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物业管理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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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易物业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老旧小区简易物业管理工作,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提升城市形象,根据xx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简易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老旧小区,是指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破产企业宿舍区、无人管理住宅区等。本意见所称的简易物业管理,是指不具备实施专业物业管理条件的老旧小区,由镇(街道、开发区)成立物业管理办公室,指导社区居委会成立“两站一中心”,并由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对所辖老旧小区实施的简易物业管理活动。本意见所称“两站一中心”,是指物业管理投诉调解站、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站

2、和物业服务中心。第三条 老旧小区简易物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和“部门协调,镇(街道、开发区)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区老旧小区简易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做好简易物业管理组织准备工作,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区规划部门负责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建筑的规划审批工作;区公安部门负责老旧小区的治安秩序管理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资金的拨付及投资评审工作;区城管部门负责老旧小区内乱搭乱建等行为的查处工作;区物价部门负责老旧小区简易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

3、)负责辖区内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指导社区居委会成立“两站一中心”,开展老旧小区简易物业管理;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协调的物业管理事项等;社区居委会负责组建“两站一中心”,具体落实镇(街道、开发区)交办的与简易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二章 简易物业管理的组织实施第五条 老旧小区简易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镇(街道、开发区)会同区民政部门根据各小区具体情况确定。第六条 简易物业管理由镇(街道、开发区)成立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指导社区居委会“两站一中心”建设。(一)物业管理投诉调解站负责受理并调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类矛盾和纠

4、纷,将矛盾化解、解决在基层,促进社区和谐。(二)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站负责为辖区内实行简易物业管理的业主提供房屋排险、下水管道疏通及水电故障排除等有偿应急维修服务。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站应配备专业人员和抢修设备,建立起与各专业维修公司的联系网络,有效解决群众应急维修问题。(三)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无人管理的老旧小区实施以公共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为主要内容的简易物业管理。第七条 简易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镇(街道、开发区)会同房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应包括公共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基础性服务。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应

5、达到规定标准并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第八条 老旧小区简易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岗位工作标准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第九条 实行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召集,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中心、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城管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参加。第三章 简易物业管理费用及政府补贴政策第十条 简易物业管理费用实行多方筹集,由区政府补贴,镇(街道、开发区)自筹,业主交费三方组成。区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补贴标准为每户每年50元,按季度拨付。业主交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6、x价字200533号)文件执行。不足部分由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补齐。第四章 监督考核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老旧小区实施简易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政绩考核内容。第十二条 区房管部门制定了xx区简易物业管理考评标准(见附件),并负责做好老旧小区简易物业管理的指导落实、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考核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小区为优秀示范小区,得分70分(含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小区为合格小区,得分70分以下的小区为整改小区。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贴资金挂钩,其中优秀示范小区、合格小区足额拨付财政补贴资金,整改小区扣除10%的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奖励优秀示范小区。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简易物业管理费用筹集情况和使用情况账目,并接受小区业主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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