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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执业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导服机构”)是指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福州市旅游局审核备案及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为社会导游人员提供注册、管理、培训、推荐带团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外以公司名义
2、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但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第三条 社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合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不隶属于旅行社,而接受导服机构的管理,并通过导服机构派出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第四条 以“政府指导、科学规划、市场调节、行业规范、企业运作”为指导原则设立导服机构。导服机构及导游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五条 办公场地:应具备与注册导游人数相适应、有一定规模且固定的办公场地、教学场地和配套设施。第六条 人员机构配置:注册500名以下导游的管理服务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注册500-1000名导游的管理服务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
3、人,每增加500-1000名导游,应增加1-2名工作人员。机构应配置:总经理、会计(可兼职)、出纳、档案管理与行政办公、培训与绩效管理、员工关系与投诉处理、电子信息化管理与劳务派遣等工作人员。第七条 办公设施设备:应具备电脑、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导游公司网站、导游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导游培训资料、导游服务信息群发服务、导游档案保存设备、会议投影等。第八条 取得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应含有“导游管理服务”字样),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第九条 应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印章管理,建立健全各类档案和台账、合同书、推荐带团文本,编印导游管理服务手册、机构的宣传品、为导游服务的项目及设
4、施设备,在旅行社或景区建立稳定的实践基地等。第十条 市旅游局根据旅游市场及导游队伍发展情况,规划全市导服机构数量。申请者需申请管理和服务社会导游人员资质的,应向市旅游局提交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本办法所规定的注册条件证明材料、承诺书,申请时间为每年度的最后一个月。申请者提交相应材料后,由市旅游局组织对材料进行考核、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研究。第三章 主要职责第十一条 在福州市旅游局的授权委托下,导服机构的职责主要有:1、负责社会导游员的日常管理。为社会导游员办理注册登记,代为申办导游证件等;2、组织社会导游员参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审和培训,开展其他日常业务培训;3、对社会导游员的服务
5、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并依此实施社会导游员的奖惩制度;4、为社会导游员提供导游劳务中介、代办社会保险等相关服务,保护社会导游员的合法权益; 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合同、保险等形式,明确与“社会导游员”、与旅行社的相互法律关系及相应法律责任,如“社会导游员”的人身保障责任,“社会导游员”在导游服务过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等。6、物价部门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按照核准的价格收取注册导游的注册管理服务费;物价部门还未明确的,根据福州市整体物价和收入水平,参考周边地区或同等城市的收费标准,取低价进行收费,并经市旅游局备案同意;收费要与承诺的服务相一致,服务未到位的,市旅
6、游局有权要求降低次年度的收费标准。第十二条 对导服机构实施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与服务,由市旅游局实行一年一委托。市旅游局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导服机构上年度的管理与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对有违法违规情况、管理与服务工作未达标的,通知整改,并暂停社会导游人员年度管理与服务的业务委托;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社会导游人员管理与服务的业务委托。第四章 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导服机构建立如下制度:1、信誉档案制度。为注册导游建立信誉档案库,编制个人档案,张贴本人生活或工作全身照片,汇编其学历、工作经历、出团情况及带团服务的讲解特色与风采资料,供业内人士选聘导游时参考;2、上岗管理制度。建立导游员管理卡,制
7、定本机构具体的导游管理制度、导游注册合同书、旅行社使用社会导游劳动合同书、导游服务质量承诺书、提供导游服务协议书、导游任务派遣单、导游服务意见反馈单、导游服务质量奖惩制度等必备合同和规章制度;3、检查考评制度。建立注册导游参加集体学习和自学、服务质量意见反馈、投诉与表扬等情况的考核以及分级管理制度;4、服务质量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导游服务意见反馈单反映的情况;定期抽样检查导游服务质量,进行质量跟踪调查;不定期征求旅行社和旅游汽车公司对导游服务质量的评价和意见,每季度公示一次。5、分类管理制度。全市专职及社会导游分为三类,导游人员可根据自身开展导游业务的情况,自愿选择参加相应类型的管理模式:第一类
8、是执业导游员。以导游为第一职业的专职和社会导游员。导游IC卡自行保管,参加56小时的年度年审培训和日常培训。第二类是半执业导游员。每年有一定带团工作的专职或社会导游员。完成年度56小时的年度年审培训。导游IC卡由福州市旅游局(或委托导服机构)代为管理,每年允许借卡三次,每次不能超过10天。如超过借卡次数或天数,将自动升级为第一类导游,当年度按一类导游参加年审。以上借卡,导服机构不得加收费用。第三类是非执业导游员。注册在导游管理机构的导游员。以自学为主,完成年度56小时的年度年审培训工作。导游IC卡由福州市旅游局(或委托导服机构)代为管理,每年允许借卡一次,不能超过7天,如超过借卡次数或天数,将
9、自动升级为第二类导游,当年度按二类导游参加年审。以上借卡,导服机构不得加收费用。第十四条 导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功能,统一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注册导游和旅行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第十五条 导服机构应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导游档案、导游合同、服务质量、制度建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月5日前和7月5日前向市旅游局上报上年度的全年工作和当年度的上半年工作等相关情况资料。第五章 导游的注册第十六条 凡依法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并取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者,除在旅行社注册外,其他均应在导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接受管理。第十七条 导游注册登记时需提供以下个人资料
10、:1、居民身份证、导游资格证或导游等级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红底彩色免冠照片、五寸全身生活或工作照及其他相关材料;2、市旅游局出具的“导游人员岗前培训合格证明”。3、填写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导游员注册备案表;4、签订导游注册合同书;5、根据注册导游的意愿,导服机构可为其代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等各类保险,费用自理。但导服机构与注册导游形成劳动关系的,应遵守劳动法规定。导服机构可征得导游同意,签署书面文件自愿遵守本办法。第十六条 持有福州市以外导游资格证的导游人员,在我市导服机构注册时须出具转出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出证明;参加岗前培训,取得“导游人员岗前培训合格证明”,方
11、可办理导游IC卡;导游在导服机构之间改变注册单位时,须出具原注册机构的转出证明,无正当理由,原注册机构必须予以办理转出手续,除非有正当合法理由。第六章 导游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八条 注册导游享有下列权利:1、享有参加导服机构活动和教育培训以及导服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的权利;2、享有对导服机构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的权利;3、享有平等的聘用就业权利; 4、为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的,享有在旅行社领取工资报酬的权利。第十九条 注册导游履行下列义务:1、注册导游应接受导服机构的管理服务,遵守本办法和导服机构的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导服机构组织的有关活动,维护导服机构的声誉;2、导游人员在导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必
12、须如实提供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和个人身份证明;提交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签订导游注册合同书,按规定交纳注册登记管理费用;3、注册导游在旅行社服务期间,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服从旅行社的管理,遵守旅行社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技能,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树立导游人员的良好形象。第二十条 注册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过导服机构的同意和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接旅行社或游客的导游业务,违者将按照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导服机构根据导游个人要求可以与旅行社签订导游长期借用协议。第七章 导服机构的变更、终止程序与财产处理第二十一条 导服机构解
13、散、分立、合并等需要终止其业务的,须报市旅游局备案。导服机构被取消行政委托的,应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并及时协助注册导游人员做好转出再注册手续,将社会导游相关资料移交给其他接受行政委托的导服机构。第二十二条 导服机构终止业务,必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第二十三条 导服机构终止业务后,必须在市旅游局的指导下,对注册导游人员妥善作好转出再注册手续,并移交注册导游的档案资料。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导服机构如接受本办法的,自愿签署接受管理承诺书,并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凡经签署本办法的导服机构经调查发现不遵守本办法,有违规违章行为的,取消其备案管理资格,市旅游
14、局有权对其注册管理的导游不予办理年审等手续,并在国家旅游局导游管理系统中予以取消导游服务单位资质。第二十五条 导服机构被取消行政委托或者终止业务后,拒不依本办法做好导游人员转注册和相关资料移交手续的,应对导游人员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导服机构出现上述行为的,市旅游局将对其股东及负责人所注册的导服机构不予行政委托。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需要重新明确的,由市旅游局补充修订后,发导服机构签署备案。如本办法实施期间有上位立法规定颁布施行,内容有冲突的,以上位规定为准。 (公司)承诺书 本公司郑重承诺接受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坚决执行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和福州市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遵守行业规范与自律,并于每年1月5日前和7月5日前分别上报上年度的全年工作和当年度的上半年工作等相关真实情况。如有违规,同意接受福州市旅游局按国家有法律法规、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及本办法对本公司进行处理,并收回对社会导游员管理的委托。签署单位(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