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调研测算结果说明.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3742427 上传时间:2023-03-18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营改增”调研测算结果说明.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营改增”调研测算结果说明.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营改增”调研测算结果说明.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营改增”调研测算结果说明.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营改增”调研测算结果说明.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营改增”调研测算结果说明.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营改增”调研测算结果说明.doc(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 建筑业“营改增”调研测算情况汇报-阮智勇在镇江座谈会的发言一、 建筑行业“营改增”调研测算工作进展情况 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财税(2011)110号文正式公布,上海市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根据通知,各地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不同,北京市为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

2、广东省为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2012年12月1日。 两次公布的试点行业范围均未包含“建筑业”。说明财税部门充分考虑了建筑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住建部是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本次“营改增”对建筑行业产生的影响,于今年四月以建办计函(2012)205号文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调研工作的通知,引导企业做好“营改增”的各项准备工作。调研采用函调和座谈的方式,选择100户以上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的建筑企业进行调查,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组织实施,由相关专业协会配合,并随文转发了调研方案,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认真学习财

3、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110号、111号文件,选定不同类别的建筑企业2-3家,报中国建设会计学会。5月末,各省市自治区推荐的调研单位84家,各专业协会、会计学会推荐调研单位61家,合计145家,其中建筑施工、建筑劳务企业105家,勘察设计、建设监理、造价咨询服务业38家,建筑机械租赁2家。5月15日,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建筑会计学术委员会在北京举办了一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析培训班,有450多人参加,会议聘请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讲解“营改增”有关政策规定,希望参加企业未雨绸缪,做好调研测算和应对措施。6月13日住建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又在北京国谊宾馆召开了“建筑业“营改增”动员布置和填报调研

4、测算表讲解会议”,有被选定的企业66家120余人参会。会议又聘请了财政部领导和税务专家就营改增政策规定进行讲解和学术报告,秦玉文会长代表计财司做了动员布置。阮智勇秘书长就调研测算表的填报内容做了讲解,为做好本次调研测算做了周密的部署。截止7月末,各省市自治区推选的单位上报48户,上报率为57%,其中零上报的地区有:山西、海南、陕西、贵州、安徽、宁夏、江西、湖北、重庆、广西共计10个省市自治区。各专业协会、学会推选的单位上报30户,上报率为49.2%,其中零上报的协会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市政工程协会两个协会。实际上报合计78户,总体上报率为53.8%。在实际填报的78户里有5户企业数据

5、明显失实,不能采用。在78户之外,另有9户企业参与调研测算,增减变动后的填报企业数为82户,上报率56.6%。其中:建筑施工、劳务公司为:66户,建筑业相关服务业为:14户,建筑机械租赁公司为:2户。二、 调研测算结果 66户建筑施工企业,据实统计测算2011年应缴纳增值税与原缴纳营业税相比,减少税收企业有8家,占66家的12%,增加税收企业有58家,占66家的88%;2011年66家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580,151万元,若“营改增”应交增值税为1,122,430万元,实际税负为5.8个百分点,增加税额542,279万元,增加比例为93.47% 。我们又在66家企业里,分析筛选出“营改增”测算

6、工作比较认真的24家企业参加了计划财务司与外事司在镇江召开的建筑业“营改增”座谈会,24家的数据如下:经营业务收入1194.64亿,按营业税3% 税率缴纳营业税35.84亿,“营改增”后销项税额118.39亿,销项进项相抵后,据实统计的应缴增值税69.67亿元,实际税负为5.83 %,比较营业税增加税负94.4%。三、 对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的初步判断及原因分析(一)“营改增”前,建筑业实行3%的营业税税率,即对含在总收入中的新增加值部分也征收了3%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还原成不含税销售额,税负实际是9.91%,因此建筑企业新增加值的税负比较原营业税

7、制增加了6.91%,这是刚性的、硬碰硬的增加,取费定额不修改,就无法转嫁至下游用户和最终消费者。(二)据了解,海外企业一直执行的是增值税,并且是单一税率17%,也就是说企业的新增加值税率一直是17%,材料采购进项税额可通过销售时的销项税额转移到下游买家或最终用户。所以海外企业实行单一税率的税制,税率的高低,企业认为影响不大。因为不存在税改企业新增加值适用税率由3%改为17%这个过程。而我国本次“营改增”企业税负是和原执行的营业税相对比的,因为“营改增”是国家结构性税改的一项措施,所以“营改增”建筑业是否增加税负是大家最关注的问题。我国增值税税率不是单一税率,而是多种税率:17%、13%、11%

8、、6%、小规模3%、零税率和免税企业。造成核定建筑业行业税率高低与建筑业在采购中取得的进项税发票种类和数额有极大的关系,因目前市场税制环境还不够完善,建筑企业取不到足以用于抵扣销项税的进项税票,必然造成企业税负的增加。(三) 增值税从理论上讲,是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可以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下游用户收取销项税款,转嫁本生产环节的税款给下游用户或最终消费者,由于增值税属“价外税”,收取的销项税款并不属于企业,企业收取销项税款减企业在采购环节取得的进项税款后余额缴税,属于代缴行为,和企业不含税收入无关。这个理论在垄断行业是可行的,进项税票的取得对企业没有什么影响。 我国现实建筑市场中,建筑企业向下游

9、用户和最终消费者收取销项税的计算基数是“不含税销售额”,这个“不含税销售额”是受国家造价定额控制的,现行定额取费中仍执行3%营业税。超过造价定额规定的报价是不可能中标的,况且在甲方占主导地位的建筑市场中,通常是低价中标。然后以总报价按11%增值税税率计算出企业“不含税销售额”及“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工程定额标准的修定已成为本次税改的当务之急。(四)参考24家企业的数据,经营业务收入1194.64亿,原营业税35.84亿,“营改增”后销项税额118.39亿,进项业务发生额809.71亿,占业务收入的67.7%,若平均进项税率11%,进项税89.7亿,应缴增值税比原营业税略有减轻。如果进项业务

10、发生额只能获得6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53.44亿(485.83亿*11%),应缴增值税比原营业税就会增加29.11亿;比原营业税税负增加2.44个百分点,增长率81.2%,况且建筑施工企业要取得6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只是一个预期目标。经过这次较大范围的调研测算,综合参与调研测算的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士的意见,在当前的建筑市场和税收环境下,大家有一个共同的感触和初步判断,认为“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负将会明显增加。致使企业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分析: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小数目,他们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2、建筑施工企

11、业需要购买的砖、瓦、灰、沙、石等地方材料,很多都由农民经营,而且季节性特强,紧俏时,货主要求现场现金交易,也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3、国家明文规定的减免或退税产品和劳务,如商品混凝土,很多地方是免税的,有的建设项目商品混凝土费用占主要业务成本的20%以上;4、建筑承包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确定的由其提供的多种材料和大型设备,供货方直接对口建设单位,不对施工企业,而且建设单位最终以直供材料和设备价值扣减应付施工企业工程价款了之,也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言,还有施工现场的水、电、气等也如同甲供材一样由供应方直接对口建设单位;5、企业注册地以外的施工项目,如果项目所在地暂不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企

12、业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以上种种原因,施工企业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劳务等与工程总造价之比,十分有限,加上税收征管的政策的不统一、不规范、不严谨,将严重地阻塞了建筑施工企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的途径。 另外,这次税收结构改革的宣传工作不广泛不深入,大多数企业负责人还设有重视“营改增”工作,2011年的核算资料中真正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业务十分有限,使得本次测算中进项税扣除数过小,以致应交增值税增加许多。五、我们的意见和建议首先我们坚决拥护国务院的重大部署,积极支持调整税收结构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鉴于建筑业的经济技术特性和涉及面极其复杂而且广泛。特提出以下几条供参考、商榷:(一) 对国家财政部门的

13、建议1、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尽量推迟实施,即便条件成熟了,希望全行业统一开始实施,以免由于地域不同、税率不同使总包与分包产生新的矛盾和实际税负的不公平等;2、“营改增”试点开始,应当执行新工程新办法,老工程老办法,避免老工程在某一时点上的税收变动和其他连锁反应;3、根据前期测算,请求将建筑业增值税率降低2-3个百分点;4、试点期间,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能否暂按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过渡期暂定3-5年;5.如前几条不能实现,必须按试点方案执行。那么在保证国家不减收,企业不增负的原则下,建议对建筑业采用即征即退的补贴办法,即:先按试点方案规定征收,对于实际缴纳增值税超出营业税额的部分,即

14、时办理退税。(二)对建筑业税收征管实施细则和过渡衔接政策的意见和建议1、对甲供材料、设备,现场水、电、气等动力费用和地方材料,“营改增”前企业结存的固定资产、大宗物资能否明确一个恰当的计税扣除率,方便操作;2、企业会计核算施行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增值税的征管类似收付实现制原则,企业销售收入的现金回笼缓慢而且滞后,销项税和进项税在时间上的差异将给企业现金流造成巨大冲击,甚至资金链的断裂。建议销项税与销售收入现金回笼同比例计算;3、对于建筑业各地税务征管机构发布了各种不同征管办法,“营改增”后将如何处理各地区和同一城市不同城区之间的税收分治?如何处理各种地方附加费的申报和入库?4、由于工程项目承包合

15、同中结算办法的不同,施工企业收入的确认与监理方和业主的审批量会有差异,增值税发票的出票日及出票额会有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差异,施工企业如何申报增值税?(三)对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议1、近期,住建部、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要在普遍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分头向同级财税部门反映建筑业“营改增”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请求和建议。做到三级联动,和财税部门早接触,勤学习、多请示、多沟通、求谅解、达共识;2、请部标准定额司依据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修改定额报价中3%营业税取费标准;3、各地区建筑材料价格行情,由当地物价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一般比较滞后一个季度,企业可以参考调整;而建筑施工的人工单价,

16、只有在调整定额标准时才有所变动,而且现在是用工荒时期,按照定额标准根本招不到你所需要的技术工人,为此请定额标准管理部门,也能参照石油调价的办法,随行就市地调整建筑施工的人工费用定额,包括明确独立的建筑劳务公司的取费系数等。(四) 对企业管理层的建议 企业管理层必须认真学习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学习“营改增”试点方案和一系列文件规定,刻不容缓地开展有关增值税知识的多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要在投招标的组织、承包合同的签订、内部控制体系、会计核算的改变和税收筹划等诸多方面积极行动起来,才能获得主动权,赢得制胜点。希望建筑施工企业自2012年起,在目前的营业税制会计核算的同时,模拟增值税制核算。从现在起重视索取增值税发票,认真积累增值税核算资料数据,企业一把手首先自己做到胸中有数,毕竟“营改增”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必须尽快适应“营改增”形势。 我国首次在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我们尚在学习、调研阶段,汇报内容有不妥之处,请领导和专家们指正。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秘书处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