企业征信数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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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用社)企业征信数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征信系统数据安全,防范金融机构在数据提取、报送及更正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数据泄露及篡改风险,依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系统管理员用户、普通用户的职责及操作规程。原则上,系统管理员的职责如下:(一)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二)负责督导辖区农村信用社及时上报关于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的相关报表;(三)负责报文报送和反馈报文的接收工作;(四)负责数据的整理、核对工作。普通

2、用户职责如下:(一)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工作;(二)可以使用系统查询;信用社的系统管理员用户、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职。第四条农村信用社要将系统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的名单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征信中心备案。如用户发生变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征信中心进行变更备案。第五条系统相关工作人员不得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第六条企业征信系统安装在专门的计算机上,不得安装其他的任何无关软件,并装有杀毒软件,随时做好杀毒。第七条报文生成过程中坚持双人操作,报文生成(包括加压加密)和上报工作不得由同一人负责。第八条征信数据的删除和更正要严格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加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管理。第九条征信系统用户设立后要立即修改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并且用户密码要定期进行更换,确保系统安全。第十条征信系统每做完一次业务要进行一次备份,防止系统瘫痪导致的数据丢失,影响征信工作的录入。第十一条征信数据的录入要严格按照贷款手续进行,不得随意更改业务信息;在录入过程中要认真仔细,杜绝因马虎大意造成信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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