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农业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房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贵州农业信息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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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南州农业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黔南州农业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推进各项工作和谐有序进行,根据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贵州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黔委厅字201249号)和黔南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黔南委办字201272号)的要求,结合黔南农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遵循以下基本要求,确保取得实效。(一)应评尽

2、评。凡是按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评估不得作出决策。(二)全面客观。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科学客观评估,实事求是反映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三)查防并重。既全面查找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又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解释引导,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四)统筹兼顾。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统筹考虑发展与稳定、整体与局部以及不同群体之间和各个方面的关系,审慎作出决策。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第三条 评估范围:在制定出台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广,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要改革措施和实施重点工程建

3、设项目、举办大型活动等农业重大事项时,要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内容包括: (一)涉及“三农”整体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农民收入增加、农业产业增加值增长、粮食产量增加等重大指标的关注、会商、审核等。(二)涉及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粮食直补、农资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业保险试点政策落实,农民负担监管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处置等。(三)涉及农村重大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及征占地补偿、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改革、职称评聘制度改革等。(四)涉及现代农业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农业园区建设规划、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项目实施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

4、监管、重大病虫害的预警预测防控、农业应急管理防控等。(五)涉及民生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农村沼气等生态农业发展、农村扶贫开发、打假护农专项治理、农业生产销售技术信息服务指导等。(六)涉及所属企业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企业重大投资融资、重组改制、收购兼并、破产清算、人员安置等。(七)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或事项;其他可能引发农村社会稳定风险的农业重大事项。第四条 评估内容:(一)合法性。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合理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5、,会不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会不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三)可行性。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理解。(四)可控性。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其他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或者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

6、题。是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第三章 评估主体第五条 各级农业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主管领域、行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委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所涉及主要范围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出决策建议、起草政策、进行改革、申报项目、举办活动等,组织实施单位是进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涉及多个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第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州、县(市、区)分级负责制。需要多级党政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指定评估主体,不重复评估。第七条 评估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有关社

7、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参加评估。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评估结果运用第八条 对第三条规定的评估范围内的事项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决策部门要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领导,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第九条 评估程序:(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主体负责制定评估方案,应明确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工作方法、具体措施及工作要求。(二)开展调查工作。评估主体或评估主体指定的机构、组织按照评估方案,就拟定事项在实施地区进行公告、公示,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要特别注重征求与拟定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群众的意见,并对群众的

8、意见、建议进行收集、归纳、整理,形成客观真实反映广大群众意愿的文字材料,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依据。要注重征求涉事单位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三)开展风险评估。评估主体或评估主体指定的机构、组织在广泛征求和准确掌握民意的基础上,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围绕风险成因、潜在威胁,以及可能激化风险的消极因素、化解风险的积极因素和消除、弱化风险的有效措施等,进行深入讨论、准确研判和科学论证,形成明确的评估意见。(四)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6

9、0%及以上的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群众不满情绪难以缓解,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为高风险;20%到60%的群众不理解不支持,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80%及以上的群众理解支持的,为低风险。(五)编制评估报告。评估主体或评估主体指定的机构、组织根据分析论证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决策事项、评估依据、评估过程、评估结论、防范化解措施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评估报告由参加评估论证会议的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后,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决策机关,需要多级党政机关决策的要逐级上报,并抄送决策实施部门和同级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第十条 评估结果运用:重大事项决策须经决策

10、机关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要作为重要依据。决策机关应根据评估报告结论,形成一致性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策。(一)对符合国家政策,经过科学论证、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手续完备,存在低风险的事项可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二)对经科学论证、法律手续完备,但存在中风险的事项,应作出暂缓实施的决策,并责成涉及部门制定维护稳定工作方案和应急方案,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三)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冲突或法律手续不完备,可能损害群体利益,存在高风险的事项,应当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

11、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第十一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对经评估后实施的重大事项,应全程跟踪,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确保决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项目建设、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二条 评估主体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的。在实施过程中对不稳定问题化解和处置措施不落实,导致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以及拒不执行整改措施导致风险增大、事态恶化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决策机关不根据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无视社会稳定风险作出或实施有关事项决策,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的,将依据法律法规对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黔南州农委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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