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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台儿庄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罗教字200739号各街道教育中心校,区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省、市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台儿庄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台儿庄区教育局二七年九月十日台儿庄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不断巩固“普九”成果,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和临沂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入学建籍第二条义务教
2、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任何学校不得招收不足六周岁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学校(中心小学)审批并报区教育局基教科备案。第三条初中招生实行小学毕业生全员交接、全部免试就近升入户籍所在地初中的办法。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禁止举办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复习班等。同时要严格控制招生班额,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第五条小学、初中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3、。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效证明在开学一周内到学校请假。开学一周后既不请假也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由学校按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学。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各学校要按照统一要求采集学生信息,并于9月10日至9月30日期间,以数据库的形式报区教育局基教科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区教育局基教科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籍信息上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学籍号使用全市统编学号,由12位数字组成。入学年度(二位)县区代码(二位)学校代码(四位)学生序号(四位)。学籍注册前,可依据户口簿变更姓名;学籍注册后,不予更改姓名。第七条小学、初中新生学籍花名册由区教育局基教科统一打印,一式两份,加
4、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学校、基教科各存一份。第八条初中新生依据小学六年级学籍信息或小学生毕业证注册学籍,学校不得接收留级和未完成小学阶段规定年限教育的学生入学。第三章转学第九条 区内转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区内一般不予转学,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以房权证为准)等原因确需转学的,可予办理转学。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接收学校开出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字的接收证明,交转出学校存档。第二步,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接收证明到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交转入学校。第三步,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在规定时间内,带齐下列相关材料到区教育局基教科办理学籍变更手续:转学证(加盖转出学校公章和学籍章,并注明转入就读年级)
5、学生证家长工作调动证明或户籍迁移证明(户口簿或房权证)。凡不符合转学条件者,区教育局基教科将不予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第十条 区外转入:对于户籍是外县区,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以房权证为准)等原因需要转入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后方可转入。接收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带齐以下材料到区教育局基教科办理转入手续:转学证(加盖转出学校公章、转出县区教育局学籍章、转入学校公章和学籍章、转入学校校长签字,并注明转入就读班级)学生证家长工作调动证明或户籍迁移证明(户口簿或房权证)压缩好的学生数码照片(用U盘保存)。学生转入年级必须与转出年级一致。对于
6、户籍在我区,到区外借读要求转回的学生,除带齐区内转学所需证件外,转学证上还须加盖县区学籍管理专用章,经区教育局基教科审核批准后,回户籍所在地学校相应年级就读,有关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第十一条区外转出:学生转往外县区的,可由家长带齐转学相关材料直接到区教育局基教科办理转出手续。具体办法:持户籍迁移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签字、盖章,开出转学证,转入县区在接收证明上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并由学籍管理员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教育局基教科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二条 转出学校有权拒绝不符合条件的转出申请,接收学校不得接收未经原就读学校同意转出的学生到校就读。凡未按规定办理转入、转
7、出手续的学生,区教育局基教科一律不予承认。第十三条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子女、华侨、烈士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第十四条 小学、初中一年级,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不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第四章借读第十五条借读系指外县区户籍学生到我区就读小学或初中。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读:(一)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需由亲属照顾的学生;(二)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顾的学生;(三)父母双方不在户籍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户籍
8、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于本人户籍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第十六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工作单位介绍信、学籍证明、户口簿等有效证明材料到暂住地就近学校联系就读,经学校同意后,由学籍管理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教育局基教科办理借读审批手续。也可持有效证明材料,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到指定学校就读。经区教育局基教科审批后的借读生,为其建立借读籍。第十七条借读生须按规定标准,向学校交纳借读费。第十八条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根据临沂市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实施细则(临教基字200419号)办理借读手续。第十九条到外县区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学校接收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
9、方可外出借读,原就读学校保留该生的学籍。学生须回学籍注册学校参加毕业与升学考试、领取毕业证。第二十条区内各小学之间、各初中之间一律不办理借读手续。学校擅自接收区内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学籍不予变动。对于学校擅自招收招生范围外的学生,区教育局基教科将把其学籍建在户籍所在地学校。上述学生可以在借读学校参加抽测和毕业考试,但成绩划归学籍注册学校,毕业证也由学籍注册学校办理。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药费单据(500元以上),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由学籍管理员填写全区统一的休学审批表,报区教育局基教科审核批准。 第二
10、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由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核实后,编入下一年级就读。届时,学籍管理员带齐相关材料,到区教育局基教科办理复学手续,注册新的学籍号、办理新学生证等。第二十三条 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休学。学校要严格休学手续,杜绝假休学现象。第六章升级留级第二十四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每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校擅自准许并接收的留级学生,区教育局基教科将不予注册学籍,并把该类学生按复读生对待。第二十六条对于各学校存在的无借读手续、转学手续不全不实的无籍学生,一
11、律按复读生对待。第七章考核毕业第二十七条小学、初中每学期期末举行一次学科考试。小学考语文、数学、英语,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初中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品。学校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排座次。第二十八条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省教育厅制定的中小学思想品德评定方案为依据,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全面评价学生的素质发展情况。毕业鉴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第二十九条对于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经考核德、智、体等方面均达到合格要求的学生,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由区教育局统一印制,统一
12、编号、登记,在规定时间内统一颁发。第八章奖励与处分第三十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表彰和奖励。校级以上(含校级)的奖励,均要记入学生档案。第三十一条对于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令的学生,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在坚持正面教育并得到家长认可的前提下,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第三十二条给学生处分,一般由学校批准。其中,记大过处分要报区教育局备案。记过及以上处分而又未撤销处分的,均要记入学生档案。第三十三条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的,经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对已撤销的处分,不再记入学生档案。第三十四条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以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第九章其他第三十五条中小学学籍管理继续坚持学籍月报制度,学籍月报要如实反映学生学籍变化情况,任何学校不得虚报、瞒报和漏报。有关学籍变动证明材料,要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第三十六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及时向区教育局写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台儿庄区教育局基教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