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湖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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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服务的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医院、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检测评价机构等。服务项目包括两类:(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二)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第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审定许可制度。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

2、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安监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第四条 省安监局主管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直管市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安监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工作需要,对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鼓励多个渠道、多种方式、多方力量发展职业卫生服务。第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其技术服务工作

3、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坚持客观、真实、科学、严谨的原则,对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责任。第七条 省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我省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首先向省安监局提出备案申请,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资料。通过备案的省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我省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适用本办法,未经备案许可的省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在我省开展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第二章 资质审定第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按其服务能力大小依次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国家安监总局负责甲级机构资质的审定;省安监局负责对乙级和丙级机构

4、资质的审定,并对甲级机构资质进行初级审定;各市(州)、直管市安监局负责对辖区内乙级和丙级机构资质的初级审定。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条 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机构资质(甲级、乙级、丙级)审定条件所列的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拟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省安监局提出资质审定申请,提交以下资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二)

5、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三)申请单位简介;(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五)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表(六)实验室有关资料(七)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八)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承诺书(十)省安监局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有涂改痕迹。所有申请材料应一式两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并提交电子版一份。所有申请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法人公章。第十三条 省安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受理要求

6、的,在10天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写明不受理原因并加盖公章;符合受理要求的,在10天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受理通知书上加盖公章,并于60天内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第十四条 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一)申请单位负责人报告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和资质审定准备工作情况;(二)现场能力测试,包括书面考试、模拟评价、盲样考核和检测人员操作技能考核;(三)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四)实验室考核;(五)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六)评审专家组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结论,并向申请单位通报反馈。第十五

7、条 专家组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安监局提交技术评估报告,并移交现场考核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评估报告应有评审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第十六条 省安监局自收到专家组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30天内完成资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通过省安监局网站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不予批准通知书,并附整改意见。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到省安监领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领取证书时,申请单位应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交回省安监局,并在资质证

8、书发放登记表上签字。第十八条 未通过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一年后可以重新申请。第三章 资质管理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安监局申请资质续展,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续展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资料。经考核后,对合格的机构,由省安监局换发其资质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自动失效。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省安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向社会公告。(一)分立或合并;(二)名称或地址改变;(三)法定代表人改变。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资质证书,应向省安

9、监局提出变更申请,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并附以下资料:(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二)单位名称、地址改变(包括自身变更、合并等)应凭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三)法定代表人改变应凭单位主管(上级)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任职文件或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资质证书期间,应暂停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四章 日常管理第二十四条 省安监局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

10、行一次年检,并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和抽检,年检和抽检结果将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五条 年检和抽检内容包括:(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五)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或经查属实的举报内容;(七)是否按要求如实、及时向安监部门报送工作信息。(八)省安监局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六条 通过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省安监局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第二十七条 未按要求年检的职业卫生技

11、术服务机构,证书到期时不能申请资质续展。第二十八条 年检或抽检不合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省安监局责令其在3个月内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相关业务。整改后经验收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按要求整改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者,由省安监局注销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每年12月30日前向省安监局报送全年工作开展情况,填写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年度工作信息汇总表,并抄送所在地市(州)、直管市安监局。对服务中发现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或重大隐患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立即向安监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12、的收费标准。第三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自律,不得有恶性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行为。第三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对涉及委托方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因泄密造成委托方损失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负相应法律责任。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第五章 专家管理第三十三条 省安监局设立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第三十四条 省安监局按计划组织专家参加培训和考核,对合格者颁发专家聘用证书。每届聘用期为四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第三十五条 专家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

13、关专业的副高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三)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准;(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工作严谨认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坚持原则,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第三十六条 专家组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评审,不得参加被评审机构组织的可能有碍公正评审的活动。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组专家为顾问。第三十七条 专家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审,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第三十八条 省安监局从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

14、家组中随机抽取成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完成现场考核工作。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数)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其成员的专业应当满足现场考核的需要。由省安监局指定评审专家组的其中一位专家担任组长,组长对现场考核工作技术上负总责。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九条 申请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申请资格,并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第四十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安监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至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安监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安监局暂停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格直至注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注销后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一)超资质范围执业;(二)不依法依规履行法定职责;(三)徇私舞弊,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虚假报告。(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过程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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