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安监所工作人员培训讲课资料(危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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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姚市安监所工作人员培训讲课资料(危化)二00七年八月一、危险化学品概念 化学品,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

2、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工业焊割用液化天然气充装项目属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全市配套或附属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企业,附上全市危化企业名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是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用于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二、相关危化项目批准证书申办要求及内容:(一)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最终产品、中间产品或副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

3、录的生产建设项目。(二)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储存企业储存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设立罐区容量超过1000m3或库区总面积超过550m2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设立罐区容量小于1000m3或库区总面积小于550m2的,经营单位应申请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办理所需材料申请批准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书(一式2份);(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及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

4、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五)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六)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七)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八)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九)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办理所需程序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同时采用纸质文本和网上申请两种形式。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企业直接登陆宁波安监局网站(具体网址为),进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在网上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和网

5、上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宁波市级安全监管局。(二)宁波市级安全监管局对项目设立安全条件审查的同时,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批准证书申请资料审查和网上审核。审查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三)省、部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立批准申请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局。市级安全监管局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网上审核,审查合格后,与项目设立安全条件审查相关资料一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四)省安全监管局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设立批准条

6、件的,核发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项目建设单位凭批准证书向预登记或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批准证书不设有效期限。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市、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按照本实施意见分别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中

7、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注意这里缺少生产、储存的许可证内容)三、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除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外)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中所列的化学品。必须办理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汽油、柴油、煤油)的单位应申领甲种经营许可证;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申领乙种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办理所需材料1、企业登陆宁波安监局网站(http:),进入“浙江省行政

8、许可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后打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2、工商预登记或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经营场所(储存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4、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5、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材料或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6、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清单;7、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安全报价报告书及对其所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经安评机构核实确认);10、企业经营(储存)场所平面图;11、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出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办

9、理程序1、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后,送余姚市安监局; 2、对予以受理的,余姚市安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企业或余姚市安监局将申报材料上报宁波市安监局; 3、宁波市安监局危化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现场安全条件等一并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企业或宁波市安监部门将申报材料送省安监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人员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完整性等情况,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初审不合格的,予以书面通知; 4、对予以受理的,省安监局危化处将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市、县(市、区)安监部

10、门共同组成审查考核组,对企业的生产、储存条件和资料一并进行复审,提出审查意见; 5、省安监局对审查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企业,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省安监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届时,企业或安监部门前来省安监局办事大厅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予以书面通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办理所需程序 (一)批发型企业的,经营场所内不设仓库,不放置危险化学物品实样,只设开票办公的经营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网上申报后打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2、工商预登记或工商核准通知书;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11、的安全评价报告书及所提出整改意见落实确认书; 4、经营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危险化学品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7、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安全生产责任书; 9、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和储存单位租赁的协议书; 10、县(市)区安监部门的审核意见(考核表)。 (二)、经营商店(公司),经营场所内不设仓库,但放置危险化学品实样的,有零星存放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1、网上申报后打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2、工商预登记或工商核准通知书;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

12、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及所提出整改意见落实确认书;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5、经营场所、储存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培训考核合格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安全生产责任书; 10、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和储存单位租赁的协议书; 11、县(市)区安监部门的审核意见(考核表)。 (三)、经营公司有仓储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1、网上申报后打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通知书; 3、县(市、区)及以上

13、经济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资料; 5、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及所提出整改意见落实确认书;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培训考核合格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9、安全生产责任书; 10、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1、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3、企业储存场所平面图; 14、县(市)区安监部门的审核意见(考核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办理

14、所需程序1、申报企业登陆宁波安监局网站()进入“乙种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申报后,按以上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后,送余姚市安监局; 2、对予以受理的,余姚市安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企业或余姚市安监局将申报材料上报宁波市安监局。窗口受理人员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完整性等情况,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3、对予以受理的,宁波市安监局危化处将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县(市、区)安监部门共同组成审查考核组,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现场安全条件、“三同时”等一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4、宁波市安监局对审查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在受理

15、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颁发的决定。对批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企业或安监部门前来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予以书面通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3份;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安全评价报告;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

16、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换证前进行安全评价。对于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遵纪守法,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在申请换证时没有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申请换证时可以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4、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二字2002103号) 5、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浙安监管危化2

17、006156号)甲证登陆宁波安监网:进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乙证登陆宁波安监网:进入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备案办理所需材料1、登记备案表一式四份;2、安全评价报告(经安评机构核实确认);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6、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7、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备案办理程序1、申请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备案的单位按以上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后,送余姚市安监局。2、余姚市安监局在收到资料起20个工作

18、日内,经审核合格在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3、由企业再到余姚市公安局在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4、由企业将申报材料报余姚市安监局。并在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备案表上签署意见,编制登记备案号并加盖公章。5、由企业再到余姚市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每年进行一次备案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督管理管二字2002103号)、浙江省剧毒化学品定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2、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负责

19、人)身份证复印件;3、3人(含)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及培训上岗证明复印件;4、销售场所、储存场所及周边区域符合有关规定;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5年内未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求而被刑事处分和治安处罚的相关证明;6、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7、安全责任书复印件及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安全设施设备的品名、数量及运行情况;9、需经安全评价(即设备储存)的,出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结论的安全评价报告。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申请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将申请报告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送余姚市安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余姚市安监局组织或委托

20、专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发放零售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办理所需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向余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一式4份);2营业执照副本;3安全生产责任书;4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5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6企业质量管理手册;7产品质量标准及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报告书复印件;8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0为本企业职工交纳

21、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办理程序定点证书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1生产企业登陆宁波市安监局网站()进入“浙江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按网上要求填报(待系统正式运行)后,向余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附材料,余姚市安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内组织审核,经审核同意,报送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由宁波市安监局以上行文形式,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组,按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审查表进行审查;3对审查合格的,省安全生产监督

22、管理局予以颁发定点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省、部属生产企业经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意见书后,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 企业变更前的相关材料及手续取得批准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应材料。(一)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通知书;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4.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证明;5.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二)变更企业所在地地名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

23、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2.地名办相关证明材料;3.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证明;4.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三)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2.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资产转让协议原件;3.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合格证书;4.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四)变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能力或变更建设项目地址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2.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变更的批准文件资料; 3.同意变更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4.与变更内容一致的安全预评价报告;5.变更前批

24、准证书正副本原件;6.变更建设项目地址的,还需提供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五)变更手续相同与新办手续。五、危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程序、方式与内容(一)危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有很多形式,有召开各种会议、安全检查、行政许可等。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和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许可是两种十分重要的形式。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一般程序包括:1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召开有关会议,确定检查内容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等。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检查有关许可证的持证情况,有关会议记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合情况,安全投入,安全费用

25、提取等。3作业现场检查。(劳动用品、储存堆放、制度上墙、厂房结构、火险陷患、持证上岗等)4 提出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发出检查意见书。 (二)危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多种多样。 综合来说,大体分为事前、事中、事后3种。1事前的监督管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等。2事中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日常的监督检查、安全大检查、重点安全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等。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主要有两种:(1)行为监察。即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

26、、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等工作。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提高用人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对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严肃纠正和处理。(2)技术监察。即是对物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对用人单位现有防护措施与设施完好率、使用率的监察;对个人防护用品质量、配备与作用的监察;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危害性较严重的作业场所和特殊工种作业的监察等。其特点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技术监察多从设备的本质安全入手。3事后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以及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27、员,提出防范措施不力。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指一般工伤、设备、工艺等事故)(三)危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危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管理和技术。是否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能贯彻执行;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做到“三同时”。特别是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是否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设计单

28、位、审查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对“三同时”各负其责。特种设备的制造生产、使用、检测检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律、标准的规定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生产工艺、工作场所和机械设备、建筑设施、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2机构和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对单位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按规定培训合格后上岗。3隐患治理。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动态管理,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理”,

29、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4伤亡事故。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做好事故的报告、登记;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统计、分析;事故的预测和防范,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5职业危害。职业危害与职业病;毒物危害;粉尘危害;噪声危害;振动危害;非电离辐射危害;体力劳动强度、高温和低温作业、冷水作业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进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分级、建档,将分级结果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治理。(说明:职业危害目前管辖还是卫生系统。)6行政许可。对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30、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加强监督检查。六、 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危化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0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七章共97条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

31、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涉及: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

32、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

33、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

34、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八十四条

35、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

36、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由中华人民共和

37、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共79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涉及:第二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三条对可

38、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二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39、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

40、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4、海上交通安全法(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共53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船舶检验和登记第三章 船舶、设施上的

41、人员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六章 危险货物运输第七章 海难救助第八章 打捞清除第九章 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特别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涉及:第三十二条船舶、 设施储存、 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5、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共54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四章 灭火

42、救援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涉及:第九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

43、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八条下列单位应当

44、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

45、定处罚。 6、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共83条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 期限 第四节 听证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涉及:第六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涉及: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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