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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定期检验、检查管理标准 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原料成品车间及临时存放点的安全管理,公司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2 目的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他物资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罐区及各类物品的储存安全和职工的安全健康,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3 规定内容33.1 储存物品属危险化学品的,还应遵守企业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3.2 储罐区的设计和安全管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版)、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
2、95)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3.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物品入库、发货、日常维护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盗等工作。3.4 原料成品车间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必须熟悉本岗位储存物资的性质、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险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灭火措施,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原料成品车间负责人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3.5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其数量、种类及放置地点必须经消防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同意,并分解情况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一切消防设备要指定专人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3.6 储罐区应设明显的
3、防火等级标识,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3.7 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分别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防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50351-2006),对易燃易爆储罐区的防雷、防静电装置还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等有关规定。原料成品车间工作人员应制度化检查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及资产管理部和安全环保部报告,安全环保部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维护,避免失效。3.8 罐区内部、罐区周围10米内,严禁烟火,不得有杂草、垃圾及其他易燃物品存积,以防引起火灾。罐区确需进行检修施工时,要制定检修施工方案,并办理
4、“设备检修作业证”或“动火作业证”。3.9 罐区内外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在值班室(操作室)内应备有相适应的应急照明设备。3.10 原料成品车间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擅自装车、入罐。3.11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应严格按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安全管理;按照企业安全防护装置管理规定对其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其完整好用。3.12 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阻燃材料建造。3.13 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和现场围堰泡沫覆盖系统以及氮封装置,进行日常性通氮气保护。3.14 腐蚀性液体的储罐、管线、装卸栈台、安全梯、管架以及防护堤应用耐腐蚀材料或做防腐处理。3.15 储罐区的防火(护)堤,应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3.15.1 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3.15.2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切断阀应位于防火(护)堤外。3.16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