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协议.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3741423 上传时间:2023-03-1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咨询服务协议.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咨询服务协议.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咨询服务协议.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咨询服务协议.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咨询服务协议.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咨询服务协议.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咨询服务协议.doc(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聘请中介机构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公司资管业务承揽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公司各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各部门”)在资管业务承揽阶段中介机构的聘请。 第三条 各部门拓展资管业务需聘请中介机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合理性原则,即向中介机构支付顾问费用额度应与中介机构所提供服务合理配比。 (二) 效益性原则,即在与所聘中介机构合作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公司收益,努力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三) 合规性原则,即在

2、与所聘中介机构合作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各部门拟聘请中介机构的,应尽量选择具有咨询类、投资类、信息服务类等业务资质,拥有丰富客户资源,具有专业客户服务经验,享有良好声誉的机构作为合作对象。第五条 各部门聘请中介机构时,应全面了解并审慎考察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要求中介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简介等资料。各部门承揽人员应了解并留存中介机构的联系方式、中介机构联络人或经办人员的身份资料与联系方式等。第六条 各部门应在与中介机构正式开展合作之前,与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咨询服务协议。咨询服务协议文本可参考本指引附件

3、一。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及承揽人员不得在与中介机构合作过程中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并且应就此向公司出具相关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可参考本指引附件二。第八条 各部门应要求中介机构出具合法开展业务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可参考本指引附件三。第九条 各部门向公司申请咨询服务协议盖章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 中介机构简介。(二) 中介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 中介机构联络人或经办人员的身份材料及联系方式。(四) 部门负责人及承揽人员签署的书面承诺。(五) 中介机构签署的书面承诺。(六) 顾问费支出申请表。顾问费支出申请表中应对项目情况、支付比例、承揽情况等予以简要说明。顾问

4、费支出申请表文本可参考本指引附件四。 (七) 其他应提供资料。第十条 顾问费用支付原则上在公司实现全部收入后进行。收入分阶段实现的,可分阶段予以支付。第十一条 顾问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公司基于合作项目所实现净收入(扣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20%,超过净收入20%的,应同时报请资产管理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部领导审批。第十二条 各部门向公司申请支付顾问费用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 已签字盖章的咨询服务协议。 (二) 中介机构工作报告。中介机构工作报告中至少应包含项目情况简介、项目分析、中介机构主要工作内容和项目完成情况。中介机构工作报告文本可参考本指引附件五。

5、第十三条 各部门经办人员在与中介机构合作过程中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不得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如发现经办人员有不当行为,将按公司制度严肃处理。第十四条 公司除资管业务外,其他业务承揽需要聘请中介机构的,可参照本指引执行。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合规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咨询服务协议甲方: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耀华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电话:0755-83516222联系人:彭翱联系方式:027-85561049、18907227933乙方:武汉隆翔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地址:武汉市

6、青山区青扬十街7栋1-4号商网电话:联系人:联系方式:鉴于: 1、甲方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质。 2、乙方是 ,主营业务范围为 投资企业管理服务,会计咨询,市场调查,社会经济咨询,技术推广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友好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在 “长夏武汉一号”资产管理计划 项目 (以下简称“本项目”)中委托乙方担任咨询顾问等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1.1 乙方利用其丰富的市场渠道和优秀的客户资源努力促进、促成甲方开展本项目。1.2 乙方主要负

7、责与客户及有关各方沟通协调,应甲方要求参与并协助甲方与 的谈判和协议签署等。1.3 乙方配合甲方完成与项目相关的部分调查工作。1.4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分析、咨询、方案设计等顾问服务。第二条 服务期限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所涉全部工作完成之日止。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3.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本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服务。3.2 甲方组织、安排专业工作团队与乙方直接对接。3.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3.4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3.5 甲方应履行本协议第六条下的保密义务。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4.1 乙方有权及时、完整地知晓本项目的相关

8、信息,并要求甲方依据本协议之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用。4.2 乙方应谨慎勤勉地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一条中约定的服务内容。 4.3 乙方应承诺,其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4 乙方无权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咨询服务。4.5 乙方应履行本协议第六条下的保密义务。4.6 乙方申请甲方付款之前,应向甲方提交书面工作报告。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5.1 甲乙双方以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作为基本原则。5.2 甲方按以下第 2 项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1)甲方在收到客户支付的本项目全部业务款项且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合格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甲方基于本项目所实现净收入(扣除营业

9、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 %,作为咨询服务费用。(2)甲方在每次收到客户支付的本项目相应业务款项且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合格发票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甲方所实现净收入(扣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 26 %,作为咨询服务费用。5.3 如果本项目最终未完成或甲方未实现业务收入,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咨询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与支出。5.4 甲乙双方在本项目中各自支出的差旅费用、招待费用等由双方自行承担。5.5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税费。 5.6 甲方应将咨询服务费用汇至乙方以下账户:乙方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 保密条款6

10、.1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一方的客户、雇员、子公司或与各方有关联的公司、法人实体、个人或公众)透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6.2 乙方对其在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6.3 本条款项下的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至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五年之日止。第七条 免责约定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向甲方提交的方案、报告、意见等书面服务文件(如有),仅供甲方用于经营决策之参考,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交的书面服务文件独立判断、决策,除

11、故意和重大过失外,乙方对上述书面服务文件实施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八条 变更、解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协议,本协议的变更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归还其控制或持有的甲方文件及资料。第九条 违约责任9.1凡本协议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不符合本协议之约定,均视为违约,若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2 任何一方因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其他10.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10.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0.3 本协议首次签署的通讯地址为双方约定的相互送达文件的地址,一方地址如有变化,应及时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按照该地址发送的文件,均视为送达,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该未及时通知方承担。10.4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签署日期:【2014】年【5】月【8】 签署日期:【2014】年【5】月【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