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策划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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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_策划方案青海省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_策划方案青海省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逐步完善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字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区内的房屋建筑、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取的费用。第三条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是城镇住宅

2、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驻青的中央、部队(武警)、省级单位及西宁市属房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属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具体管理;其它地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由州、地、市物价部门确定。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房屋所有人、使用者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服务等级和服务质量实行有偿服务,制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的行为。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

3、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等实行统一管理服务的收费(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和属为全体住(用)户代缴水电费、取暖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电话费等收费(称公众代办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管理权限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住宅区为单位核定批准。属为满足个别住(用)户需要,如房屋装修、代购商品、家电维修等个别服务收费(称特约服务收费),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房屋所有人、住(用)户协商议定,并填列备案表,向物价部门备案。第六条公共性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代表业主或住(用)户参与房屋验收、移

4、交工作,在保修期内向施工单位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并协助解决。(二)清洁卫生管理。包括楼宇内公共走道、楼梯、电梯、管理区域内道路、上下水道、公共绿化、屋顶水箱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三)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四)治安管理。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二十四小时的巡逻值班,保证住宅区住(用)户的安全。(五)水暖电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消防设备、供暖设备及其他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六)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七)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

5、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安全运行。第七条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综合服务收费,费用构成如下:(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二)公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三)绿化管理费;(四)清洁卫生费;(五)保安费;(六)办公费;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八)法定税、费。本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实际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率按计算。第九条物业管理的公共服务费按物业管理范围内各业主(住、用)户所占房屋建筑面积合理分摊,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支付。非住宅房屋租赁人除缴房租

6、外,同时应缴付清洁卫生费和保安费。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委托代缴水电费、取暖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电话费等的,可按代缴总金额的收取代办服务费,不委托不得收费。电话、电灶、有线电视等安装申请代办,每项一次性收费元。第十一条凡向住(用)户供暖供热收取费用的,其收费标准实行国家定价,由省物价部门根据供暖、供热面积、物资损耗及人员工资等费用支出,分别审定。第十二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如实向物价部门申报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费用开支等各项资料,物价部门以独立小区(或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单位核定收费幅度或具体收费标准。第十三条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调查研究,以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同时考虑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不同类型的住宅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深度核定各类住宅区的收费标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初始阶段,考虑到住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各类住宅区中的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暂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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