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联合社对违规违纪事项实行非常规检查处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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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用社)联合社对违规违纪事项实行非常规检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提出的“依法从严治社”管理要求,推动全省农村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维护省联社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实效性,更好地发挥内控机制和制度作用,造就一支纪律严明、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勤劳奉献的农村信用社干部员工队伍,依据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党务、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违规违纪事项实行非常规检查处理(以下简称“非检”),是指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在党的工作、管理工作、业务工作、经营工作和案件防范工作中,遇有特定案件线索或遇有突发事件和紧急事件时,省联社党委和省联

2、社领导班子特别授权纪检监察、安全保卫部门或稽核部门牵头组织,省联社其他业务部门参与、配合的检查处理工作组织(检查组、调查组、稽查组等,下同),对特定案件或事项进行检查、调查并现场处理的工作措施。第三条“非检”实施的检查、调查和现场处理,必须以案件或事项的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条规、金融行业法规和省联社的规章制度为准绳,既要提高执纪效率,遏制事态恶化或促使其向好的方向发展,又要保护当事人或相关联社机构的合法权益,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纪准确,处理及时。事项现场处理后要补齐有关资料,保证档案齐备完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系统内各级机构和所有员工。第二章 实

3、施原则第五条时效原则。体现快速反应,迅速控制事态,捕捉检查、调查、稽核的最好时机,为常规性工作奠定基础。第六条效能原则。突出实际执纪效果,努力实现检查、调查准确和全面。通过现场处理,确保农村信用社资金、资产和员工人身安全,掌控事态发展趋势向良好的方向发展。第七条精准原则。根据执纪现场情况,快速做出处理决策。做到对事的处理趋利避害,果断准确;对人的处理依法合规,不枉不纵。作出结论后要立即进入处理阶段,并同步进行序时性纪实记录,保证与常规性工作的有序衔接。第八条协调配合原则。要与当事机构相关组织做好协调工作,互相支持,保证善后工作的顺利进行。当事机构和当事人要积极配合“非检”组织工作,为其开展工作

4、创造必要的条件。第三章 实施条件第九条遇有下述情况时,应及时采取“非检”措施:1.出现突发事件或紧急事件时(如挤兑事件,大规模聚众群访,围攻、拦堵农村信用社营业场所等);2.遇有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发生时;3.有重大或违法犯罪嫌疑或犯罪趋势发生时;4.有重要案件或事项举报线索需要迅速进行检查、调查、稽核时;5.因行动迟缓将造成农村信用社资金、资产或员工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或不利于检查、调查取证,妨碍日后工作时;6.陈案、积案、重复信访事件或经下级机构多次办理不力,久拖不决需要经过调查核实追究下级责任时;7.内部员工合伙或上下级串通违规、违纪或实施违法犯罪时;8.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无视上级有关制

5、度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消极对待、采取其他方式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思悔改,一意孤行需要迅速采取组织措施时;9.在业务、经营活动中,无视有关制度规定,有恶意经营倾向或行为时;10.在组织人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帮结伙,串连拉票,传播谣言惑众,干扰政治秩序现象发生时;11.在检查、调查、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新的案件线索,需要及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时。第十条省联社认为需要采取“非检”措施的其它情况。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纪律第十一条“非检”工作的日常组织工作由省联社监察(纪委)保卫部负责。成员单位为省联社各职能机构。第十二条“非检”组织成员由省联社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条件和专业结构选定

6、。根据不同工作任务的需要随时选派。一般情况下,每个工作小组不少于3人。组长由派出领导指定并对工作负全责,其他成员必须服从组长指挥。第十三条工作组成员需要进行回避的,由派出的省联社领导决定;每个成员都要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主动向组织提出回避申请。第十四条工作组成员必须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不得随意泄露工作去向和相关工作情况,也不得在工作地会客和参与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第十五条工作组成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工作对象及其所在机构的宴请、礼品、纪念品和有价证券、现金等。第五章检查 调查 处理第十六条“非检”工作组成员履行公务时,要出示省联社特别介绍信、工作证、检查证。检查证和工作证通过网

7、络或文本方式公示全辖所有机构,以便验证。第十七条“非检”工作的检查、调查程序和工作范围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和省联社的规章制度执行。必要时可采取“先封(账册、资产、档案资料等)后查”、“先停(职务、工作等)后查”等特别措施。第十八条在查清错误事实基础上,或为了阻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时,可由工作组成员中的两名省联社职能部门负责人(其中必须有一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共同作出处理决定,责成当事人、当事机构立即执行,并同时通报给当事人、当事机构的上级主管机构,当事人、当事机构上级主管机构必须积极配合。第十九条现场处理决定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非检”工作组要将检查、调查、处理事项转入正常工作程序

8、。同时做好善后的全部工作。第六章 工作条件第二十条“非检”工作组要配备专用车辆,工作器材实行省联社领导特批制度,保证工作需要。第二十一条工作经费实报实销,但必须从严掌握,厉行节约。根据工作任务需要,报请省联社领导核批。第二十二条“非检”是省联社采取的带有全局性的特殊工作,省联社各部门应该主动为其创造条件,采取特事特办的处理方式。监察(纪委)保卫部要做好日常的协调沟通工作。第七章 组织领导第二十三条监察(纪委)保卫部根据省联社党委的工作总体部署,结合内控工作实际提出派遣计划。派遣计划包括工作地、工作内容、工作时限、目标要求、小组人数及专业配套情况、现场处理预案、经费预算等。报请省联社理事长(党委书记)或主任(党委副书记)批准后,方可进入“非检”工作程序。第二十四条在省联社理事长(党委书记)或主任(党委副书记)授权后,由省联社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签批派遣单,工作组也可进入工作程序。第二十五条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要由组长根据需要向派出工作组的领导及时汇报,并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领导的指示。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省联社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在本办法试行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整修订时,由省联社主任办公会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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