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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加强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干部和员工管理,进一步扩大和延伸监督管理的视野和范围,杜绝违法违纪事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干部员工。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内容第三条 在工作以外的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不准与服务对象之间有不正常的交往和经济往来,不得在企业报支任何费用。(二)不准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规违法经营活动,以权谋取个人私利。(三)不准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结算、提现等金融业务。(四)不准泄露、出卖本行商业秘密。(五)不准
2、利用职权接受宴请、高档消费或收受贵重礼品、有价证券。(六)不准参加有碍公务的宴请、旅游、出国访问、营业性娱乐等活动。(七)不准参加封建迷信、聚众赌博、吸毒或参与嫖娼、卖淫等活动。(八)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伙同他人经商办企业以及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九)不准发表、散布和传播有损本行形象的言论,参与影响社会治安、公共秩序的活动。(十)不准有其它违反社会道德、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十一)不得参与或加入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四条 实行分级负责制,本行董事长对全辖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负总责。第五条 本
3、行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负督查领导责任。第六条 本行机关及中心各部门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网点的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七条 本行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内审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查处违纪违规案件。第四章 监督管理的方式第八条 严格实行工作时间以外的监督管理制度。实行用权制约、公开办事程序和跟踪督查措施,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以贷谋私、违规办理金融业务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和延伸。第九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季一次,逐级汇报“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情况,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汇报。在每半年
4、一次民主生活会上,个人要汇报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第十条 加强家庭监督。充分发挥“廉内助”的监管作用,单位责任人每月家庭走访或电话家访一至三户,每半年开展一次座谈会,每年开展一次总结表彰会,充分调动家属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使之成为党纪国法的宣传员、家庭廉政的守门员、配偶行为规范的监督员、反腐倡廉的战斗员。第十一条 开展综合督察活动。由本行领导班子组织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一些饭店、舞厅、酒吧、洗浴等营业性休闲娱乐场所进行明察暗访。第十二条 强化社会监督。定期不定期召开社风监督座谈会,发放社风测评卡,了解和评议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第十三条 重视信访监督。本行人力资源部门认真
5、做好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及时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第十四条 定期分析思想动态。领导班子每年召开一次思想动态分析会,分析员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重点做好有违规违纪苗头人员的思想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第五章 监督管理的处理处分第十五条 凡在工作时间以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工作时间以外构成第二章所列行为之一,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待岗学习、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对群众举报有不廉洁行为,或在系统内有不良传闻,但未能查实认定的,进行诫勉谈话。(二)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三)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且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四)一年内,违反第二章中两条以上(含两条)或两次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的,给予待岗学习处理。(五)一年内,违反第二章中两条以上(含两条)或两次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的,且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被书面检查和被通报批评,扣除当月奖励;待岗学习期间,只发给基本生活费,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晋升职级资格。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与修改。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