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大全achm.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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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大全社区卫生服务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 全面监督检查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安全生产(医疗安全、特殊药品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用电、防火、防盗、防爆、中毒)。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第二条 监督检查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情况;特种职业工种经培训持证上岗情况。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第三条 监督检查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用氧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规范落实情况、使用记录和定期检测情况。第四条 监督检查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整体环境、院容院貌、科室布局和清洁卫生。第五条 每年至少两次监督检查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有关医源性感染各项监测指标及控制、重点部门的管

2、理,全员医源性感染知识培训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第六条 每季度监督检查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登记制度、警示标识、清洗消毒、收集、存放及运送的执行情况。第七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按规范定期进行自查,举办单位不定期进行抽查。社区卫生服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 卫生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责任到人,责任人要经常督促检查。第二条 认真搞好室内、环境和个人卫生,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水、废气、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第三条 室内环境卫生室内整洁,空气新鲜,地面清洁、无烟头、纸屑、痰迹和废弃物;墙壁、顶棚、窗台、灯具、柜顶无尘土、无蜘蛛网,墙上

3、无乱贴乱挂及残标,窗明几净。各种物品、文件、书籍摆放整齐。楼道整洁,无乱堆乱放。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有明显禁烟标志,公用茶具严格消毒。第四条 室外道路平整、硬化、无积水,下水道排水通畅。无暴露垃圾,无虫害孳生地和卫生死角,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无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第五条 认真做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工作,环境清洁优美,无烟头、纸屑、痰迹和废弃物等,为病人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的就诊环境和便民服务措施。第六条 车辆定点存放,排列有序,标语、牌匾、报栏整洁美观,垃圾箱、果皮箱整洁。第七条 坚持突击与经常相结合,建立每日清扫和每周大清扫的卫生制度。第八条 卫生工具要放到指定地点,不能乱摆放。社区卫生服务信

4、息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 规范我区社康数据信息统计与报送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社区健康服务开展及管理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与政策制定提供依据。第二条 适用于福田辖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各社康中心举办单位社区健康服务信息报送工作。第三条 信息报送要求客观、真实、准确、及时,信息出口统一,数据口径一致,反映社区健康服务工作开展及管理运行情况。第四条 各社康中心举办医院为社区健康服务信息报送责任单位,具体数据由各社康中心填报,各举办医院社康部、财务科、人事科、防保科、健教科及其他相关科室汇总审核,经社康工作分管院长审批后报送。第五条 社区健康服务信息报送主要包括社康月度业务报表第六条 社康业务月度报表由各社康中

5、心根据填表说明填报,并于次月10前上报举办医院社康部汇总审核,13日前报送福田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区公卫中心统计完成福田辖区社康服务分析报告,于20日前报区卫生局。第七条 社区健康服务信息报送按福田辖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码表次序排列社康中心,以利数据汇总统计。第八条 信息报送执行情况纳入社区健康服务年度绩效评估内容。社区卫生服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做好治安防范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公共物品保管,防止丢失。第二条 从事电工、驾驶等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证方能上岗。第三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物品要设专人保管,严格执行操作常规,防止因管理不当出现意外情况

6、。第四条 动用明火需书面申报,取得同意后方可使用,非特殊需要禁用电炉。第五条 加强消防器材和设备管理,定期检查,严防丢失损坏,严禁挪用。保持防火通道通畅,防止堵塞。第六条 严禁将个人现金及贵重物品存放在办公室或办公桌(柜)内,要加强个人物品保管,防止丢失。第七条 科室下班前应做好安全防范检查,切断水、电、火源,无人时应及时关窗锁门。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第九条 发生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纠纷要及时报中心主任,并注意保护现场及做好登记。社区卫生服务消毒管理制度第一条 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消毒工作,制定规范,开展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第二条 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消毒后毁形,进

7、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第三条 运送传染病人及其污染品、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第四条 使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用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用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第五条 手部皮肤的清洁和消毒,要有专用洗手设备,按手的清洗方法和消毒指征,正确操作。第六条 地面应及时清扫,保持清洁,有血迹、粪便、体液等污染时,应及时用含氯消毒剂拖洗消毒。第七条 使用消毒灭菌药械应掌握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消毒灭菌液的使用浓度、配制方法、更换时间、影响消毒灭菌效果的因素。第八条 开展全员消毒知识和技能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严格执行

8、消毒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第一条 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第二条 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要合理选址,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鼠、防蚊蝇、防盗等安全措施,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洁。第三条 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分类收集、暂存、密闭运送。第四条 医务人员出诊治疗后,应将医疗废物带回,不得留在出诊地点与生活垃圾混放。第五条 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字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第六条 收集医疗废物的容器或收集袋要有统一标识,锐利废物和高度污染的医疗废

9、物按规定分别放入密闭、防刺、防渗容器或收集袋内。第七条 使用专用运送工具,将分类分装的医疗废物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暂存场所,不得渗漏、遗撒、污染环境。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第八条 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社区卫生服务财务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 社康中心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深圳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第二条 社康中心收费必须做时日清月结。社康中心核算必须严格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并按深圳市卫生系统社康中心财务专账管理办法要求,在本院总账下设辅助账进行核算。第三条 社康中心药品零加成财务核算必须严格执行福田区社

10、康中心社区基本药品零加成财务核算规定。第四条 社康中心药品零加成补助申请必须严格审核。并按福田区社康中心社区基本药品零加成财务核算规定每项季度申请一次。第五条 政府补助的人员经费、维持承受经费、租赁经费必须按深圳市卫生系统社康中心财务专账管理办法要求核算到各社康中心第六条 社康中心收支情况每项半年分析一次,连同当月报表送社康办和财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维护社区医疗秩序,保障社区医疗安全,规范社区医疗行为,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福田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是指融“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为一

11、体(即六位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第四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实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不得超范围执业。第五条 医护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并在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第六条 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第七条 应当依法书写病历,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门诊病历资料。第八条 接急救电话或者接到急救请求的,应及时出诊,及时检查并记录患者生命体征,及时记录出诊、接诊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必要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及时转诊并予以记录,不得延误,但必须就地抢救的除外。1)严重威胁或者可能严重威胁生命健康的颅脑损伤、腹部损伤等急症和重症疾病与损伤;2)现有技术水平

12、不能明确诊断或者不能及时正确诊断的疾病与损伤;3)1岁以下和60岁以上病情复杂的患者;4)社区治疗3天疗效不明显的;5)需要住院治疗的;6)甲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部分乙类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7)其他认为应当转诊的。第十条 严禁下列检查、治疗和预防接种行为:1)严禁胎儿B超性别检查;2)严禁擅自在社康中心以外进行输液治疗服务;3)不得在夜间进行药物过敏试验和青霉素类药物首次注射;4)不得使用自带注射药物,但患者书面确认且有证据证明自带药物是从上级医疗机构取得并自愿承担药物使用安全责任的除外;严禁使用自带的需冷藏、避光等特殊保管的注射药物、青霉素、克林

13、霉素、中药清热解毒静脉注射剂、血制品,以及疫苗等生物制品。5)严禁使用毒、麻等法定限制使用药物和禁忌使用的药物;6)严禁未经批准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外进行预防接种。第十一条 护理人员应当及时记录垂危或者病重患者生命体征和检查结果,密切观察与记录过敏药物皮试者,及时发现和抢救过敏性休克患者,及时处理其他严重不良反应。第十二条 应当使用所属医疗机构统一采购、配送的药物,不得擅自采购药物。应当坚持安全、合理、经济用药原则,严格执行药物配伍禁忌规范,熟悉各种药物的禁忌使用规范。依法履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第十三条 依法处理医疗废物。第十四条 依法履行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依法履行传染病防

14、治义务。第十五条 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慢病防治、健康促进、老年和妇幼保健义务。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及时封存相应实物,依法履行报告义务。第十七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违反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5款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2款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未造成人身损害结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发生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或(者残疾的,比照或者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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