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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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严肃干部人事纪律,着力解决全乡干部在纪律和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全乡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渝人发2005106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中共云阳县委办公室、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机关事业单位不在岗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云阳委办发200727号)、中共云阳县委、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干部纪律作风整顿的实施意见(云阳委发200816号)以及中共云阳

2、县委组织部云阳县人事局关于印发云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委组2008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一)考勤对象乡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二)考勤原则遵循公开、公正、平等、奖优罚劣,定期考核与抽查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全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和不在岗等行为。(三)出勤1、 出勤分类出勤分为全勤、缺勤和不在岗三种情况。全勤:无任何缺勤行为及记录。缺勤:缺勤考核范围包括以下几种:迟到:超过上班签到时间未到岗位的;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提前

3、下班的;脱岗:非特殊情况未经批准同意、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离开岗位的;事假和病假:按考勤有关规定确定;旷工:未经审批同意,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不到岗上班超过半天及以上的。(3)不在岗:未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同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2、出勤管理(1)印制机关职工签到簿,由党政办公室文书专门负责督促工作人员上班签到及考勤工作。(2)文书负责于每周一将上周签到簿报送书记审查并签字确认。(3)分管领导会同党政办对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在岗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好记录。(4)自觉接受广大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党政办要按月汇总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并于当月底张榜公示3-5天。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

4、并作好记录。(5)党政办公按季度统计汇总出勤情况,作为考核评定的依据。同时送书记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备案。3、出勤要求(1)出勤签到必须由本人亲笔填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代签、补签。凡因出公差、出席会议或因事、因病不能签到的,须告之相关人员,由文书在当日签到簿上注明情况。(2)负责考勤登记、汇总、上报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否则将严格追究责任。(四)请销假1、请假范围事假、病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病假3天及以上的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历证明)。2、 请事假期限全体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限每次一般在5个工作

5、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请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请假天数)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3、 批准权限(1)乡主要领导请假报县委组织部审批。乡副职领导和一般工作人员均需向乡主要领导请假。(2)凡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须由请假人填写云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申请表一式四份,由乡主要领导加注意见后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由本人申请并出具县人民医院及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和建议休假治疗证明书,由乡主要领导审查后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请假人因故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须向主要领导续假。凡超假而未续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未履行请假

6、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5、出勤待遇1、事假(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2、年休假符合公务员法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渝办200410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等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

7、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3、探亲假(1)符合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实施意见(渝人2002180号)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其探亲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2)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符合出国探亲条件的,出国探亲3个月以内,其基本工资全额发给;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4、病假(1)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2)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

8、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3)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5、婚假、产假、丧假按规定享受婚假、产假、丧假的工作人员,其婚假、产假、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照发;经本人申请,按规定审批同意,延长产假(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5%发给。6、见习期、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工作人员,分别以见习期、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间的工资为假期工资的计发基数。7、旷工旷工(含因公

9、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15天以下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开除的,按相关规定办理。8、不在岗(1)离职学习或进修的。离职学习或进修(学制在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要按管理权限报批,未经报批的,先由单位通知本人限期10日内回单位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批。限期内未重新审批的,由单位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停发其工资;超过30日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规定工作日符合辞退、解聘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辞退、解聘。(2)长期病事假或超假不归的。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请病假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除按有关规定扣减工资外,年终不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3)抽调借用人员。未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的抽调或借用人员,通知其本人限期10日内回原单位工作,逾期不归的,从下月起停发其工资。6、考勤监督乡纪委对考勤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全面监督和检查。本制度自发出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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