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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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江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间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江华农村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江华农村商业银行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江华农村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江华农村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江华农村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根据该属性,中间业务可分为九大类:(一)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业务;(二)银行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2、业务;(三)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金融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四)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银行保函等;(五)承诺类中间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业务;(六)交易类中间业务,例如远期外汇合约、金融期货、互换和期权等;(七)基金托管业务,例如封闭式或开放式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八)咨询顾问类业务,例如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九)其他类中间业务,例如保管箱业务等。 第四条 江华农村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应经省总行审查同意,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江华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

3、的客观需要;(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三)有利于完善江华农村商业银行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江华农村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积极开发中间业务种类,在开展各类代办、代收、代发、代缴、代理、代保管等传统业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票据贴现、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债券、信用卡等业务;开展咨询、评估、财务顾问、信息服务、担保业务、承诺类、代客理财等新兴的高附加值的业务;开展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性业务,汇期货业务、金融期货与期权合约、货币利率互换、外汇及证券各种

4、指数、远期利率协议、其他资产的期货与期权、组织银团贷款等。 第七条 总行根据各江华农村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并报人民银行备案。 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 第八条 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 (一)票据承兑; (二)开出信用证; (三)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 (四)贷款承诺; (五)金融衍生业务; (六)各类投资基金托管; (七)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八)代理证券业务; (九)代理保险业务;

5、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审批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九条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 (一)各类汇兑业务; (二)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三)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 (四)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 (五)委托贷款业务; (六)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七)代理资金清算; (八)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 (九)各类代理销售业务,包括代售旅行支票业务; (十)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 (十一)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

6、咨询; (十二)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 (十三)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包括融资顾问、国际银团贷款安排; (十四)保管箱业务; (十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备案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十条总行业务发展部负责受理中间业务开办的申报和业务管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由总行根据业务性质及风险特征确定适用审批制。 第十二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发布专门业务管理办法的中间业务品种,若办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制度,按专门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明确开办各项中间业务的收费标准,对国家有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应按国家统一标准收费执行。如:银行承兑汇票每笔按票面金额的0.5;汇兑每笔0.5元

7、;委托收款、委托承付每笔1元;银行汇票每笔1元;电子汇划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5元,1万元10万元每笔10元,10万元50万元每笔15元,100万元以上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对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按商业与公平原则确定收费或定价标准,江华农村商业银行应按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总行应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保证对中间业务的有效管理和规范发展。 第十五条总行应制定中间业务内部授权制度。 第十六条总行应加强对中间业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建立和实施有效的风险

8、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七条总行应建立监控和报告各类中间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风险管理,建立中间业务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各项中间业务的开展情况及风险状况,并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业务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总行应充分认识中间业务中存在的风险,督促江华农村商业银行建立识别、监测、控制中间业务风险的机制,明确管理责任,促进中间业务的稳健发展。同时,建立江华农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期报告制度:一是各江华农村商业银行应按照中间业务基本情况统计表的格式,于每月月初向总行业务发展部报送上一月内中间业务开展情况;总行于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之前向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上一

9、季度的中间业务开展情况,于每年1月10日之前报送上年第四季度的中间业务开展情况,每年1月20日之前报送上一年度全年的中间业务开展情况;二是各江华农村商业银行应于每年初应就上一年度中间业务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年度的发展计划向总行业务发展部报送总结报告。总行每年年初应就上一年度中间业务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年度的发展计划向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报送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总行应注重对中间业务中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对或有资产业务实行统一的资本金管理;应注重对交易类业务的头寸管理和风险限额控制;应对具有信用风险的或有资产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九条总行应建立中间业务内部审计制度

10、,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状况、财务状况、遵守内部规章制度情况和合规合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br 第二十条总行在对各江华农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强制停办相关业务,取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中间业务;(二)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三)开办业务过程中,逃避总行及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四)开办业务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五)业务经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严重风险及实际重大资金损失;(六)总行认定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各江华农村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总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临清市农村信用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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