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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总行境外代表处及派出人员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银行总行在境外设立的代表处以及派出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境外代表处的隶属关系第一条境外代表处实行主管行长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其业务和人事关系,由总行的国际业务部和人事部进行归口管理。第二章境外代表处的级别第二条境外代表处的级别由总行按照下列原则确定:1代表处可定为专业银行部级或处级。2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可定为部主任级、副主任级或正处级;副首席代表可定为正处级或副处级。第三章境外代表处的工作职责第三条银行境外代表处的工作范围与职责:1作为银行的境外金融业务联系机构,介绍业务伙伴,协助在境外筹集资金,扩大银行与境外金融界的交往
2、与合作;2收集、整理和分析境外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信息,及时反馈国际金融市场的股市变化、汇率变化、筹资、投资条件变动的信息以及国际金融新产品的信息;3处理总行和国内各分行在当地的国际清算和债务纠纷,协助管理银行在当地的股份和其他投资;4协助国内客户了解当地公司的资信,提供经贸金融等业务咨询;5沟通培训渠道,为银行在外联系干部培训机构;6了解当地经济、金融发展动态,宣传银行,扩大银行在外的影响;7协助管理、处置银行在境外的其他各种事项。第四章境外代表处的请示报告制度第四条境外代表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请示报告制度:一、业务的请示报告制度1境外代表处常规业务都有一定的授权范围,超过范围的业务应上报总行
3、批准。2每年12月份应向总行上报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和业务经费的预算,每年3月份应向总行上报上一年的工作总结和会计决算以及代表处的设备购置、购房、购车等大额开支报告。3遇重大事项和重要外事活动应上报总行批准。4每月给总行报告“代表处工作大事记”。二、机构和人事的请示报告制度1机构变动,应报总行审批。2派驻人员的工资待遇由总行确定,如果需要变动,应报总行审批。3如因工作需要,需在当地聘请外籍工作人员的,应报总行审批。4其他有关机构和人事的重要事宜应报总行批准或备案。第五章境外代表处的财务管理第五条境外代表处的财务管理工作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第六条境外代表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外事财务的规定,建立
4、健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应每月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送财务收入开支情况。第七条境外代表处财务开支实行计划管理,年初核定开支总额,确定一定的可以自行决定的开支额度和范围,超过额度的开支,应报总行国际业务部批准。第六章境外代表处的工作会议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第八条境外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每年以回国述职的方式参加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第九条总行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在境外召开境外代表处工作会议或专业会议。第七章派出人员的管理第十条派出人员由总行国际业务部门提名,人事部门考核,报行领导批准。派出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坚持改革开放政策,政治上可靠,遵守外事纪律;2熟悉国际金融业务和相关的
5、业务;3懂英语或其他开展业务工作必须的外语或方言;4一般应具有在银行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5身体健康。第十一条派出人员的任职时间,原则上为二年至四年。特殊需要时,经批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六年。派出人员实行轮换制度,境外派出人员原则上任期期满轮换一次。境外派出人员为处级以上干部,如因工作需要,原则上可以从一个国家调往另外一个国家工作;一般干部需要回国工作一年以上,才可再派出境外。第十二条派出人员应将党(团)组织关系转交外交部党委,在到达驻外机构后,应及时与当地使(领)馆取得联系,服从当地(使)领馆组织的领导,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祖国荣誉的事。派出人员如系党(团)员的,在大使馆安排
6、的支部或小组,定期过组织生活。第十三条派出人员应根据业务的需要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国内进行上岗前所必须的业务培训和外语培训,在境外工作期间,也可以结合相关业务进行短期培训。派出人员到第三国出访应提前报总行审批。第十四条派出人员晋升行政职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由人事部会同国际部进行考核,按程序进行审批。第十五条派出人员,处级以上干部(含处级、下同),要求每一年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国际部及人事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采取邮寄材料的方式),级以下干部一般在国外定期向上一级领导述职。总行人事部定期考核境外派出干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人员经总行同意可回国述职和请示工作。第十六条派出人员的工资,人事部根据派出人员的行政级别,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外交部的有关规定确定工资级别执行。派出人员的交通、生活等各类补贴,由各境外机构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其他中资机构的规定,提出具体方案,报总行批准执行。第十七条有关派出人员回国探亲或其配偶出国探亲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外交部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另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人事部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