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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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完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办法,根据国家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辞职,是指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所在单位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关系。第三条 为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改善人才的分布结构,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作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辞职方式实现人才流动,改换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或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重点科研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工种的负责人和主要骨干,

2、工作任务尚示完成或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从事涉及机密、绝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限之内的;(三)经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爱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尚未转正定级的; (五)县以下基层从事农、林、渔、水第一线工作的; (六)中小学(含职工、技术学校)教师; (七)从事野外、高空、井下、高温、水上等特殊工作或行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所在单位签有聘用合同的,应按合同规定执行,因辞职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合同有违约责任规定的,所在单位可按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3、理人员因辞职涉及的住房问题,如当地已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则按房改有关规定执行;如当地尚未开展住房制蔗改革,在辞职人员获得到别的住房之前,产权单位可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居住在原单位住房,并酌情收取一定的住房补偿费,住房补偿费由接收单位或本人支付,也可由接收单位和本人共同承担。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所在单位出资引进、分配或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或协议,其补偿费可按合同功协议规定办理;如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其补偿费应限于引进、分配、培训所付的费用,并按引进、分配、培训后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满五年以上者免缴补偿费。第八条 辞职必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4、其具体程序是: (一)要求辞职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交局面报告,陈述辞职理由和辞职后的工作去向。 (二)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接到辞职报告后,对不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应在二个月之内,予以办妥辞职手续。办理辞职手续,辞职人员应填写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将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人才交流机构(未建立人才交流机构的,有关事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下同),并通知本人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有关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和档案委托代管等事宜。 (三)人才交流机构经审核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报告两个月之后,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仍不

5、予办理辞职手续,要求辞职的人员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申请办理辞职手续。人才交流机构在核实情况并确认辞职理由正当后,可为其办理辞职手续,发给辞职证明书并调转其人事档案。 第十条 辞职申请人与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发生流动争议(属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除外),双方均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或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如裁定准予办理辞职手续,超过十五天的不予办理辞职手续的,人才交流机构可直接为其办理辞职手续,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并调转其人事档案。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办理辞职手续过程中,仍应坚持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如擅离工作岗位,经动员教育拒不返回,所在单位可按有关规

6、定,对其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重新参加工作后,其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离开原单位,必须妥善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泄露原单位的科技机密;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如有违者,在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批准辞职之日起,在一年内到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实体、社会公益事业、农林牧副渔业等单位工作的,可保留全民所制干部身份,辞职前工龄和辞职后重新工作的,时间可

7、合并计算工龄,辞职前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予以保留,接收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聘任使用。对保留干部身份的,由人才交流机构审定后将辞职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后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后满一年仍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全民所有制的干部身份。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原单位可发给其一次性辞职补助费,并将辞职补助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发入标准按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的基本工资。事业单位支付的辞职补助费在预算外资金列支。企业单位的辞职人员,是否发给辞

8、职补助费,由企业自行决定,领取辞职补助费的辞职人员如重新参加工作,工龄从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不领取辞职费的,其辞职前的工龄可与辞职后重新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第十六条 辞职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向保存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出具(辞职人员接收函)。人才交流机构凭辞职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如用人单位或本人要求,人才交流机构可继续为其代管人事档案。第十七条 省属企事业单位(含在部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辞职,由省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其人当档案,出具辞职证明书,负责审定是否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并承办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辞职申请表、辞职证明书、辞职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辞职人员接收函、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辞职补助费发放证明等式样附后。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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